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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10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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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10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吉粮调〔2022〕35号

  

左安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提高国有粮食企业信用保证金增信贷款额度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2016年,国家要求东北三省一区探索建立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缓释银行金融风险、解决企业融资难和农民“卖粮难”。2016年底,我省设立总规模8亿元的吉林省粮食信用保证基金,其中,省财政出资5亿元,地方政府及企业筹资3亿元(动态缴存)。结合吉林实际,2020年2月,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吉林银保监局、省农发行印发《吉林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吉粮财联〔2020〕12号),办法规定“单户企业借款最高余额不得超过信保基金总规模的10%”,这是现阶段开展粮食企业贷款担保业务额度的政策依据。2021年,办理粮食基金担保业务56笔,累计担保贷款额度17.87亿元。其中:单笔担保最低额度500万元,单笔担保最高额度达到8000万元的只有3户(松原粮食集团、四平南山粮库、吉林通辉储备粮公司),户均贷款额度3200万元。

  现行《吉林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中设定了单户企业最大贷款额度8000万元。主要是基于以下三点考虑:一是《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十六条规定“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0%”。二是粮食信保基金是对粮食企业实行的一项普惠金融政策,在基金运行上尽可能地做到粮食主产区多点实施,多企业联动,如果单一企业贷款额度过高,会影响政策的普惠性。三是从缓释银行金融风险角度考虑,以及受基金规模和放大倍数等因素影响,现阶段粮食信保基金贷款还不足以作为解决粮食收购资金的主渠道,只能发挥政策引导作用。

  从近几年信保基金运行实际看,每年担保贷款只使用到总额度的20%—30%,暂不具备增加基金总规模的条件。在不增加基金总规模的前提下,增加对单户企业担保最高额度不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您提出的建议,为进一步提高粮食信保基金相关政策的科学性、有效性、合理性,我局正组织有关部门对《吉林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发挥信保基金的使用效率,促进我省粮食有序流通。

  感谢您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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