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本站
首页
政务公开
规范性文件
首页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粮食厅 吉林省劳动厅关于吉林省粮食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1990-09-04
来源:
访问量:

吉林省粮食厅吉林省劳动厅关于吉林省粮食

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吉粮人字(1990)第215号

各市、地、州、县(市)粮食局、劳动局、粮食厅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商业部、劳动部商社联字(1990)34号和吉林省劳动厅吉劳培字(1989)5号通知的规定,结合我省粮食行业的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质量聘任制的意义和目的

  实行技师聘任制是劳动制度的一项改革,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目的在于加强生产第一线的技术力量。从优秀的高级技术工人中评聘技师,即可充分发挥高级技术工人在生产中的骨干作用,又能激励青年技术工人奋发学习,积极钻研技术,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这对于不断提高工人专业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适应粮食经济发展的需要,都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任职条件

  1、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积极为发展粮食经济贡献力量。

  2、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3、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中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并取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4、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本工程关键性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难题。

  5、具有传授技艺、培训技术工人的能力。

  三、工作职责

  1、在生产活动中,充分起到技术骨干作用,切实做好现场指导。

  2、能充分发挥专长,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

  3、能总结生产经验,并进行有效地推广。

  4、传授技术,培训初、中级技术工人。

  5、能完成本职生产任务。

  四、评聘范围及比例限额

  1、评聘范围。根据商业部(90)商社联字第34号文件规定,首先在商业部一九八五年颁发的《商业企业职工业务技术等级标准》中所列的技术等级达到七、八级的工种中实行(具体工种名单附后)

  2、在粮食行业属于其他行业归口管理并列入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实施意见执行。

  3、比例限额。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各地区各单位只能根据生产规模、技术工人密集程度,技术工人素质的构成等不同情况,在不突破规定比例限额内分别核定,调剂使用。

  聘任的技师人数要严格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技术工种的工人总数的百分之二以内。

  五、申报范围

  1、凡实行质量聘任制工种(岗位)范围,技术水平达到本工种高级工等级标准,并在生产岗位的技术工人,符合任职条件的均可申报。

  2、以工代干的高级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回到生产岗位的,亦可申报。

  3、受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不满一年,或正在立案审查,暂不能申报。

  4、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最高等级线为六级的不能申报。

  5、计划外用工、临时工、季节工、以及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人,不能申报。

  6、合同制工人与固定工人同等待遇。

  六、技师的管理和待遇

  1、技师管理。技师一般任期以3-5年为宜,聘任期满,根据本人具体条件和生产需要,确定可否续聘。单位每年应对技师考核一次,并建立技师考核档案。在任期内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要及时解聘并取消技师待遇。

  2、津贴。受聘技师从任职之月起,享受职务津贴。月津贴标准按每月人均20元核定。下达的增资指标列入企业成本。各单位可根据不同的生产岗位,以及责任大小,技术难易程度,岗位劳动条件等实际情况,在15-25元的幅度内自行确定。

  3、福利待遇。被聘任的技师可享受本单位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如工程师、经济师的有关福利待遇。当其离本工种岗位或解聘后从离岗或解聘下个月起,不再享受技师的职务津贴和有关的福利待遇。

  七、考评工作步骤

  1、准备工作。各市、地、州粮食局要建立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成立工人考核委员会,要在同级劳动部门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和本部门技师考核的日常工作。工人考评委员会的成员中工程技术人员或高级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二。

  2、进行技术工人摸底,根据生产需要,确定技师工种范围和岗位设置,制定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方案。

  3、个人申报。在组织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掌握政策,进一步明确目的和意义的基础上,按照技术任职条件组织个人申报。申报者要提交学识证明、技术等级事格证书、工作总结,技术革新成果证明有关材料。

  4、技术培训

  (1)培训的工种必须是本人目前生产岗位所从事的工种(以工代干的高级工、经单位批准回原生产岗位可以参加培训)。参加培训、考试的技术工人,原则上按照本人目前工资额所对应的等级,参加培训和考试。高级工考试要与当地劳动部门协商,经同意后方可进行。并对考核合格者颁发《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2)培训教材。粮食部门的制粉、制油、碾米、饲料四个专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培训教材,在商业部未规定统一使用教材之前,可暂以我省粮食中等专业技术学校的教材中有关的专业技术理论知识为培训基础内容。培训的方式、时间、方法、由各市、地、州自定。有条件的大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培训。

  5、组织考核。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申报人应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技术理论知识,实际操作技能和平时工作业绩。考核侧重于实际操作技能和解决技术问题的能力。考试、考核记分方法: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满分为50分,技术理论知识考核成绩满分为2分,平时工作业绩考核成绩满分为30分。技术理论知识,实际操作技能,平时工作业绩三项考核成绩总分必须在60分以上,单项考核也分别为及格。

  6、拟聘。各单位根据比例限额和考核结果,针对生产岗位需要,提出拟聘意见,上报主管部门审查和专业考评。申报人填写《技师呈报表》。

  7、专业考评。技师考评组织,根据任职条件和有关标准,对申报人进行专业评审,评审合格者,报劳动部门批准发证。

  8、验收。在技师评审工作结束后,按照《技师评聘工作验收报批表》的要求进行自检,并填写《技师评聘工作验收批表》,按隶属关系由省或市、地、州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9、聘任与总结。经验收合格后,持拟聘技师有关材料,按照审批权限上报审批。待批准后,由所在单位公布技师名单,并颁发《技术合格证书》。双方签订聘约。对技师评聘工作要进行总结,并写出书面材料上报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要建立技师业务档案。

  聘约或合同内容:聘任期限、技师任务、津贴标准和福利待遇,解聘违约责任等。

  八、审批权限

  省直企、事业单位技师考评合格者,由省粮食厅负责验印,省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审批,并颁发《技师合格证书》。各市、地、州及以下所属企事业单位技师考评合格者;由所在、地、州业务主管部门验印,市、地、州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批,并颁发《技师合格证书》。

  省粮食行业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担出或制定本部门技师聘任制实施意见,提出厅直单位拟聘技师人数和增加津贴总额,报省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批准,指导和抽查验收全省粮食系统技师评聘工作,组织技师聘任试点工作,总结和交流技师评聘工作经验,负责协助各地区做好本系统技师的管理工作。

  九、其他有关事项

  1、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省粮食行业全民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2、各市、地、州所建立的领导组织、办事机构,所制定的实施方案,以及对确定的工程岗位范围设置,专业技术工人摸底人数,技师聘任工作总结等应及时抄报省粮食厅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备案。

  3、技师理论知识考试对象:已取得劳动部门核发的本工种高级技术等级证书者;对于长期在生产第一线,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老工人,其学识要求和理论水平考核,可从实际出发,适当放宽。

  附:粮食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范围

 

                                                                                                                                                                               吉林省粮食厅

                                                                                                                                                                          一九九〇年九月四日

版权所有: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Copyright©2015 grain.jl.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营商环境投诉电话:12342

政务公开电话:

0431-88549724(昼)88549644(夜)

政策解答热线:85343309

涉企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电话:0431-88511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