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粮食局关于开展2014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局,中储粮吉林分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吉林分公司,中粮粮油吉林有限公司,吉林中粮生化有限公司,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粮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吉林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办法》和国家粮食局2014年第1号公告的规定,2014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新申请或补充申请(以下简称“资格申请”)、2009年上半年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延续申请(以下简称“资格延续申请”)以及2014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变更申请(以下简称“资格变更申请”)工作将于2014年5月上旬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企业的资格申请、资格延续申请和资格变更工作。中省直企业负责本企业直属或控股企业的资格申请、资格延续、资格变更工作。
二、受理范围
本次资格申请的受理范围为国有粮食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资格延续申请受理范围为2009年上半年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包括2009年上半年获得的代储资格及以后年度申报增加并获得的代储资格一并办理延续手续。资格变更申请受理范围为所有取得代储资格的企业。
三、报送时间
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于2014年5月9日前提交企业的申请材料初审报市(州)粮食局;各市(州)粮食局、中省直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材料审核、现场核查工作,于2014年5月16日17时前将审核后的材料报送省粮食局仓储处,过期不予受理。
四、报送内容
企业应按照规定如实填写申请材料,上报的申请材料包括纸质文本1式2份和电子文本1份。电子文本请到www.chinagrain.gov.cn行政许可栏目中免费下载。
五、工作要求
(一)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此文件精神传达到辖区内及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确保有需求的企业能够及时提出申请。
(二)做好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工作。2009年上半年取得代储资格的企业务必提交延续申请,否则过期作废,如果再想取得代储资格,需重新办理。2009年下半年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的延续申请工作推迟到2015年上半年办理,同时,代储资格有效期延长至2015年7月。
联系人:张炜 薛忠宝
联系电话:0431- 88581773 88545023,电子信箱:cc@jl.gov.cn。
附件:1.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材料制作要求
2.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表
3.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变更报告表
吉林省粮食局
2014年4月18日
附件1: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材料制作要求
根据《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和《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办法》等的规定,请按以下要求制作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申请材料。
一、新申请或补充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材料制作要求
(一)企业材料制作要求。新申请或补充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简称“资格申请企业”)需向有关省(区、市)粮食局提供以下材料:申请材料纸质文本(1式2份)和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表电子文本(1份)。申请材料纸质文本应符合《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表应使用“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申请系统” 软件制作。另外,如资格申请企业同时存在变更事项,请在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表的附件1“企业基本情况表”最后注明“存在变更事项”。如申请企业为股份制企业,请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股份构成及控股股东所有制性质的证明材料。装订顺序应放在“附件1:企业基本情况”后面。补充申请企业务必在《代储资格企业补充申请部分仓房(油罐)资格附加表》中准确注明企业已取得资格情况。
(二)各省(区、市)粮食局上报材料要求。上报材料主要包括: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申请企业汇总表(1式2份),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1份)、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现场核查表(1份)、代储资格认定审查意见表(1份),企业申请材料纸质文本(1份),通过“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省级受理系统”软件制作的电子文本(1份)。现场核查表必须是由企业负责人和2名现场核查人员现场共同签字的原件。
相关软件可在国家粮食局政府网(www.chinagrain.gov.cn)行政许可栏目中免费下载。
二、延续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材料制作要求
(一)企业材料制作要求。延续申请企业应按照《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办法》(国家粮食局2009年第4号公告)的要求填写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表(1式3份),上报有关省(区、市)粮食局。企业在填写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表时,如企业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后曾存储过中央储备粮,存储数量统一填写为100吨。本次提出延续申请的企业可以将本企业通过补充申请取得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仓房或油罐一并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的企业如有信息变更事项,请在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表的“企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中注明“存在变更事项”。
(二)各省(区、市)粮食局上报材料要求。上报材料主要包括: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表(1式2份)、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企业汇总表(1式2份)、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企业汇总表电子文本(1份)。
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变更材料制作要求
(一)企业材料制作要求。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条件发生变更后,企业应按照《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填写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变更报告表(1式3份)。仓(罐)号变更企业,需提交变更前后且标注了仓(罐)号的库区平面图及仓(罐)号变更对照表,对照表中新旧仓(罐)号应逐一对应;企业名称变更、企业所有制性质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各省(区、市)粮食局上报材料要求。上报材料主要包括: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变更报告表(1式2份),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变更企业汇总表(1式2份)、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变更企业汇总表电子文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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