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粮油储存安全督查指导办法》编制说明
一、制定《办法》必要性和依据
(一)必要性。进一步加强粮油储存管理,确保库存粮食储存安全。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坚持“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建立粮油仓储单位、政策执行主体、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责明晰、分工负责的安全储粮责任体系,层层压实责任。
(二)制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等。
二、制定过程
(一)拟制初稿。对办法制定的背景、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后,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于2021年3月组织起草《吉林省粮油储存安全督查指导办法》。
(二)征求意见。4月6日,向有关厅局,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中省直企业和省局机关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等67个单位第一次征求意见,收到有修改建议反馈意见2份共8条,其中采纳6条;对未采纳的意见与被征求意见单位进行了沟通,达成一致。经过修改,形成修订稿。5月8日,向上述67个单位第二次征求意见,没有收到有修改建议的反馈意见。
(三)合法性审查。8月19日,通过省局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形成审议稿。
(四)会议审议。9月2日,经分管领导批准,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五)公开发布。9月3日,本办法以省局名义印发,并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全文公开。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办法》共33条。
(一)明确制订的目的依据、以及粮油储存安全工作坚持的方针和原则。
(二)明确粮油仓储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省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粮油储存安全管理承担的责任。
(三)明确粮油仓储单位是粮油储存安全第一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粮油储存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粮油仓储单位在日常粮油储存安全管理中应遵循、建立和执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对粮油储存安全检查和问题整改提出要求,并持续保持。
(四)明确粮油仓储单位储存粮油的仓房(油罐)等存储及附属设施、地理位置和环境条件,要求严格按照设计要求使用储粮设施,不得超限装粮油,确保结构和使用安全。加强仓储设施维修改造,推进绿色粮食仓储建设,减少化学药剂使用,保障粮油食品安全。
(五)提出入库粮油储存标准要求,对粮食发热、结露、结顶、生霉、生虫等异常粮情的处置过程予以规范,对熏蒸作业备案管理提出要求。
(六)明确粮油仓储单位、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粮油储存安全工作责任划分及违纪违法的处理。
(七)对本办法所称粮油进行说明,提出本办法的解释权限和实施时间。
省粮食和储备局
202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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