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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粮食收购场所明示《粮食收购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未向售粮者出具粮食收购凭证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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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部门:吉林省粮食局 填表时间:2014年7月31日

项目编号 220000-LS-CF-010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未在粮食收购场所明示《粮食收购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未向售粮者出具粮食收购凭证的处罚

项目分解

设置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第三十六条:未在粮食收购场所明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未向售粮者出具粮食收购凭证,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第三十六条:未在粮食收购场所明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未向售粮者出具粮食收购凭证,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实施主体 吉林省粮食局 承办机构 监督检查处

共同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查阅方式 省政府政务公开网站 投诉电话 0431-88585875

责任人 李志敏 咨询电话 0431-88584066

版权所有: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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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投诉电话:12342

政务公开电话:

0431-88549724(昼)88549644(夜)

政策解答热线:8534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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