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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全省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吉粮仓联〔2010〕39号 签发人:张宏明 张沛霖

       

    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华粮吉林分公司,中粮长春办事处,吉粮集团,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大粮食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确保粮食行业生产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粮展〔2006〕190号)以及《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发改委第5号令)的有关要求,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吉政发〔2010〕2号)中对有关部门安全监管的规定,并结合全省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统筹规划,构建粮食行业安全生产新格局

      (一)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宗旨。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政府承担监管责任,企业负责事故责任,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的原则,努力构建政府监管有力、部门指导到位、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

      (二)粮食、安监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本辖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督促检查粮食行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订和修改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地方和行业标准;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依法打击和取缔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行为;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或救援措施。

      (三)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目标。初步建立适应粮食行业发展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人员到位;企业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程度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得到加强;安全生产事故起数、伤亡人数和经济财产损失明显下降;基本淘汰不利于安全生产的技术、装备和操作方法。

      (四)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全面落实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和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行业安全生产的管理;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渠道;推进企业安全生产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进程,夯实企业管理基础;切实提高整个行业从业人员素质,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重点防范化学药剂丢失被盗、设备伤人、粮堆倒塌、车辆伤人、粉尘爆炸及火灾、水灾等安全生产事故;积极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安全生产事故救援能力。

      二、落实责任,进一步完善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制度

      (五)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各级粮食、安监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管理职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加强对本辖区内中直、省直、地方国有、股份、中外合资、民营、个体等粮食经营者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对本辖区内粮食生产安全、防火安全、保粮安全等负监管责任。督促企业努力改善工作条件,规范操作程序,消除不安全因素,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生产有序进行。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各类粮食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要层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保证对安全生产设施和防护装备的投入,强化企业管理和职工安全教育,及时排除安全生产隐患。职工必须掌握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服从管理,照章作业,规范运作。

      (七)完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检查是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是各级粮食、安监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主要内容。要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检查程序、内容和方法,注重实效,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检查质量。要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搞好对全社会涉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有完整的记录,并及时书面通报企业。

      (八)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责任认定和备案制度。粮食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企业负责人报告。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组织抢险救援,及时向当地粮食、安监部门报告。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企业要积极配合搞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责任认定工作,认真总结教训。事故等级认定及处理,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第493号令)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财产损失超过20万元的事故应及时上报省粮食局。企业在事故原因调查完成后,1个月内到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事故发生过程、人员财产损失情况、事故调查处理经过、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及教训。

      (九)建立安全生产绩效奖惩制度。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绩效考核范畴,进一步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采取措施得力、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对无视安全生产、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严肃处理。为进一步明确责任,省粮食局每年都要与各市(州)、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签定安全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

      三、规范管理,不断提高粮食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十)强化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生产作业前,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要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开始作业。电工、电焊工、司炉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浅圆仓、立筒仓、砖筒(圆)仓、钢板筒仓等储粮仓出入粮作业时,必须遵守《浅圆仓储粮技术规程》等规定。入仓检查、取样、维修、清扫等作业人员,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坚持2人以上作业,并设专人监护。人员未全部出仓之前,监护人员不得离开,禁止任何人员擅自进入仓内;进出粮作业的车辆必须限速行驶,车辆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收购资金必须坚持2人以上取送,大额现金取送要武装押运,库存现金不得超标过夜;对有电、有毒、有危险部位要设警示标志;粮库生产区、作业区和储粮区要设明显的禁烟、防火标志;库区内禁止吸烟,禁止使用火(电)炉取暖,无特殊情况不准明火作业,如确需明火作业,要加强防范措施,专人监管;大型机械,特别是输送机移动时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现场有专人瞭望指挥;烘干机、上下料仓、电路维修、坐囤等高空作业时必须按操作规程执行,并配备安全设施,坚持2人以上作业,作业现场要设安全员。

      (十一)加强露天储粮设施及办公场所管理。企业蓆茓囤、罩棚、简易仓设置应符合安全要求。露天囤垛不得设在高压线下,留有足够的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蓆茓囤的设置应当划分区域,区域与区域之间、蓆茓囤与蓆茓囤之间应当留有足够的防火隔离区和1.5倍的防火间距。储粮区应安装避雷装置并按规定对避雷装置进行检测。加强大风、大雪等恶劣天气情况下对露天储粮设施的管理,要及时加盖防风网,清除囤、垛及四周的积雪,防止大风吹坏蓆茓囤上苫盖或大雪压塌罩棚、简易仓上盖等事故。加强对办公用房、储粮资材库房的管理,尤其要加强房屋维修改造档案的管理,发现危房、危库要及时进行维修,维修时不能改变原设计。不准在危房、危库中,存放粮食和资材。

      (十二)加强粮食烘干作业安全管理。粮食烘干机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国家《粮食烘干机操作规程》(国家粮食行业标准LS/T1205-2002)。粮食烘干生产期,对烘干设备要坚持日检查、周检修、月小修制度,烘干结束后组织大修并形成检修记录。烘干机皮带轮、传送带必须有防护罩(网)等防护设施。烘干机维修等高空作业时,必须系牢安全带,并设专人现场监护。热风炉除渣机槽内不得缺水,未设除渣槽的,要采取喷水等措施,避免炉渣中出现明火。装粮作业的烘前仓、烘后仓及烘干机储粮段不准人员进入,烘干机正常作业时严禁打开检修门。一旦出现结顶、挂壁现象,应在仓外处理。确需入仓处理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严防作业人员被粮食掩埋或在仓内窒息死亡。

      (十三)严格储粮化学药品使用与管理。储粮化学药品的保管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技术操作规程。实行双人双锁双门、专人管理、专仓存放、专人使用,做到入库有登记,出库有手续,消耗有记录。未设专用仓库的单位严禁储存危险化学品。保管期间要定期检查清点,做到账实相符。对已出库的危险化学品要实行动态监管,防止流失和被盗。企业熏蒸作业时,要制定科学周密的工作方案,严格做好各项防护工作,并及时报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实施熏蒸作业的粮仓四周应保留必要的安全距离,设置警示牌和警戒线,派专人负责现场监护、巡视、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熏蒸作业区,熏蒸结束后及时将剩余药品回收入库,药物残渣和药品包装物要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十四)做好企业防火防汛工作和周边区域安全管理。企业要成立安全防火工作领导小组,法人代表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确定一名副职负责日常防火工作;按照企业规模配足专、兼职消防人员;按规定配备消防车、消防泵、消防管网、消防栓、消防水井、储水池等消防装备及设施,配齐灭火器、水桶、铁锹、板斧等灭火器材。消防车司机及兼职消防队员必须坚守岗位,消防装备、设施及灭火器材应始终保持完好状态,必要时能拉得动、用得上。要加强企业重点防火部位的管理,建立健全安全防火措施和防火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消防演练,提高预防和扑救初期火灾能力。要保持库区内外排水沟渠畅通,排水设备设施齐全、充足,性能完好;防汛物资准备充足,防汛应急预案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汛期要坚持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制度,加大巡查频次和保证信息畅通,保证企业安全度汛。企业要与周边毗邻的单位或居民搞好沟通协调,做好安全防火等方面的宣传,签订安全协议。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要配合消防、公安部门,定期对周边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并采取必要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大风天对周围居民用火、节日燃放烟花爆竹等要严加防范,对库区周边要死看死守。要建立电子检控系统,确保企业安全,做到万无一失。

      四、加强预防,建立粮食行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十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要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抓实抓细抓好。随着职能的转变,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粮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进一步明确目标,分解任务,细化责任,严明纪律,强化安全生产行业监督职能,落实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人员。要加强沟通与协调,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十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机制。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是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企业应保证安全生产设施建设、运转和维护费用。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粮食项目要坚持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同时使用。要督促企业做好安全生产设施维护工作,使安全生产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状态。要加强企业职工劳动保护工作,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

      (十七)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隐患是安全生产各种矛盾问题的集中表现,是滋生事故的土壤。粮食企业要围绕“规章制度、应急机制、生产作业、设施设备、宣传培训、粮食烘干”等重点,全面排查各类安全隐患,不留盲区、不留死角。把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到每一个班组、每一个岗位、每一位员工。要强化专项整治力度,逐项解决存在问题,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防患于未然”。

      (十八)提高安全生产事故处置能力。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粮食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要注意跟踪企业安全生产变化趋势,及时发现影响安全生产工作的普遍性问题,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发出预警,要建立并完善本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导督促企业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确保事故发生后救援工作快速、有效、科学、正确展开,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和减少财产损失。

      (十九)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制定工作。省粮食局负责组织清理、修订和编制涉及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标准规范,结合新技术研究推广、淘汰不利于安全生产的技术和工艺,制定新的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各地要根据当地粮食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组织制(修)订地方标准、规范。同时,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二十)广泛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全体员工安全意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根据地区和企业特点,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知识竞赛、讲座、案例展览、演讲、征文、技能比武等主题活动,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增强安全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和“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的浓厚氛围。

      五、依法行政,确保粮食行业生产有序进行

      (二十一)强化法律法规意识,规范管理标准程序。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粮食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力度,切实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意识;要细化和完善粮食安全生产规范化操作标准和程序。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二十二)强化标准意识,严格审批程序。全省粮食行业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或验证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二十三)强化责任意识,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对粮食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可以进入粮食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适时查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涉及经营作业等相关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处理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改正。

      (二十四)明确责任,准确定性,强化依法行政的严肃性。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粮食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除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关系到粮食行业的健康发展。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企业要高度重视,要主动与当地安监、消防等部门搞好配合,处理安全生产相关事宜。坚持安全发展、健康发展、和谐发展的方向,切实做好粮食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0年03月25日 08: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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