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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事项须知
发布时间: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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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事项须知

 

  一、事项名称: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批

  二、申请条件:(一)批发经营能力 1.在省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实施前持有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3.能够持续开展正常的批发经营活动,建立真实完整的批发销售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4.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除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外,可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省级以下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除在本市(县)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外,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市(县)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5.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配送食盐应通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自有运输工具或自建物流公司,或委托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或有物流配送资质的第三方物流企业; 6.批发经营的食盐应为本企业生产,或从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

  (二)设备设施条件 定点企业及其自建的物流公司或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具备自有或租赁的场所和食盐仓储设施。

  (三)质量管理  1. 定点企业应符合《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GB/T18770)的相关要求;2. 食盐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21)和《食用盐》(GB/T5461)等相关标准;3. 定点企业应当建立食盐电子追溯系统并有效运行。

  (四)信用和储备管理 1.定点企业应当建立信用信息记录、信用信息公示以及社会资本(含企业和个人)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准入前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等;2.定点企业未被列入食盐生产经营者“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未因有严重失信行为而被相关部门联合惩戒;3.定点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建立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相关信用信息,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盐行业信用管理与公共服务平台、“信用中国”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4.定点企业应当建立食盐社会责任储备、轮储、贮存、出库管理制度,轮储和出入库食盐有相关凭证;食盐储备量应有详细的食盐社会责任储备库存记录。

  三、企业申请材料:1、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2、符合《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GB/T18770)要求的材料;3、能够体现正常经营活动和销售记录的凭证;4、食盐社会责任储备详细记录材料;5、购进食盐的购进合同;6、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追溯情况报告;7、信用等级评价证书;8、购进食盐的凭证;9、食盐仓储设施的相关权属证书;10、食盐运输工具的详细信息;11、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21)和《食用盐》(GB/T5461)标准的说明材料;12、年度审计报告;13、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核申请书。  

    四、法定依据:1.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十三条规定;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9号)《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 

  五、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B01窗口。

  七、咨询电话:0431-85618163

  八、投诉电话:0431-8567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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