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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经营者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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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部门:吉林省粮食局 填表时间:2014年7月31日

项目编号 220000-LS-CF-002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粮食经营者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项目分解

设置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设置依据

内容摘要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粮食经营者未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加工、销售。非法销售、加工被污染粮食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粮食经营者未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加工、销售。非法销售、加工被污染粮食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实施主体 吉林省粮食局 承办机构 监督检查处

共同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查阅方式 省政府政务公开网站 投诉电话 0431-88585875

责任人 李志敏 咨询电话 0431-88584066

 

 

 

 

版权所有: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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