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吉林省粮食产品防伪管理信息系统和应用统一防伪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建立吉林省粮食产品防伪管理信息系统和应用统一防伪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质监质[2004]94号
各粮食产品生产加工企业:
在粮食购销市场化后,为提高粮食企业知名度和信誉,维护粮食产品企业的合法权益,树立粮食产品品牌形象,确保粮食产品质量安全,推动全省“放心粮油”工程和名牌战略的实施,增强我省粮食产品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精神,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从源头抓质量,把好市场准入关”的工作要求,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粮食局决定在全省粮食产品生产企业中,大力推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同时,建立吉林省粮食产品防伪管理信息系统,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应用统一的防伪标识,加强对粮食产品防伪工作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吉林省粮食产品防伪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粮食产品的管理
1、由省防伪中心与省粮食行业协会共同建立“吉林省粮食产品防伪管理信息系统”,实施系统的数据库建设,开发“吉林省粮食产品防伪管理信息系统”终端管理软件,为有关管理部门设置管理终端,以提高对全省粮食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使全省粮食防伪管理工作实现科学化管理。
2、“吉林省粮食产品防伪管理信息系统”是“吉林省产(商)品防伪管理信息系统工程”的子系统,是全省防伪管理信息系统总体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该系统已在全省9个市、州建立了网络终端,消费者在全省任何地点拨打12365电话号码(省外加拨0431),即可进入“12365打假防伪举报投诉中心”进行举报、投诉。
3、由省防伪中心与省粮食行业协会对全省粮食产品生产企业基本信息进行登记整理,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对采集后的基本信息,录入到“吉林省粮食产品防伪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库,使企业的生产销售情况全面准确的在数据库中反映出来,便于有关部门对我省粮食产品的生产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形成企业和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共同构筑的防伪管理体系。
二、在粮食产品上应用防伪标识,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粮食产品应用的防伪标识是以高科技网络防伪技术为核心,应用多元化、立体化的防伪技术产品,可有效地保证粮食产品不受假冒伪劣产品的侵害,保护粮食生产加工企业的利益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防伪标识统一应用先进的网络数码防伪标识,该标识是计算机信息技术、通讯网络技术、计算机语音技术、电话电码查询技术、先进的数字编码理论及高科技印刷技术的系统集成。有利于加强对我省粮食产品的监督管理,可有效地防止假冒劣质粮食进入市场。
2、在粮食产品上应用防伪技术产品由省防伪中心负责防伪标识的统一设计、制作和发放,为应用企业建立双备份管理数据库档案,协助省粮食行业协会进行管理服务。
三、统一部署粮食产品防伪工作,推广“防伪维权服务工程”
1、鼓励符合条件的粮食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防伪标识、加入“吉林省粮食产品防伪管理信息系统”。企业可向省粮食行业协会和省防伪中心申报。
2、要优先将吉林省名牌产品及吉林名牌农产品和“放心粮油”、绿色粮食产品等纳入到“吉林省粮食产品防伪管理信息系统”中,统一应用防伪标识。
3、对加入“吉林省粮食产品防伪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防伪标识的粮食产品生产企业,推荐其加入“吉林省防伪维权服务工程”并颁发“防伪保真企业”、“防伪保真产品”牌匾,常年免费提供“防伪维权服务”;同时推荐其加入“防伪打假协作网”,树立粮食产品加工生产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增强企业信誉。
四、纳入工作日程、认真抓好落实
建立“吉林省粮食产品防伪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防伪标识是一项崭新的工作,是一项严谨的系统工程,社会影响较大,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纳入工作日程,相互配合,加强管理,加大力度,严格把关,抓紧落实,确保工作顺利进行。通过应用防伪标识,树立全省粮食产品的新形象,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五、联系方式 1、吉林省粮食行业协会:
联系人:崔文杰、王文鹏;
电话:0431-8584594转2141;传真:0431-8523052;
地址:长春市西民主大街725号;邮编:130061。
2、吉林省防伪中心: 联系人:滕光伟、高 凯;
电话:0431-5919011转6631、6611;传真:0431-5963338;
质量体系认证咨询电话:0431-5919011转6606;
地址:长春市延安大路13-1号;邮编:130021;
网址:www.jl-12365.net.cn。
附件:1、吉林省粮食产品应用防伪标识实施方案;
2、吉林省粮食产品应用防伪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防伪技术产品工作程序框图;
3、应用防伪技术产品申请表; 4、吉林省粮食产品防伪标识与“防伪维权”牌匾图样。
二○○四年十月八日
附件1:
吉林省粮食产品应用防伪标识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和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防伪维权服务工程”的通知》精神,按着建立“吉林省粮食产品防伪管理信息系统”,在粮食产品上应用防伪标识的有关规定,对应用防伪标识的生产企业,常年免费提供“防伪维权服务”。为保证防伪标识应用工作和“防伪维权服务”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运行方式
1、应用“省防伪保真网络免费查询系统”和“省质量技术监督12365打假防伪举报投诉网络系统”。
2、建立双备份数据库,支持广大消费者实现无缝隙覆盖的免费查询,为有关执法职能部门提供防伪、打假的查证、验证依据。
3、应用网络数码防伪标识(以下简称防伪标识),实行统一设计、统一制作、统一发放和统一管理。
4、由省粮食行业协会和省防伪中心结合粮食产品包装确定统一的防伪标识。
5、在省粮食行业协会设立“吉林省粮食产品防伪管理信息系统”业务管理终端,将申请企业相关信息录入“系统”,保证企业信息与网络数据库内企业信息相一致。
6、防伪网络建设、数据库建立、系统维护及防伪标识的制作、发放由吉林省防伪中心具体负责。
二、工作流程
1、申报受理。生产企业在接到文件后,可向省粮食行业协会进行防伪标识使用的申报。
2、业务处理。省防伪中心根据企业填报的申请表,经检查无误后,与企业签定相应的协议。
3、标识设计。省防伪中心根据企业信息及防伪标识的使用要求,录入全省防伪中心数据库中,为该企业设计出防伪标识。
4、确认发放。企业对省防伪中心设计的防伪标识进行确认后,省防伪中心将成品防伪标识样品按照“防伪标识发放通知单”(邮寄、传真形式)通知企业,并将防伪标识(邮寄、自提、托运形式)发放到应用企业,随之附带“防伪标识发放回执单”以便查验。
5、企业验收。应用企业在收到防伪中心发放的防伪标识后,根据“防伪标识发放通知单”认真核对防伪标识数量,质量,并以最快的时间返还“防伪标识发放回执单(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防伪中心备案存查,如发现数量、质量问题,应在回执单中写明,回执单在规定的期限内若不返还即视为数量、质量认可。
三、工作要求
1、省防伪中心对全省防伪保真网络及网管中心数据库实行专人负责,严格管理,保证省防伪保真网络的正常运行及防伪标识的有效验证。
2、企业在防伪标识使用上出现失误,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电话通知省防伪中心,省防伪中心视情况进行处理,及时纠正,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3、在制作发放防伪标识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问题,应及时报请省防伪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便及时处理。
4、企业要在应用防伪标识的同时,主动与防伪中心协调配合,搞好宣传,发挥广告效应,进一步推动防伪标识应用工作的顺利实施,扩大社会影响。
5、在11月25日前,对首批进入粮食产品防伪管理信息系统的试点企业,颁发防伪保真企业牌匾,准许使用统一的防伪标识,由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附件2:
吉林省粮食产品应用统一防伪标识工作程序图
附件3: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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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吉林省粮食产品 防伪管理信息系统 申 请 表
企业名称:(盖公章) 企业代码:□□□□□□□□□□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 报 要
求
1、粮食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加入吉林省防伪管理信息系统须认真填写此表、请不要漏项。
2、企业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2)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复印件。
(3)国家、省颁发的名牌产品证书的复印件。
(4)生产许可证、审查登记证、企业标准及质量检验机构对产品出具的《质检报告》的复印件。
3、提供的相关材料一律用A4纸复印,与本表一起装订成册。
4、本表须用蓝黑、黑色钢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楚。
5、本表一式三份,省粮食行业协会、省防伪中心、申请企业各一份。
概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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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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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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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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