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粮食厅关于贯彻商业企业类型划分标准的实施意见
吉粮企字〔1991〕319号
各市、州、县粮食局、白城地区粮食局,前扶管理区商贸局,厅直有关单位:
商业企业如何划分大中小类型的问题,商业部在(91)社字第1114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在正式标准出台以前,暂按下列标准划分。
一、商业企业在国务院国发(1984)92号文件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以上均为大中型。
二、商办工业企业在国务院国发(1984)104号文件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以上的均为大中型。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具体实施意见如下:粮油工业企业、饲料加工企业、粮油贸易企业和粮油供应企业按此标准划分类型:粮油仓储企业、粮油运输企业依据商业部(91)社字第381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调查标准进行划分类型;经营性盐业企业根据轻工部盐务总局的指示精神,暂以销售量、供应人口、销售利润为标准划分类型。
现将符合上述标准的中型以上企业名单附后。各地可根据所列企业名单,向所在地有关部门,争取搞好大中型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待国家正式标准下达后,以国家标准为准。
吉林省粮食厅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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