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吉林局
吉林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
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粮检联〔2023〕7号
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和储备局、农发行各分支机构,中储粮吉林分公司、中粮贸易吉林公司、中国供销粮油吉林有限公司、省储备粮管理公司:
现将《2023年全省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吉林局
吉林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
2023年3月31日
2023年全省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等4部委《关于开展2023年全国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执法〔2023〕5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23年全省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粮食购销监管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确保粮食、能源资源、重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本次库存检查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把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作为落实深化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抓手,推动“强监管严执法重处罚行动年”走深走实的关键环节。全面落实关于创新方式强化粮食购销领域监管的要求,综合运用移库清查、视频抽查、交叉检查、信息化监管等手段,提高库存检查穿透性、精准性和监管效能,持续推进存量问题见底清零,遏制增量问题发生。坚持边查边改边治,不断健全完善治理长效机制。严格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实开展行政处罚,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
二、检查范围、内容及分工
(一)检查范围。除中储粮直属库及其租仓库点外,各类收储企业承储的政策性粮油(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调节储备粮、省级储备粮油、受托代储的外省地方储备粮等)以及承储政策性粮油库点存储的商品粮油库存。
(二)检查内容
1.库存粮油数量情况。检查粮油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油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粮油库存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与实际库存对应、账务处理以及库贷挂钩等情况。认真核查账实不符、亏库短量、擅自动用等问题线索,并严肃查处。
2.库存粮油质量情况。重点对列入检查范围的库存粮油进行现场质量检查,并扦样检验部分仓房(货位)储存粮油符合国家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标准情况;认真核查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情况。
3.储备粮油轮换管理情况。重点对2022年度省级储备粮油规模落实及轮换情况进行检查,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规范,轮换任务执行时间以及轮换的库点、品种、数量是否与计划一致,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是否存在以陈顶新、转圈轮换、未经批准擅自超架空期、虚假轮换骗取财政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
4.库存粮油仓储安全情况。重点检查执行“一规定两守则”以及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规范情况;存库粮油储存安全情况;设施设备及安全运行、规范作业情况。
5.粮食购销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2018年以前国家政策性粮食管理和监管责任落实情况,2018年及以后国家政策性粮食“谁定点、谁监管、谁验收、谁负责”责任落实情况。一是收购环节。重点检查粮食收购质价等政策规定执行情况,是否存在“多扣水杂”“不执行收购质量标准”“验收和实际等级不符”“压级压价”“虚开结算凭证、虚增粮食重量、虚构交易”“打白条、拖欠售粮款”“入库检斤凭证造假”等问题。二是库存环节。重点检查库存粮食管理情况,对执行粮油出入库及定期质量检验、质量档案管理、企业质量检验人员和检化验仪器设备配置等情况进行检查,是否存在“擅自动用”“违规盗卖”“霉烂变质”“虚报损耗”等问题。三是销售环节。重点检查政策性粮食出库情况,是否存在“销售出库未严格执行检验制度”“出库检斤凭证造假”“出库难”“违规处置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粮食”“违规处置定向销售政策性粮食”等问题。
6.既往发现问题整改处置情况。现场核查涉粮专项巡视巡察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发现问题整改情况、2022年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等发现问题整改完成情况,对已整改的问题相关制度措施是否执行落实到位,是否建立长效机制防止类似问题屡查屡犯;对尚未整改的问题是否建立台账抓紧整改,严格检查整改力度和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全面准确依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是否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置。
7.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全面检查各层级各单位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 是否按要求建立粮食经营(统计)台账,台账记录是否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是否指定专人从事粮食统计工作,按规定向粮食和储备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是否存在拒报统计报表或提供虚假统计数据情况;统计报表数据与粮食统计台账数据是否一致;粮食库存统计数据与实物保管账、会计账是否一致;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中的各项数据是否一致。粮食和储备部门统计机构、人员、工作制度及经费保障落实情况;粮食企业统计直报的覆盖面情况,以及粮食和储备部门对企业上报数据审核情况;开展粮食流通统计业务培训及监督检查情况;对违反《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的违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三)责任分工
中储粮系统(含油脂、物流)直属企业及其租仓库点承储的纳入检查范围的库存粮油,由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吉林局牵头开展检查,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农发行吉林省分行、省粮食和储备局配合实施(检查方案根据国家局有关要求另行制定);地方粮食企业、中粮系统企业(含生化、米业)、中合粮油企业承储的纳入检查范围的库存粮油由省粮食和储备局牵头开展检查,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农发行吉林省分行、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吉林局配合实施。
三、检查时点和进度安排
(一)检查时点。以2023年3月末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省粮食和储备局统一组织以检查时点库存统计数据进行分解登统。
检查工作分准备、市县督导企业自查、省内交叉重点检查、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督导抽查、总结上报和问题整改处置等6个阶段。
(二)进度安排
1.准备阶段。4月20日前,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吉林局、省财政厅及农发行吉林省分行细化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检查人员;同时做好粮油库存分解登统、检查工具配备等方面的准备工作;督促企业做好整理账务资料、梳理既往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货位平整等迎检工作;落实跨省份储存粮油的委托检查手续。
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吉林局、省粮食和储备局分别负责督导完成分解登统工作。(具体分解登记工作另文通知)
2.督导企业自查阶段。4月30日前,被纳入检查范围的企业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开展自查。其上级主管单位要对所属企业自查工作进行指导并对自查结果进行审核、负责。企业自查结果审核确认后,书面报送至实际储存库点所在地粮食和储备部门备案。对自查发现的各类问题,承储企业建立整改台账,上级主管单位督促整改。
在地粮食和储备部门积极协调农发行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适时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企业立即整改。企业自查结果上报备案后,在地粮食和储备部门要及时汇总总结,相关材料分类整理待查。
企业自查阶段无须录入检查软件系统,所有表格材料采用纸制版表格。
3.省内交叉重点检查阶段。5月31日前,省粮食和储备局牵头采取“统一抽调、混合编组、相互交叉、本地回避”的方式,组织交叉检查(人员抽调、库点选择另行安排)。检查比例,政府储备粮油的数量不低于总量的40%;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调节储备粮的数量不低于相应粮油库存总量的30%。库点选择坚持问题导向,统筹考虑既往检查发现问题、信用评价等级低、2022-2023年收购季新入库的粮食、粮食性质等因素,综合选取检查库点。对选择的库点要逐仓逐货位进行全覆盖检查。
粮食质量检查原则上以入库现场感官检验为主,重点检查库存粮油质量品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要求,是否与质量档案相符。根据被检查企业库存粮食性质、品种、年限等因素随机选取扦样货位,选择外观质量差、与质量档案明显不符、质量存疑的货位进行重点扦样检验。原则上1个被检查粮食库点扦样检验3个货位,1个被检查油脂库点扦样检验5个油罐;每个货位(油罐)扦取1个样品送检。扦样人员填写样品编号时,务必与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软件中对应货位的编码保持一致。省监测站负责对样品质量、储存品质、主要食品安全指标(食品安全指标按样品数量10%掌握)检验,应严格执行质量检验有关规定要求,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检验工作完成后应认真核对检验结果,确保每个货位扦样信息与检验结果准确匹配后,按规定要求在系统中填报,并报送至省粮食和储备局备案。
4.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督导抽查阶段。省内交叉检查阶段,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采取实地督导检查和视频抽查等方式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各地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重点督办和查处。适时派出联合工作组,随机选择部分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抽查。
5.汇总阶段。7月31日前,省粮食和储备局组织开展检查情况全面总结,认真汇总审核检查结果,撰写检查工作报告(其中2022年入库的秋粮有关情况应单独说明),报送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省监测站将质量检验结果报国家局标准质量中心,同时报省粮食和储备局备案。(粮食库存检查方法和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方法附表在库存检查软件上下载)
9月20日前,各市(州)粮食和储备局总结辖区内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形成报告报送省粮食和储备局(执法督查处)。
6.问题整改处置阶段。检查组检查发现问题要正式反馈被检查单位,督促承储企业对发现问题进行立行立改。各级粮食和储备局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建立问题清单,下发整改通知书;采用约谈、通报等工作机制,强化整改问责力度,督促限期整改到位。对涉嫌违法违规问题线索按法定程序立案调查,依法从严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线索及时移交公安、纪检等相关部门。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务必高度重视。各地各企业要始终牢记“国之大者”,深刻认识粮食领域腐败问题的严峻复杂性,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深刻认识加强库存检查对强化粮食管理和监管长效机制的现实紧迫性,坚持从严从细工作要求,守住库存安全底线;以“零容忍”的态度,始终保持对违法违规问题高压态势,坚决消除政策性粮食收储购销领域存在的风险隐患;要把此次库存检查作为持续深化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的一项重要抓手,进一步消除粮食库存风险隐患,夯实国家粮食安全物质基础。
(二)加强组织领导。注重统筹协调,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牵头,加强与农发行等部门单位的协作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各方力量,凝聚检查合力,完成好辖区内粮油库存检查各项工作。省里成立由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人为组长,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吉林局、省财政厅、农发行吉林省分行等部门为成员的库存检查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全省粮油库存检查工作。
(三)注重检查实效。要聚焦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围绕粮食数量、质量、政策执行等重点方面,出实招、讲实效,有针对性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的检查力度和重大问题线索核查力度,切实发现解决粮食库存管理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四)强化行政执法。要坚决落实“强监管严执法重处罚行动年”相关要求,增强斗争精神,敢于较真碰硬,坚持“最严标准”查办涉粮违法违规问题和案件;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坚决依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绝不姑息纵容,不得以内部问责处理、移送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结合省委深入开展分级分类警示教育相关要求,对查实的违规违法案件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形成有力震慑。要坚持边查边改、以查促改,将问题整改和案件查办处罚贯穿到检查工作的全过程。
(五)严肃追责问责。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以“组长负责制”为基础的检查工作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完善库存检查约谈、通报机制,对检查中发现的承储企业不履行主体责任,发现问题仍未整改,屡查屡犯、反复检查发现违规违法问题的;相关监管部门行政监管不到位、不作为,检查走过场、发现问题不深入、督促整改不力,存在区域性系统性问题等方面进行约谈、通报。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关责任人的任免机关提出追责问责或岗位调整等处理建议,严肃追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六)严明工作纪律。要规范检查程序和手续,严格复核检查结果,不得篡改、隐匿、损毁检查原始记录和数据,确保检查工作深入细致,检查结果客观公正,经得起检验。检查人员要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不得借检查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要认真落实国家保密有关规定,严格保密措施,坚决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
(七)落实经费保障。此次库存检查重点检查阶段工作经费,从结转的临储粮监管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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