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工作的通知
中储粮吉联〔2014〕211号
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局、农发行,各中储粮、中粮、中纺直属企业,各委托收储企业:
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今年国家对东北地区继续实行玉米临时收储政策。按照国家四部委下发的《关于2014年东北地区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2014〕254号)和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2014年东北3省及内蒙古自治区生霉粒超标玉米收购工作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粮电〔2014〕10号)要求,现就做好吉林省2014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购时间
此次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期限为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至2015年4月30日。
二、收购价格
此次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挂牌收购价格(国标三等质量标准)为1.12元/斤,相邻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挂牌收购价是指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到库收购价。具体价格见《吉林省2014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价格表》(附件1)。
三、质量标准
此次收购入库的玉米必须是2014年生产的国产玉米,符合国标等内品质量标准。具体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GB1353-2009)执行。对实际水分、杂质高于标准规定指标的,必须经过烘晒整理达标后入仓储存,不符合标准的玉米不得入库。非标准品玉米的收购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执行。其中对实际水分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玉米,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0.65%,并扣价0.15%作为烘干费;低于或高于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和增扣价。
今年临储玉米收购,生霉粒含量应控制在不超过5%,超过5%的,不得作为国家临储玉米收购。按照以质论价、平均扣量与扣价基本相当的原则,对生霉粒含量超过2%不超过5%的玉米将原扣量方式调整为累进扣价,超标多相应扣价多。即:玉米生霉粒含量超过2%不超过3%的,扣价1%;超过3%不超过4%的,扣价3%;超过4%不超过5%的,扣价6%。
四、政策执行主体
中储粮吉林分公司作为政策执行主体承担此次国家临时收储任务,通过其直属库、委托收储库点和租赁库点敞开收购农民余粮,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中粮集团、中纺集团作为中储粮总公司的补充力量,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承担收储任务,中粮、中纺直属企业独立向农发行贷款。
五、收储库点确定
收储库点由吉林省粮食局、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和农发行吉林省分行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在农发行开户;有一定规模的自有仓容,仓房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第5号)要求,具备机械通风、电子检温功能以及必要的清理设备、检化验设备、计量称重器具和人员,对农民交售少量粮食要有可移动式的磅秤,相关设备齐备完善;三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已经完成2013年以前临储玉米搭建露天囤垛防火改造任务,无重大消防隐患。目前,在全省44个市县确定1219个临储玉米备选收储库点,今年临储玉米库点布局,应以县为单位,收储总量应与当地临储玉米预计收购量相衔接,主产县至少一乡一企。临储玉米库点确定原则:在备选库点范围内,2013年承担国家临储玉米收购任务并且严格执行政策、管理规范、信誉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的库点(具体库点名单见附件2),在履行委托(租赁)手续后,立即启动收购,同时报当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农发行分支行备案。其他备选收储库点(具体库点名单见附件3),视粮食收购情况再行布设。当地库点收储能力不足,难以满足农民售粮需求的,由当地县级以上政府提出意见,经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审核确认,并报吉林省粮食局、农发行吉林省分行备案后启动收购。收储库点启动收购前,各地要将库点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六、租赁收储点的确定
要充分挖掘潜力,有效利用社会闲置仓容和烘干能力。在确保储粮安全的前提下,对当地符合资格条件的收储库点全部启动后仓容仍不能满足收储需要的地区(以县为单位),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应及时安排县内集并,或由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租赁社会仓容收储政策性粮食规定条件的收储库点租仓储粮解决。租赁库点名单要在其开始收购前公布。租赁社会仓容收储政策性粮食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下达。
七、露天设施搭建
今年临储玉米露天储粮设施包括露天囤、露天垛、储粮罩棚三种形态,具备“八防一通一检温”功能,在确需露天储粮的情况下,优先采用储粮罩棚储存。在充分利用中央和地方粮食企业现有仓储设施的情况下,如采取县内集并等措施后仓容仍然不足,确需搭建露天储粮设施的,由中储粮吉林分公司会同吉林省粮食局、农发行吉林省分行提出分库点露天储粮计划申请,经中储粮总公司审核并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露天设施搭建要严格规范,不得减少搭建材料的用量,不得使用易燃、劣质的资材,不得截留挪用搭建费用。今年开始禁止搭建蓆茓囤。要优先利用今年新增80亿斤以费代建罩棚储存;对原有闲置且具备安全储粮条件的露天储粮设施,应纳入今年计划,最大限度利用。对已享受2013年中央投资建设补助的40亿斤储粮罩棚项目不纳入本次搭建补助范围。搭建的露天设施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文件、标准和防火规定。中储粮吉林分公司要严格控制搭建数量,根据收购情况,逐批分解下达露天储粮计划,抄送吉林省粮食局和农发行吉林省分行。
八、收购资金和财务处理
(一)收购贷款。农发行吉林省分行按有关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国家临时存储粮食贷款(含收购费用和露天储粮设施搭建费用)。中粮、中纺省级分支机构或其直属企业向当地农发行分(支)行独立贷款。其他收储库点所需贷款,由中储粮吉林分公司指定的直属企业统一向当地农发行分(支)行承贷,实行统贷统还(附件4)。中储粮承贷直属企业使用“中储粮直属企业国家玉米临时存储贷款”科目核算,中粮、中纺分支机构或直属企业使用“其他企业国家玉米临时存储贷款”科目核算。
(二)利息和费用。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利息费用补贴包括贷款利息、保管费用等,由中央财政给予补贴。露天储粮设施搭建费用标准3.5分/斤包干使用、收购费用为2.5分/斤,计入库存成本,具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最低收购价 临时收储粮食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203号)执行。
保管费用补贴标准按照《财政部关于批复最低收购价等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保管费用补贴拨付方案的通知》(财建[2011]996号)执行。保管费用和其他补贴由中储粮吉林分公司从粮食入库当月起,按季拨付到各承贷主体企业,各承贷主体企业负责将保管费用补贴及时拨付到委托收储库点。财政补贴资金一律支付到承贷企业在农发行的帐户上。
(三)收购发票管理。政策性粮食收购业务要使用税务部门批准的统一规范收购发票,委托收储企业要使用承贷主体企业提供的收购发票,由承贷主体企业在税务部门申请发票计划,按照收购进度向委托收购库点和租赁库点提供收购发票。涉及异地委托收购业务,由承贷主体企业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经税务机关出具证明,承贷主体企业到异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四)会计处理。收购库点收购国家临时存储粮油与卖粮人结算时,承贷主体库将应支付的收购价款借记“储备粮油—待核国家临时存储粮油价款”科目,将规定的标准烘干费扣价部分贷记“储备粮油—待核国家临时存储粮油费用”科目,将支付的粮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收购费用、烘干费用和搭建露天储粮设施等费用,在“储备粮油—待核国家临时存储粮油费用”科目借方科目中归集。收购费用包括县内集并运输费、粮食检验费、整晒费、入库费等各项费用。烘干和搭建露天储粮设施费用包括原材料及人工成本等各项费用。收购粮食验收合格后,按核定的价格、收购费用和搭建露天储粮设施费用标准确认库存成本,借记“储备粮油—国家临时存储粮油”科目,贷记“储备粮油—待核国家临时存储粮油价款”科目、“储备粮油—待核国家临时存储粮油费用”科目,差额部分按粮食验收批次合理分摊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借记“储备粮结算价差支出”科目,或贷记“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收入”科目。
九、统计处理
统计处理上,按照实际入库情况在国家临时存储粮相关统计报表中作“收购”统计,并相应增加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库存规模和实际库存。对其中露天存储的临储玉米数量应单独统计。所有收购统计原始凭证,必须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如因验收不合格等原因需对已上报的统计数据作调整的,应从收购入库之日起进行调整,同时还需将调整原因及情况写出书面报告,经承贷主体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中储粮吉林分公司。收购期间,中粮、中纺直属企业要将统计数据按照属地原则报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抄送所在地中储粮承贷直属企业。中粮、中纺分支机构要将收购数量报送中储粮吉林分公司。中储粮承贷直属企业、委托收储库点和租赁库点收购进度由中储粮承贷直属企业统计上报,同时将中粮、中纺直属企业抄送的收购数量一并上报中储粮吉林分公司。中储粮吉林分公司承贷直属企业要按照属地原则抄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农发行分(支)行。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对中粮、中纺分支机构和中储粮承贷直属企业报送的数据核实无误后,汇总报送中储粮总公司。中储粮吉林分公司要在每月逢5日、10日(或月底)后的第1个工作日下班前,将前5天收购数量汇总抄送吉林省粮食局和农发行吉林省分行。
十、 有关要求
(一)收购环节。收储库点启动收购前,由中储粮承贷直属企业、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分(支)行共同进行空仓检查验收,要留有影像资料形成报告,仓储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无安全隐患。按照中储粮总公司《关于统一国家政策性粮油收购质价政策公告牌的通知》(中储粮〔2012〕739号)要求,统一制定质价政策公告牌,做好对外质价政策公示,公布生霉粒扣价标准和相关文件依据。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吉林省粮食局和农发行吉林省分行要对委托收储库点收购活动进行全程监管。农发行分支机构负责及时提供收购资金,并监督资金的合理使用。中储粮承贷直属企业要根据收购情况和入库进度及时将收购资金预付给委托收购库点,保证收购资金兑付。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委托收储库点收购活动、统计制度执行、兑付售粮款等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中储粮承贷直属企业启动收购前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分支行要作为监管单位在合同上签章(以新合同文本为准)。收储库点要按照规定价格公开挂牌收购,严格执行“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做到粮食标准及质价政策上墙,标准样品上台,严格执行国家质价政策,既不可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也不能抬级抬价扰乱市场秩序,严禁放宽入仓质量标准,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严禁先收后转赚取差价。要严防进口玉米进入收储环节,发现疑似进口玉米时要暂缓收购,并请有关部门进行鉴别,追查来源,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收储库点虚报库存、以陈充新、收购进口玉米套取费用补贴等行为,一经发现,其收购的临储玉米全部退出国家临时存储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追回粮款归还农发行贷款,取消企业临时收储资格,收回不当得利,上交中央财政,并将其以前年度的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安排移库或按有关程序及时组织拍卖,所发生的费用由违规企业承担。如发生损失,由收储库点承担,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中央企业、粮食集团和其他委托企业主管单位对所属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付责任。
(二)验收监管环节。对收购入库的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数量、质量、等级,中储粮直属企业及其租赁库点收购的粮食由中储粮吉林分公司组织入库验收;中储粮承贷企业委托收购库点及中粮、中纺直属企业组织收购的粮食由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吉林省粮食局和农发行吉林省分行共同指定有资质的粮食质检机构(包括中储粮公司质检中心、省粮油质量检测站等),采取满一仓验一仓、分期分批验收等方式进行验收。不得等收购结束后集中突击验收。经验收合格入库的玉米作为国家临储库存,由中储粮承贷直属企业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代储保管合同,明确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出库责任等,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分支行要作为监管单位在合同上签章(以新合同文本为准)。要建立质量档案,实行标仓管理,不同年度、不同性质的玉米必须分仓存放,不得混存,非标准设计仓房单个货位不超1万吨。经验收不合格的粮食要自收购之日起退出临时存储玉米库存,贷款企业要及时销售并偿还农发行贷款本金。中央企业、粮食集团和其他委托企业主管单位对所属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付责任。中储粮承贷直属企业、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分支行要严格落实委托收储库点的监管责任制,共同明确每个委托收储库点的日常监管人员,责任落实到人。承担审核验收监管的中储粮承贷直属企业、市县粮食管理部门和农发行分支机构在验收监管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地方各级政府要督促、协调地方相关部门支持和配合做好玉米临时收储工作,组织引导当地农民有序售粮,督促和指导本地企业积极入市收购,地方粮食行政管理等部门要按在地原则,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部门职责,加强对玉米收购活动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收购秩序,满足农民售粮需要,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附件:1. 2014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价格表
2. 2014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储库点名单
3. 2014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备选收储库点名单
4. 2014年国家临储玉米收购承贷主体名单
吉林省粮食局 中储粮吉林分公司 农发行吉林省分行
201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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