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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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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部门:吉林省粮食局 填表时间:2014年7月31日 
项目编号 220000-LS-CF-003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处罚
项目分解  
设置依据 《吉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09﹞第208号)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第三十五条: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第三十五条: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主体 吉林省粮食局 承办机构 监督检查处
共同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查阅方式 省政府政务公开网站 投诉电话 0431-88585875
责任人 李志敏 咨询电话 0431-88584066 
 


 

版权所有: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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