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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它款项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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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部门:吉林省粮食局 填表时间:2014年7月31日

项目编号 220000-LS-CF-001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它款项的处罚

项目分解

设置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

 

 

实施主体 吉林省粮食局 承办机构 监督检查处

共同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查阅方式 省政府政务公开网站 投诉电话 0431-88585875

责任人 李志敏 咨询电话 0431-88584066

 

 

 

 

版权所有: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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