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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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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部门:吉林省粮食局 填表时间:2014年7月31日   
项目编号 220000-LS-CF-009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  
项目分解 
设置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⑵《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数量较大的,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⑵《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数量较大的,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实施主体 吉林省粮食局 承办机构 监督检查处
共同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查阅方式 省政府政务公开网站 投诉电话 0431-88585875
责任人 李志敏 咨询电话 0431-88584066

版权所有: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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