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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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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部门:吉林省粮食局 填表时间:2014年7月31日

项目编号 220000-LS-CF-005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

项目分解

设置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粮食流通管理》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一)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依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蓄意虚报、瞒报、拒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一)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依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蓄意虚报、瞒报、拒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实施主体 吉林省粮食局 承办机构 监督检查处

共同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查阅方式 省政府政务公开网站 投诉电话 0431-88585875

责任人 李志敏 咨询电话 0431-88584066

版权所有: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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