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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通告
  •   吉林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户科学储粮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粮仓〔2016〕156号

       

    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局:

      在国家支持下,我省实施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农户粮食减损增收取得明显成效。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重要性

      实施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大强农惠农力度、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农民增收、节约粮食资源、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专项资金既包括中央补助资金(约30%)和省级配套资金(约30%),也包括部分市县财政配套和农户自筹资金(约60%),其中,中央补助和省级配套专项资金在计划下达年度已足额拨付到项目市县。各项目市县要依法合规开展专项建设,依规依纪管好用好专项资金,按时完成农户储粮示范仓建设任务,进一步改善农户储粮条件,实现粮食减损、促进农民增收。

      二、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一)规范专项建设和验收。各地粮食部门要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监管的主体责任,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储粮仓购买合同等有关规定,认真开展储粮仓建设。要严格落实项目“四制”管理(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推进计划执行和规范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农户储粮仓购买合同》规定,及时向生产企业拨付专项工程款,不得拖欠,影响储粮仓建设进度。同时,做好项目建档和档案管理。

      (二)做好资金筹措管理。中央补助和省级配套资金要连同各地承诺的市县配套资金及时拨付到位,确保专项建设顺利实施。

      (三)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要严格执行《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办法》(国粮展〔2011〕184号)、《吉林省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实施细则》(吉粮仓联〔2012〕100号)、《关于加强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资金管理的通知》(吉粮仓〔2012〕91号)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管理等有关规定,依法、合规、有效使用资金,坚决防范和杜绝出现违反财经纪律和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招标结余资金应用于增加农户建设规模。同时,要按照《吉林省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实施细则》(吉粮仓联〔2012〕100号)规定,储粮仓项目管理、设计、监理和技术服务等项目实施所需的相关费用列入单仓造价,并按照比例上缴省粮食局,由省粮食局统一支付给有关单位。

      三、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资金为涉农资金,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廉政风险防控,与同级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省里将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文件规定,适时对各项目市县开展督导检查,对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投资计划执行和建设进度慢等问题,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并限期整改。对项目市县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造成资金挤占挪用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吉林省粮食局

      2016年12月5日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19日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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