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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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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部门:吉林省粮食局 填表时间:2014年7月31日

项目编号 220000-LS-CF-006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

项目分解

设置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设置依据

内容摘要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委托单位建议取消该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委托业务,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委托单位建议取消该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委托业务,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实施主体 吉林省粮食局 承办机构 监督检查处

共同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查阅方式 省政府政务公开网站 投诉电话 0431-88585875

责任人 李志敏 咨询电话 0431-88584066

 

 

 

 

版权所有: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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