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本站
首页
政务公开
表格下载
首页表格下载
《关于做好2010年国家临时存储大豆收购工作的通知》相关表格下载
发布时间:2010-11-08
来源:
访问量:

关于做好2010年国家临时存储大豆收购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局、农发行,中央储备粮直属库:
    为保护农民利益,今年国家继续在东北地区实行大豆临时收储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秋粮收购和当前粮食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电〔2010〕20号)和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农发总行《关于2010年国家临时存储大豆收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2010〕169号)要求,现就做好2010年国家临时存储大豆收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购质价政策
    (一)收购价格
    国家临时存储大豆挂牌收购价格(国标三等)3.8元/公斤(详见价格表),完整粒率85.0%–90.0%(含85.0%,不含90.0%),杂质≤1.0%,水分≤13.0%,损伤粒≤3.0%,热损伤粒≤0.5%。相邻等级差价0.04元/公斤。挂牌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指定库点的到库收购价。各指定库点要公开挂牌收购,对农民愿意交售的粮食,不限收、不拒收,敞开收购。
    对于非标准品大豆收购价格,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01〕146号)有关规定执行。为保护农民利益,对大豆损伤粒率和热损伤粒率符合等内品要求的,不扣价、不扣量。
    (二)收购质量
    收购入库的大豆必须为2010年国产新大豆,符合国标(GB1352-2009)等内品质量标准,不符合标准的大豆不得入库。
    对不同等级、不同性质的大豆,必须分仓存放,不得混存。严禁从现有库存陈大豆中划转或移库,严禁收购国外进口转基因大豆。一旦发现疑似国外转基因大豆,暂缓收购,并请有关部门进行鉴别,跟踪来源,严防国外进口转基因大豆进入本次收储环节,违者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收购主体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指定收购库点要选择中央储备粮直属库、具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或其他有一定规模和库容量、仓房条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的粮食企业。结合我省实际,按照“方便农民售粮、向大豆主产县(市)倾斜”原则,经中储粮吉林分公司提出名单,报中储粮总公司审核后,确定全省35个县(市)117个粮库作为国家临时存储大豆收购库点(详见附表)。如因库点布设少、出现“卖粮难”,可由县(市)粮食局向省粮食局和辖区中央储备粮直属库提出建议,经省粮食局和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审核批准后,增加指定收储库点,满足农民售粮需要。
    (四)收购时限
    自2010年11月1日由指定收购库点挂牌收购,收购执行期截止到2010年4月30日。
    (五)收购资金及相关费用
    国家临时存储大豆验收入库后,由中央财政按挂牌收购价加收购费用给予承贷企业贷款利息补贴。大豆收购费用为50元/吨(含确需集并的县内集并费),由承贷企业包干使用,其中拨付指定收储库点的收购费用不得低于40元/吨。按挂牌收购价加收购费用由统贷统还库点向开户行申请贷款,根据收购进度情况,将收购费用及时拨付指定收购库点,不得截留挪用。
    国家临时存储粮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吨80元,由中储粮总公司包干使用,其中70元/吨为指定收储库点保管费用,监管和质检费用为每吨8元,由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和统贷统还企业包干使用。
    统贷统还库点开户行要及时发放铺底收购资金,并严格按照收购进度和规定的收购价格及收购费用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后续收购贷款。贷款使用“国家临储粮食贷款”科目核算,农发行直接对承贷企业计收利息,各开户行要按规定即使做好收息工作。各级行在贷款发放后,要严格按照总、省行有关规定做好贷后管理和库存监管工作。
    (六)仓储管理和监管工作
    对于收购入库的大豆,各指定库点要参照中储粮总公司制定的《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制度要求,严格管理,实行分等、专仓(囤、垛)储存,不得与其他性质的粮食混装。并按照“谁贷款、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由统贷统还库点向实际收储库点派驻监管员实行驻库监管,确保储存安全。如因粮源、库容、烘干等条件限制,确需县内集并烘干和搭建露天囤储粮的,由中储粮吉林分公司下达集并计划并组织实施,所需集并费用由指定库点承担。指定库点不得租仓储粮,也不得变相租仓降低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以县为单位,如仓容不足,确需搭建露天储粮设施的,由中储粮吉林分公司会同省粮食局、农发行吉林分行提出申请,经中储粮总公司审核并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业务处理
    (一)统计处理
    在统计处理上,按照实际入库情况,在国家临时存储相关统计报表中作“收购”项统计,并相应增加国家临时存储粮账面库存和实际库存。所有收购统计原始资料,必须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各收购库点要及时将收购进度和统计报表上报至对应统贷统还库点,由统贷统还库点汇总后上报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实行五日报,五日报在期后一日12:00前(遇节假日不顺延)、月报在月后4日前上报中储粮吉林分公司计划购销处。同时,指定收购库点将收购进度及时报送当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二)财务处理
    各收购库点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及时进行帐务处理,真实准确反映大豆收购价格及各项费用,妥善保管各业务环节票据,以备财政部核定成本。
    三、有关要求
    各地要加强对收购工作的组织领导,通过巡回检查、抽查、重点检查等方式,督促指定库点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把粮食质量关,不得压级压价收购,不得打白条、刁难克扣农民,损害送粮农民利益;也不得抬级抬价收购,损害国家利益,确保收购工作顺利进行和储粮安全。对收购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有关部门。
    附件:1.2010年国家临时存储大豆收储库点名单
          2.吉林省2010年国家临时存储大豆收购价格表

 

                               吉林省粮食局   中储粮吉林分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1.2010年国家临时存储大豆收储库点名单.xls
2.吉林省2010年国家临时存储大豆收购价格表.xls

版权所有: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Copyright©2015 grain.jl.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营商环境投诉电话:12342

政务公开电话:

0431-88549724(昼)88549644(夜)

政策解答热线:85343309

涉企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电话:0431-88511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