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2年上半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等工作的通知
吉粮仓[2012]39号 签发人:张宏明
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局,吉粮集团,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根据《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实施细则》和《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办法》规定,按照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上半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粮办展〔2012〕112号)要求,2012年上半年粮食企业新申请或补充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以下简称“资格申请”)、2007年上半年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延续申请(以下简称“资格延续申请”)以及2011年10月份以来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变更(以下简称“资格变更”)工作将于2012年5月下旬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企业(包括上划中储粮吉林分公司的整体接管库、协议托管库、控股管理库)的资格申请、资格延续申请和资格变更工作;吉粮集团、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负责本单位直属或控股企业的上述相关工作。中粮吉林生化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吉林分公司负责本单位直属或控股企业的上述相关工作,并自行上报总公司。
二、受理范围
本次资格申请的受理范围为国有粮食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资格延续申请受理范围为2007年上半年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上述企业在2007年以后通过补充申请获得资格的仓房需在本次一并提出资格延续申请)。资格变更受理范围为所有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且代储资格有效的企业。
三、时间要求
请市(州)、县(市、区)粮食局,吉粮集团,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辖区内及所属企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报、延续、变更工作。申请材料务于2012年5月25日前报省粮食局仓储处。
联系人:薛忠宝
联系电话:0431- 88545023,电子信箱:cc@jl.gov.cn。
附件: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材料制作要求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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