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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通告
  •   关于切实做好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缴存工作的通知

      

      吉粮财〔2016〕158号

      

    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局:

      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粮食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建立东北地区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发银发〔2016〕302号)精神和《吉林省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吉粮财联〔2016〕155号)的有关要求,为适应玉米市场化收购新形势,省政府决定设立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粮食企业玉米收购贷款提供增信服务,解决企业融资难、农民卖粮难问题。现就地方政府和企业基金缴存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存规模

      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由政府信用保证基金和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组成。缴存规模暂定8亿元,由省粮食局负责归集。其中:省财政出资注入5亿元;地方政府和企业缴存信用保证基金暂定3亿元,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局代表政府组织企业做好辖区内基金归集工作,并于2016年12月20日前,存入省粮食局基金专户(附件1)。

      二、缴存企业范围

      原则上为纳入吉林省内地方粮食收储保障体系和近年来新建规模以上粮食企业。

      三、缴存额度

      各地要按照省里下达的《地方政府和企业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缴存任务表》(附件2)确定的额度(最低限额)进行缴存。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按预贷款总额的5%-10%缴存。原则上每户最低不少于100万元,最高不超过800万元。政府和企业分担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设立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是省政府全面落实国务院玉米市场化收储制度改革、保护农民切身利益的一项重大决策。通过信用担保服务,实现政、银、企深度融合,解决企业融资能力弱的问题,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保障收购资金安全方面的作用,构建市场化收购资金管理长效机制。各地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把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缴存工作,作为有效解决农民卖粮难问题和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重要措施来抓。同时,也有益于地方政府“花小钱买机制”,引导信贷资金入市,有益于粮食经营企业融资增信和有益于银行防控贷款风险。因此,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搞好政策宣传,引导企业尽快筹集资金,按时足额缴存。

      (二)积极参与,立足长远。本年度参与基金缴存的地方政府和企业,纳入今后基金重点支持对象,贷款优先,利率优惠。原则上,以后年度基金支持范围不再扩大,企业数量不再增加,不缴存不受益,先缴存先受益,多缴存多受益。

      (三)完善手续,规范操作。各地要按照《吉林省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要求严格审核,细致工作。地方缴存的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必须是自有权益性资金。严禁使用贷款资金、借入资金、职工及社会集资、预收货款等非权益性基金。各县(市)粮食局要代省粮食局接受企业基金自愿缴存承诺书(详见附件3),并填报《吉林省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地方政府及企业缴存统计表》(详见附件4),随同基金缴存一并报省局。

      (四)加强沟通,及时汇报。各地要将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缴存情况及时向属地政府和省粮食局汇报。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回避、不拖延,积极研究,认真加以解决,确保基金缴存工作按要求如期完成。

      联 系 人:孙立军  15543125686

      于  湛  0431-88520241

      传    真:0431-88549674

      电子邮箱:jlslsjcwc@163.com

      附件:1.吉林省信用保证基金专户信息

      2.地方政府和企业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缴存任务表

      3.自愿缴存承诺书

      4.吉林省玉米信用保证基金地方政府及企业缴存统计表

      

      

      省粮食局

      2016年12月9日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19日 15: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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