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本站
首页
专题专栏
最多跑一次专栏
首页最多跑一次专栏
食盐批发许可
发布时间:2018-05-31
来源:
访问量:

企业到政府办事“只跑一次”事项须知

 

  一、事项名称:

  食盐批发许可

  二、申请条件:

  (一)批发经营能力

  1.吉林省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实施前持有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

  3.持续开展正常批发经营活动的企业。

  4.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

  5.食盐配送设施设备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6.定点企业批发经营的食盐来源应从国家规定的企业购进。

  (二)设备设施条件

  定点企业及其自建的物流公司或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具备自有或租赁的场所和食盐仓储设施。

  (三)质量管理

  1. 定点企业应符合《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GB/T18770)的相关要求。

  2. 食盐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21)和《食用盐》(GB/T5461)等相关标准。

  3. 定点企业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时限内建立食盐电子追溯系统并有效运行。

  (四)信用和储备管理

  1.定点企业应当建立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制度。

  2.定点企业无政府不良记录。

  3.定点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相关信用信息,应当在国家规定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4.定点企业应当建立食盐社会责任储备并有相关管理制度。

  三、企业申请材料:

  1.《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核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实施前持有的食盐批发许可证复印件。

  2.申请证书审核之日起的前一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3. 定点企业开展跨区经营时向异地盐业主管部门告知规定信息内容的情况及说明材料。

  4. 定点企业通过自有运输工具配送食盐的,应提供食品运输资质以及运输工具的详细信息,如运输工具的采购凭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资产权属证书复印件;企业自建物流公司配送食盐的,应提供自建物流公司的食品运输资质以及物流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配送食盐的详细记录、相关凭证复印件;企业委托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配送食盐的,应提供被委托企业的食品运输资质、食盐批发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合同复印件和配送食盐的详细记录、相关凭证复印件;企业委托有物流配送资质的第三方物流企业配送食盐的,应提供被委托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的食品运输资质、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合同复印件、配送食盐的详细记录和相关凭证以及《道路运输许可证》、《汽车运输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

  5. 定点企业批发经营的食盐为本企业生产的食盐,应提供本企业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复印件;企业批发经营的食盐为从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的,应提供购进食盐的购进合同和相关凭证复印件。

  6. 定点企业及其自建的物流公司或委托的有物流资质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具备自有或租赁的场所和食盐仓储设施,应提供经营场所、食盐仓储设施的相关权属证书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或相关使用权证复印件等材料。

  7. 定点企业应提供符合《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GB/T18770)相关要求的说明材料;企业批发的食盐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21)和《食用盐》(GB/T5461)等相关标准的说明材料。

  8. 定点企业应提供食盐电子追溯防伪平台系统生成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追溯情况报告》复印件。

  9. 定点企业建立的信用信息记录、信用信息公示以及社会资本(含企业和个人)与本企业重组前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复印件;企业未被列入食盐生产经营者“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未因有严重失信行为而被相关部门联合惩戒的说明或自我声明材料;企业配合第三方征信机构建立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相关信用信息的详细情况,以及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盐行业信用管理与公共服务平台、“信用中国”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相关信用信息的说明材料,或提供第三方信用机构盐业信用等级评价证书复印件。

  10. 定点企业食盐社会责任储备、轮储、贮存、出库管理制度复印件,轮储和出入库食盐的相关凭证复印件;食盐社会责任储备库存详细记录材料。

  四、法定依据:

  1.《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十三条规定。

  2.《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相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9号)《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规定。

  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7〕5号)相关规定。

  5.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吉林省盐务管理局机构编制事宜的批复》(吉编事字〔2016〕202号)的规定。

  五、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B01窗口。

  七、咨询电话:0431-85673913

  八、投诉电话:0431—85646955

  

一、食盐批发企业审核申请书.docx
二、相关法定依据.zip

版权所有: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Copyright©2015 grain.jl.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营商环境投诉电话:12342

政务公开电话:

0431-88549724(昼)88549644(夜)

政策解答热线:85343309

涉企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电话:0431-88511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