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今天是:

erji.jpg
当前位置:通知通告
通知通告
  • 关于开展2024年全省政策性粮油暨省储备粮油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

    吉粮检联〔2024〕10号

     

    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发行各分支机构、中储粮吉林分公司、中粮贸易东北大区、中国供销粮油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省储备粮管理公司:

      按照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等4部委《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执法〔2024〕5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24年全省政策性粮油暨省储备粮油库存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增强扛稳粮食安全重任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把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作为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中央政府储备粮棉管理和中央事权粮食政策执行情况年度考核(以下简称中储粮考核)以及粮食流通监管“铁拳行动”的重要内容和有力抓手,精心谋划部署,确保各项工作紧密衔接、有序推进。全面落实创新方式强化粮食购销领域监管意见要求,统筹第二季度巡查工作,综合运用移库清查、视频抽查、交叉检查、信息化监管等手段,提高库存检查穿透性、精准性和监管效能。要坚持边查边改边治,压紧压实承储企业管理主体责任,及时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推动涉粮企业提升内控治理水平,不断健全长效治理机制。依法严厉打击涉粮违规违法行为,持续保持依法治粮高压态势,坚决维护国家粮食流通秩序。

      二、检查范围、内容及分工

      (一)检查范围。承储中央政府储备粮(油)、调节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政府储备粮(油)等政策性粮油的企业,以及被检查企业存储的商品粮(油)库存。

      (二)检查内容

      1.库存粮油数量情况。检查库存粮油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库存粮油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库存粮油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与实际库存对应相符、账务处理合规以及库贷挂钩情况。查清查实账实不符、亏库短量、擅自动用、超损耗、盗卖、虚报损耗等问题线索,并严肃查处。

      2.库存粮油质量情况。重点对列入检查范围的库存粮油进行现场质量检查,并扦样检验部分仓房(货位)储存的粮油符合国家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标准情况;全面核查全周期各环节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包括执行粮油出入库及定期质量检验、质量档案管理等情况,是否存在重度不宜存、霉烂变质等问题。

      3.储备粮油轮换管理情况。重点检查2023年度政府储备粮油轮换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规范,轮换任务执行时间以及轮换的库点、品种、数量是否与计划一致,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是否存在以陈顶新、转圈轮换、未经批准擅自超架空期、虚假轮换骗取财政补贴、未验收即划转政府储备粮油等违规违法行为。

      4.粮油购销政策执行情况。收购环节。重点检查粮油收购质价等政策规定执行情况,是否存在多扣水杂、不执行收购质量标准、不按规定进行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验收和实际等级不符、虚开结算凭证、虚增粮油重量、虚构交易、未及时支付售粮款、入库凭证造假或信息不全、检斤设备不准确等问题。销售环节。重点检查政策性粮油出库情况,是否存在销售出库未严格执行检验制度、出库检斤凭证造假、出库难、违规违法处置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粮油、违规处置定向销售政策性粮油等问题。同时,按照《粮食库存检查办法》等相关要求,全面检查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相关内容。

      5.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全面检查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是否按要求建立粮食经营(统计)台账,台账记录是否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是否指定专人从事粮食统计工作,按规定向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是否存在拒报统计报表或者提供虚假统计数据情况;统计报表数据与粮食统计台账数据是否一致;粮食库存统计数据与实物保管账、会计账是否一致;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中的各项数据是否一致等。

      6.既往发现问题整改处置情况。现场核查涉粮专项巡视巡察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发现问题整改情况、2023年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2023年度中储粮考核、审计署审计以及其他专项检查等发现问题整改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逐条开展问题整改处置,是否有遗漏或者故意隐瞒不报、拒绝整改处置现象;对已整改问题相关制度措施是否及时补充完善并执行落实到位,是否举一反三,建立长效机制防止类似问题屡查屡犯;对尚未整改完成问题是否积极整改并实施台账管理,是否能够按照规定时限和措施完成整改;对违规违法行为,是否严肃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是否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置。

      7.租仓库点内控管理情况。重点排查政策性粮油租仓库点仓储和质检设施设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存在重大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问题隐患;政府储备粮直属企业对租仓库点的日常监督管理是否到位,与租仓库点职责划分是否清晰,驻库监管人员配备及日常工作职责是否能够满足储存管理需要。

      8.粮食购销监管信息化系统建设使用情况。重点检查粮食购销监管信息化系统的管理建设和应用情况,是否符合粮食购销领域监管信息化规范要求,是否应用粮食购销监管信息化系统开展业务和管理工作,数据上传是否全面、及时、准确,视频监控是否在线互联,是否明确专人负责信息化系统日常管理等。

      (三)检查分工。中储粮直属库点及其租仓库点、其他中央企业直属库点及其租仓库点,由垂管局牵头检查,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吉林省农发行、中储粮集团吉林分公司实施配合;地方粮食企业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检查,垂管局、吉林省农发行、中储粮集团吉林分公司配合实施。

      三、检查时点和进度安排

      (一)检查时点。以2024年3月31日为检查时点,并以检查时点库存统计数据进行分解登统。

      (二)进度安排。检查工作分准备、市县督导企业自查、交叉重点检查、督导抽查、总结上报和问题整改处置等6个阶段。

      1.准备阶段。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吉林局、省财政厅及吉林省农发行细化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检查人员;同时做好粮油库存分解登统、检查工具配备等方面的准备工作;督促企业做好整理账务资料、梳理既往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货位平整等迎检工作;落实跨省份储存粮油的委托检查手续。

      4月20日前,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吉林局、省粮食和储备局分别负责督导完成分解登统工作。(具体分解登统工作另文通知)

      2.督导企业自查阶段。5月20日前,被纳入检查范围的企业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开展自查。其上级主管单位要对所属企业自查工作进行指导并对自查结果进行审核、负责。企业自查结果审核确认后,书面报送至实际储存库点所在地粮食和储备部门备案。中储粮等中央企业将自查结果书面报送至国家粮食物资储备局吉林局备案。对自查发现的各类问题,承储企业建立整改台账,上级主管单位督促整改。

      在地粮食和储备部门积极协调农发行分支机构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适时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企业立即整改。企业自查结果上报备案后,在地粮食和储备部门要及时汇总总结,相关材料分类整理待查。

      企业自查阶段无须录入检查软件系统,所有表格材料采用库存检查系列表格(从检查软件系统下载)。

      3.交叉重点检查阶段(分2步进行)。5月31日前,省粮食和储备局牵头采取“统一抽调、混合编组、相互交叉、本地回避”的方式,组织交叉检查(人员抽调、库点选择另行安排)。检查比例,省级储备粮100%纳入检查范围,其他政策性粮油数量不低于辖区内相应性质库存总量的30%。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统筹考虑既往检查发现问题、粮食性质、库点布局、储存年限、上一年度未进行库存检查等因素,抽取检查库点。

      6月30日前,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吉林局牵头检查的方案根据国家局有关要求另行制定。

      质量检查由省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负责。以仓内现场检查为主,重点检查库存粮油外在质量品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要求,是否与质量档案相符。根据被检查企业库存粮油性质、品种、年限等因素随机选取扦样货位,对外观质量差、与质量档案明显不符、质量存疑的货位重点扦样检验。原则上1个被检查粮食(油脂)库点扦样检验不少于3个货位(油罐),每个货位(油罐)至少扦取1个样品送检,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样品数量。检测指标主要包括:粮油质量、储存品质、主要食品安全指标(食品安全指标按样品数量的10%检测)。省监测站要严格执行质量检验有关规定,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认真核对检验结果,确保每个货位扦样信息与检验结果准确匹配,并立即按规定要求报送至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复核确认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的粮油,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处置。扦样检验要求按照《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4.督导抽查阶段。在交叉重点检查阶段,按照国家要求,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吉林局、吉林省农发行将采取包干督导的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督导检查。同时,采用实时视频方式对1-2个检查组开展视频督导抽查(对已实地督导抽查的检查组,可不安排视频督导抽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库存检查期间也将随机开展视频督导抽查。(视频督导抽查工作另行安排)

      5.汇总阶段。8月15日前,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吉林局全面总结检查情况,认真审核汇总检查结果,撰写检查结果报告(其中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应单独报告),并报送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监测站将质量检验结果报国家局标准质量中心,同时分别报至牵头检查单位备案。(粮食库存检查方法和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方法附表在库存检查软件上下载)

      6.问题整改处置阶段。检查组检查发现问题要正式反馈被检查单位,督促承储企业立即整改。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吉林局建立问题台账,加强跟踪督促,实施限期销号管理;依据监管权责分工,及时移交相关问题线索。要严格对照法律法规,认真研判检查发现问题,对涉嫌违规违法问题线索,立即按照法定程序立案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以督导检查、约谈、通报等工作机制,适时开展问题整改“回头看”,督促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到位。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创新方式方法。一是充分运用信息化建设成果。结合已建成的粮食购销监管信息化平台,对上传省级平台数据缺失、滞后或明显不实的,远程视频监控不在线或在线率不高的,有关租仓库点未接入中储粮信息化平台的,信息化监管平台经常推送问题线索的承储库点,进行全覆盖实地核查。二是组织突击检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门检查组,按照“四不两直”要求进行突击检查。三是强化约谈问责。对库存检查走过场、发现问题不深入、督促整改不力的,由上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开展约谈,严肃追责问责。

      (二)增强检查实效。要坚持时间服从质量,严格对照检查内容,对抽取的库点进行全面深入“体检”,坚决防止问题未查清即草率定性、以督导调研代替检查等现象发生。要按照“铁拳行动”活动安排,将政策性粮油业务检查与督促指导承储企业规范化管理相结合,既要杜绝“以管代罚”,又要防止“只罚不管”,引导企业及时改正问题,切实提高内控管理水平。

      (三)严格行政执法。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部署要求,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及《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坚决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要严守行政执法法定程序,规范运用行政执法文书和案卷,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强化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杜绝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杜绝以印发整改通知、通报、内部处理、党纪政务处分等代替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要按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要适时通报曝光重大典型涉粮违法案件,加大警示教育力度,达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目的。

      (四)严肃追责问责。要认真落实《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等规定,对粮食储备管理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不履职尽责行为的相关企业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对相关监管部门行政监管不到位,检查走过场、发现问题不深入、督促整改不力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关任免机关提出追责问责或者岗位调整等处理建议。

      (五)严明工作纪律。要督促检查人员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和保密规定;畅通检查人员违规违纪问题举报渠道,接受相关部门、被检查单位和群众监督,开展阳光检查。库存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要第一时间报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吉林局  

                                                                                                                                      吉林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

                                                                                                                                               2024年4月11日

  •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4月19日 10:59:0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吉林鲜食玉米品种宣传片制作项目采购招标公告
党政机关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