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及个人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粮食局: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吉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充分调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统计工作人员积极性、创造性,切实提高粮食统计数据质量,推进粮食统计队伍建设,促进各项粮食统计调查任务的顺利开展,更好地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粮食政策、实施宏观调控提供真实可靠的决策依据,结合我省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吉林省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及个人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粮食局
2013年5月22日
吉林省粮食流通统计工作
先进单位及个人考核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巩固和推进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充分调动各地粮食部门和统计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统计服务功能,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实事求是,注重实效,鼓励先进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部分 粮食流通统计先进单位考核办法
一、 考核对象
全省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局。
二、考核项目
日历年度内各项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开展情况:一是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覆盖面;二是各类流通统计报表报送;三是社会粮食及食用植物油供需平衡调查;四是统计分析;五是统计建设;六是重要临时性工作。
三、评分内容、标准和办法
统计评比采取记分制,实行增减分办法。各项评比的基础分合计为1000分。
(一)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覆盖面满分200分。考核指标为统计覆盖率。统计覆盖率指标分为两项,一是以市(州)为单位全年累计购进占当地商品量的比值。全年累计购进含商品粮和政策性粮,购进商品粮的数据来源:年度统计年报表中“从生产者购进(减去省外)”数量与当期“外省全额委托收购”数量之和;政策性收购数据来源:相关统计资料。当地粮食商品量:全省平均商品率乘以当地粮食产量。全省平均商品率:按省局调控处测算为依据;当地粮食产量的确定:按省统计局核定的我省的分市县粮食产量,此项分值50分。二是辖区内纳入日常统计范围的粮油企业数量占当地办理收购许可证企业数量的比值。辖区内纳入日常统计范围的粮油企业数量数据来源:通过国家粮食局网上直报系统报送企业基本情况年报表(GL17表)中体现的企业数量;当地办理收购许可证企业数量数据来源:当年第四季度各地区上报省局调控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情况统计表》中体现的企业数量,此项分值150分。两项指标统计综合覆盖率达到80%及以上的,得满分;每高于或低于一个百分点加减2分。
(二)各类流通统计报表满分300分。根据各项报表报送的数据量、报送频率、报送范围和承担的工作量确定具体的基分。月报(全年共12期)满分180分,季报(全年共4期)满分40分、年报满分80分。
1.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各类统计报表全部按照《吉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时间报出即为报送及时;其统计指标、口径和范围与制度完全相符即为报送全面;报表经过严格审核,数据合理、无误即为报送准确。迟报1天扣2分,漏报1项扣1分,出现错报情况,按照报送频率不同等因素执行,扣分标准为错1处扣3分。
2.统计报表报送的完整性和规范性。统计报表完全符合粮食流通统计软件统一定制的报表数量、格式、期限、顺序、填报单位和计量单位即为报送完整并规范。如果缺少其中一项扣以不同的分值。缺少报表扣全分,报表的格式、期限、顺序、填报单位和计量单位每缺少或漏报1处扣1分。
3.统计历史资料的连续性。统计报表按照《制度》的规定,要保证其数据的严肃性,统计报表年度资料一经省粮食局审核汇总,即为定案数据,不得变动。对于指标口径关联有问题、年度数据衔接不一致的,每发现1处扣3分。
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三)粮食收购进度满分200分。进度报送150分(全年报送收购进度50期,每期3分)。其中,每期迟报或不报扣1分,发现错误扣1分。综合考评50分,其中是否按文件要求报送10分;收购进度与当地粮食产量、农民余粮数量三者关系是否合理20分;收购进度与统计月报中“从生产者购进”的关系是否合理20分。
(四)社会粮食及食用植物油供需平衡调查满分100分。调查数据70分:其中,数据按时上报得20分,迟报一天扣2分;所报数据客观、合理,得50分,发现错误一处扣2分。分析报告30分:其中,按时上报得10分,每迟报一天扣1分;内容全面(基本情况、趋势分析、政策建议)得20分,缺少一项扣5分;报告格式新颖,分析有深度,提供政策建议合理,可视情况加分,最高加至10分。扣分时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五)统计分析满分100分。其中:规定分析满分70分,自选分析30分。规定分析全年度共10篇,即:粮食购销形势分析5篇,分别于11月下旬、12月下旬、1月下旬、3月上旬和4月上旬前报送;粮食购销存情况及价格分析每季、年度各1篇,共5篇;自选分析3篇,满分30分。根据分析的质量、价值综合打分,具体评分标准为:
1.选题新颖。要从服务粮食宏观调控的大局出发,以统计数据为支撑,对市场化条件下粮食流通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大家普遍关注的重点和热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2.写作符合规范。做到有情况、有数据、有分析、有建议。
3.有较强的时效性和参考价值。
(六)统计建设。包括统计制度、队伍、信息现代化和文化建设4个方面,满分为100分。
1.统计制度建设满分为50分。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完善5分;建立了统计工作质量检查制度5分;建立了企业统计人员备案制度5分;对企业开展统计培训及业务指导,保证辖区内企业了解掌握《吉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相关要求35分。
2.统计队伍建设满分为30分。配备专职统计人员1名以上10分;统计负责人、统计分管领导明确10分;统计人员数量、业务能力、综合素质能够满足统计工作的需要10分。
3.统计信息化建设满分为10分。统计软件应用熟练5分,数据传输设备完善,传输顺畅5分。
4.统计文化建设满分为10分。《统计法》和《吉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宣传5分;粮食统计知识普及提高5分。
(七)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有新思路、新方法,表现突出并取得较好成效的,酌情加分,最高加10分。
(八)年度内重要临时性工作,本着一事一议的原则,根据地区承担的工作量,另行考核。
四、考核奖励
1.奖项设置。年度结束后,根据得分多少及全年统计工作完成质量情况,评出一、二、三等奖。其中:地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2名;县(市、区)一等奖4名(由地区一等奖推荐2名、二等奖推荐1名),二等奖5名(由地区一、二、三等奖各推荐1名),三等奖6名(由三等奖及未评上的四个地区各推荐1名)。
2.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以省粮食局名义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奖状。
五、其他事项
1.粮食流通统计先进单位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2.为增加考核工作的透明度,省粮食局每半年反馈一次各地的得分和名次情况。
3.为督促各地做好粮食统计工作,省粮食局将实行统计错误通报制度,即对统计报表多次出现迟报或严重错误的地市予以通报批评。
4.对已被省粮食局通报批评的、在开展粮食库存检查和粮食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中被查出弄虚作假、帐实不符的以及在统计上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单位,取消当年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5.各市(州)粮食局可参照本办法,对所属县(市、区)开展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考核。
6.本考核办法由省粮食局调控处负责解释。
第二部分 粮食流通统计先进个人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专职从事粮食统计工作的人员。
二、考核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较强的业务技术知识,熟悉国家和地方有关粮食的方针和政策;
2.热爱粮食统计工作,从事统计工作连续满2年以上;
3.认真负责、兢兢业业,统计工作成绩突出;
4.在统计工作中较好地发挥了传、帮、带作用。
三、考核程序
先进个人由年度评为先进市(州)、县(市、区)粮食局统计人员中确定,具体人员由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局推荐,连同先进事迹材料一并报省粮食局调控处。省局将对各地推荐的人选综合审议,最后评选出省粮食流通统计先进个人。
四、考核奖励
1.奖项设置。先进个人分为一、二、三等奖,具体为:在先进单位考核中被评为一等奖的地区报2人,县(市、区)报1人,共6人;在先进单位考核中被评为二等奖的单位各报1人,共7人;在先进单位考核中被评为三等奖的地区(含县)及未被评选上四个地区各报1人,共8人。
2.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以省粮食局名义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奖状并予以适当物质奖励。
五、其他事项
1.粮食流通统计先进个人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2.当年被省局通报批评的地市取消先进个人考核资格。
附件:1.吉林省粮食流通工作先进单位考核量化汇总表
2.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覆盖面得分明细表
3.各类统计报表得分明细表
4.粮食收购进度得分明细表
5.社会粮食及食用植物油供需平衡调查及统计分析得分明细表
6.统计建设得分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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