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局、农发行,各中央储备粮直属库、指定收购库点:
为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稳定市场价格,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今年国家对东北地区实行玉米临时收储政策。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2012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2012〕212号)、中储粮总公司《关于做好2012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工作的通知》(中储粮〔2012〕748号)和全省粮食收购工作会议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购价格
此次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挂牌收购价格(国标三等)为1.06元/斤,相邻等级差价0.02元/斤,具体质量标准按玉米国家标准(GB1353-2009)执行。挂牌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指定库点的到库收购价。非标准品玉米的收购,由指定库点根据等级、水分、杂质等情况,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执行。其中对实际水分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玉米,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0.825%;低于或高于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各指定库点要按照规定价格公开挂牌收购,对农民交售的玉米做到应收尽收,不限收、不拒收,敞开收购。同时,各指定库点要积极向农民提供“代烘干”服务,引导农民出售符合安全水分的粮食,增加售粮收入。
二、执行主体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指定收购库点为中央储备粮直属库、具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或其他有一定规模和仓容量、仓房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第5号)要求,具备必要的检化验设备和人员,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的国有粮食企业,并由中储粮吉林分公司统一安排。目前,共在全省40个县(市)首批确定414个收购库点承担临储玉米收购任务。各市、县粮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指定收购库点收购资格的审查和复查,加大对粮食收购活动、临时收储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掌握农民售粮动态。对于农民反映存在“卖粮难”的地方,县(市)粮食局可向省粮食局和辖区中央储备粮直属库提出建议,在此基础上,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将及时增加收购库点,满足农民售粮的需要。各有关统贷统还直属企业要与指定收购库点签订收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等事宜,并依照《合同法》,加大资产抵押或担保,确保收购库点严格执行政策,保证储粮安全。实行集团(公司)化管理的非法人国有粮食企业做为委托收储库点的,由集团(公司)法人单位对所属非法人企业的收储业务出具承诺担保书,明确其责任和担保抵押等。
各指定收购库点要将以下材料留存备查:收购环节开具的收购结算单、质检单、称重计量单,对已收购的玉米进行“特定化”,确保权属归属直属企业。同时,临储收购必须充分利用中央和地方粮食企业现有仓储设施储存粮食。如部分地区仓容不足,确需搭建露天储粮设施的,由统贷统还直属企业提出申请,中储粮吉林分公司会同省粮食局、省农发行共同调查测算预计搭建数量,经中储粮总公司审核并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露天储粮搭建要先批准后实施,不批准不得搭建,严禁违规擅自露天储粮。
三、入库粮食质量
这次收购入库的玉米必须是2012年生产的新粮,符合国标等内品质量标准,不符合标准的玉米不得入库。严禁从现有库存陈粮中划转或移库,违者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实际水分、杂质高于标准规定指标的,必须经过烘晒整理达标后入仓储存。
四、财务处理
此次国家临时存储粮收购入库后,由中央财政按挂牌收购价加收购费用给予贷款利息补贴。玉米收购费用为2.5分/斤(含确需集并的县内集并费),由承贷企业包干使用,其中拨付指定收购库点的收购费用不低于2分/斤。国家临时存储粮保管费用补贴标准按《财政部关于批复最低收购价等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保管费用补贴拨付方案的通知》(财建〔2011〕996号)和中储粮总公司《关于调整中央政策性粮食保管费补贴标准的通知》(中储粮〔2011〕754号)执行。中储粮统贷统还直属企业要将收购、保管费用及时拨付给指定收购库点、不得截留挪用,保证企业收购和储粮需要。指定库点不得租仓储粮,也不得变相租仓降低保管费用补贴标准。
五、收购资金
本次玉米收购所需资金(含收购费用),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有关政策规定安排国家临时存储粮食贷款解决,贷款使用“国家临储粮食贷款”科目核算,由收购所在地统贷统还企业统一承贷,并根据收购情况提供收购铺底资金。各级农发行要严格按照收购进度和规定的收购价格及收购费用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后续收购贷款,保证收购需要。各开户行要按规定及时做好收息工作。各级农发行在贷款发放后,要严格按照总行、省行有关规定做好贷后管理和库存监管工作。
六、仓储管理
对于收购入库的玉米,各指定收购库点要按照中储粮总公司制定的《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制度要求,严格管理,实行分等、专仓(囤、垛)储存,不得与其他年度生产、其他性质的玉米混仓储存。同时,按照“谁贷款、谁监管”的原则,由统贷统还企业向实际收购库点派驻监管员驻库监管,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储存安全。
七、统计处理
此次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期限为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至2013年4月30日。统计处理上,按照实际入库情况在国家临时存储粮相关统计报表中作“收购”统计,并相应增加国家临时存储粮库存规模和实际库存。所有收购统计原始凭证,必须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如因验收不合格等原因需对已上报的统计数据作调整的,应从收购入库之日起进行调整,同时还需将调整原因及情况写出书面报告,经统贷统还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中储粮吉林分公司,由分公司上报总公司。在收购期间,各统贷统还企业每5天将国家临时存储玉米的收购情况报中储粮吉林分公司购销计划处,具体报送时间为每月逢五日、十日期后第一天下午5点之前。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要求,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将临时存储玉米月度收购进度情况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和省粮食局。指定收购库点要将收购进度报送当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八、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此次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是国家为保护农民利益、稳定市场价格,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统贷统还企业和指定收购库点要从国家宏观调控的大局出发,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加紧协调收购资金,布置落实收购具体工作。收购开始后,要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巡查、监督,保证收购政策的严格贯彻落实,确保收购资金和储粮安全。收购中如出现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中储粮吉林分公司。
(二)严密手续,强化责任追究制。中储粮各统贷统还企业作为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储政策的执行主体,对收购玉米的数量、质量和销售出库负全责。各统贷统还企业要按照中储粮总公司《政策性粮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玉米临时收储的具体管理办法,规范业务流程,细化各环节要求,对玉米收购、入库、验收、保管、销售出库等各环节进行全程跟踪监控,督促各指定收购库点认真做好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质价政策,严禁压级压价收购和抬级抬价抢购,确保执行国家政策不走样。对经验收合格入库的国家临时存储玉米,要建立质量档案,并由统贷统还企业与委托收购库点签订仓储保管合同,明确数量、质量、价格和保管、出库责任等,作为以后安排销售标的的质量依据。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在销售时发现入库的玉米实际数量和质量与销售标的不符的,造成的损失由负有监管责任的统贷统还企业先行赔付,并查明原因。属于审核验收环节问题的,要追究审核验收的企业和相关人员责任,并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属于承储企业违反仓储保管合同约定,因保管不善造成玉米损失的,由该承储企业承担经济损失,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责任。
对受委托企业压级压价、抬级抬价、从现有库存中划转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要将其已入库的玉米全部退出国家临时存储的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由承贷企业追回粮款归还农发行贷款,取消其收储资格,收回企业不当得利,按程序上交中央财政。如发生损失,由受委托企业承担,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以及负责监管的人员责任,还要将其以前年度收购的玉米实行移库或按有关程序及时安排拍卖,所发生的费用由违规企业承担。如承担验收的企业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提高效率,搞好服务。各统贷统还企业和指定收购库点要规范业务流程管理,实施自动扦样、仪器测水定等验粮手段,落实中储粮总公司取消感官鉴定的要求,不得以感官代替仪器。增加微机联网面,通过现代化、机械化作业,提高工作效率。要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服务方式,提升为农民服务水平。要按照中储粮总公司《关于统一国家政策性粮油收购质价政策公告牌的通知》(中储粮〔2012〕739号)要求,统一制作公告牌,将质量标准、价格、增扣量项目及规定、结算方式等公告售粮农民,并安排专人负责解答;增加卸粮设施,多开设过秤点、卸车点、入仓点,缩短农民售粮等候时间;要主动延长收购时间,做到农民当日出售,当日收购入库;要协调银行、信用社,在收购点设立付款专柜,开办转账存款等业务,方便农民结算粮款。对粮食收购过程中农民提出的质价方面的异议,工作人员要注意工作态度和方法,耐心做好解释,及时化解矛盾。
(四)加强收购监督检查。各地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政策执行情况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确保国家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在地原则,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规定,加强对玉米临储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行为;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对承担玉米临储收购业务的贷款企业加强放贷监管。收储政策一旦启动,省粮食局将会同中储粮吉林分公司、省农发行对各地执行玉米收储政策情况以及储粮安全、安全生产等进行巡查、督导。
吉林省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吉林分公司
201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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