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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吉林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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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吉林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吉粮检字[2004]93号   签发人:李福升

 

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局:
    为加强对全省粮食流通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种粮农民和粮食消费者利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4]17号)精神,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2004年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设立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实施对省内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处的主要职责
    监督检查处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粮食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全社会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质量标准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粮食市场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和粮食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军粮供应、陈化粮处理和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有关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的管理情况。
    二、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1、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粮食收购政策;
    2、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3、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
    4、运输粮食是否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5、粮食储存企业是否执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6、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省政府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7、粮食经营者是否按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
    8、执行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情况;
    9、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机构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
    10、军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水库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有关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
    11、受委托的粮食企业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情况;
    12、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13、粮食行业协会以及中介组织执行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定情况;
    14、国家有关粮食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的方式和程序
    (一)监督检查的方式
    根据粮食流通实际情况,监督检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日常监督检查。对粮食流通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2、定期监督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对被检查单位粮食流通的指定内容进行定期检查;
    3、全面监督检查。根据特定情况下的监管需要,对某一时点或某一阶段内粮食流通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4、专项监督检查。根据具体情况对被检查单位的某项或几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检查;
    5、重点抽查。根据需要或发生特殊情况时,对特定范围的粮食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抽查;
    6、专案调查。对涉嫌违反粮食法规和政策的事件进行专门调查;
    7、其他方式的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的程序
    在实际工作中,监督检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1、确定监督检查的具体对象、内容和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
    2、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3、形成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被检查单位名称、检查日期、检查的原因、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4 、对违反粮食法规、政策的粮食经营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决定,或移交有关部门、单位处理;
    5、将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和建议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依法提起诉讼;
    6、追踪监督检查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7、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
    四、切实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对粮食流通实施监督检查,切实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管职责,是国务院在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的新形势下,赋予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全新的工作任务,也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转变职能的重要标志。这项工作涉及面广,责任重大,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局要认真抓好本区域内粮食监督检查的各项工作,原则上要成立对口科(处)室,建立专业队伍专抓此项工作。各地要为监督检查工作创造方便条件,切实保证监督检查工作所需有关设备及经费。同时,要加强与工商、物价、产品质量监督、卫生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切实保证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OO四年十月十二日
(200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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