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信贷资金供应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发银发[2007]256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营业部;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及所属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资委、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总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部分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单位加入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运营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经贸[2006]2017号)有关规定,为促进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华粮物流公司)统一管理统一运营的顺利开展,有效落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贷款债务,充分发挥世行项目单位整体功能,保障国家粮食流通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抓紧做好华粮物流公司上收企业贷款准备工作。
凡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与华粮物流公司签订了《世行项目单位移交协议书》上收到华粮物流公司管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手续的企业,要及时到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撤销原账户,并立即与农发行开户行签订债务承接协议(原借款借据不变),将名称变更前未归还的农发行贷款本息划转到名称变更后的企业。企业名称变更后,要建立完备的资产、负债会计核算体系,接受农发行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农发行相关分支行要积极协助华粮物流公司各分公司及尚未上收企业,做好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的工作,尽快办理移交和上收手续。同时,农发行相关分支行与华粮物流公司各分公司及有关企业要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资产和应由企业承担的债务整体划转,切实防止逃废农发行贷款本息。
对已签订移交协议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手续且与农发行签订贷款债务承接协议的企业,农发行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收购贷款资格认定和收购贷款额度测算、核定工作,按贷款审批权限进行报批。对没有完成上收工作、未与农发行签订贷款债务承接协议的企业,农发行不得发放新贷款。
二、明确对华粮物流公司的信贷支持政策。
根据华粮物流公司业务需求,华粮物流公司分别开展政策性业务、准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政策性业务包括华粮物流公司及其所属企业从事的中央储备粮油、地方储备粮油、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业务和接受中央(或地方)政府委托并落实足额利费补贴的进出口业务、北粮南运业务。准政策性业务包括华粮物流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在粮食主产区直接从事的小麦、玉米、稻谷和大豆收购业务及相关北粮南运业务。华粮物流公司及其所属企业从事的政策性业务和准政策业务之外的粮油经营业务为商业性业务。农发行按照政策性、准政策性和商业性贷款相关政策要求,对华粮物流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华粮物流公司总部经营粮油业务的信贷需求,由农发行总行营业部按照有关信贷授权管理的规定办理。符合农发行贷款条件的所属企业自主开展的粮油经营业务,由所属企业在其农发行开户行分贷分还,并逐级上报总行备案;所属企业不能落实有效风险防范措施的,可向华粮物流公司申请信誉担保函,所属企业开户农发行根据华粮物流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按有关规定发放贷款。
对华粮物流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贷款管理和库存监管工作,按农发行的相关贷款办法执行。对华粮物流公司及其所属企业之间开展的粮油购销业务,贷款可按钱随粮走、此增彼减的原则掌握,同一省(区、市)内的由农发行省级分行组织办理,并报总行备案;跨省(区、市)的由农发行相关省级分行上报总行,农发行总行组织办理。收购资金实行严格的“购贷销还,库贷挂钩”封闭管理。
三、加强配合、搞好服务,实现银企双赢。
农发行省级分行要积极与华粮物流公司分公司加强沟通,指导辖内企业上收和运营工作;农发行有关县市支行要与华粮物流公司所属企业密切配合,在粮油业务开展、信贷支持、资金结算等方面提供服务,做到既支持企业搞活经营,又确保农发行贷款安全,实现银企双赢。
农发行相关分支行和华粮物流公司所属分公司及企业要建立定期信息沟通机制,对企业上收和业务运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积极协商解决,并及时向农发行总行和华粮物流公司总部报告。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九日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恒华国际D座
联系电话:010-58566382 010-58566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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