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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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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部门:吉林省粮食局                填表时间:2014年7月31日

项目编号 220000-LS-CF-012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处罚

项目分解

设置依据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2009﹞第5号)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第二十九条“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2、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3、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第二十九条“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主体 吉林省粮食局 承办机构 监督检查处

共同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查阅方式 省政府政务公开网站 投诉电话 0431-88585875

责任人 李志敏 咨询电话 0431-88584066

 

 

 

 

版权所有: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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