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粮油收购质量管理,保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粮油收购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维护国家、企业和农民利益,1999年10月,吉林省粮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粮食收购条例》和《粮油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制定并印发了《吉林省粮油收购质量管理办法(试行)》。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服务主体市场化的转变,管理办法中的部分条款已经不再适用新形势下的要求。针对三年来及今后粮食收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吉林省粮食局积极组织人员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删除了不适宜的条款,补充了新的内容。于2003年11月正式发布了新的《吉林省粮油收购质量管理办法》。
新的管理办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规定:
1、适用范围:适用于吉林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中直、省直粮食企业)在粮油收购中的质量监督管理。
2、明确职能:“粮油收购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各级粮油质检机构监督检查制。”使各级粮油质检机构有据可依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3、明确了各级粮油质检机构对全省检验员政治思想和业务的培训、考核及换发证工作,建立完善的检验员技术档案。
4、规范了企业检验室管理。明确了各级粮油质检机构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检验科(室)资格的审定,指导其改善办公和检测条件,合理规划和设置实验室,不断更新检验仪器设备,加快粮油检验的仪器化、规范化,加强企业检验室基础工作,使检验室的管理步入正轨。同时,统一了收购中使用的各项记录、凭证等常用单据。
5、规范了检验员管理制度。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每年要及时向当地粮油质检机构提出检验员培训计划,并将当年要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报当地粮油质检机构备案,经其核实确认符合条件后方可上岗。并对检验员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一是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要具有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并在有效期内的粮油检验员资格证书和上岗证,工作过程中,必须持证挂牌上岗,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粮油检验工作。二是在收购前,必须认真参加业务培训,进行岗位练兵,熟知粮油质量标准和粮油收购有关政策,熟练掌握新型检验仪器设备,努力提高业务技术水平。三是检验员要忠于职守,公正廉洁,执行标准一丝不苟,对检验结果负责。对卖粮农民不准“吃、拿、卡、要”,不许验“人情粮’,把好入库粮油质量关。
6、加强了粮食收购入库的质量管理。一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收购前要组织人员搞好新粮质量调查。同时,要向农民群众做好质量标准和收购政策宣传,指导农民做好田间和庭院新粮的降水、清杂、提质工作。二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采取“封闭式验粮”、检验员异地交流验粮等方式收购粮食,收购时设扦样员、检验员,库存对照员和监卸员。三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组织好入库粮油监卸,严厉打击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现象。四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收购期间每天都要对入库的粮油质量进行复查,并设置一名专(兼)职统计员负责质量统计工作,及时上报。
7、明确了监督检查制度和处罚制度。通过对入库粮食按照一定比例的监督检查,为企业把好粮食质量关,做到不掉库、不涨库,维护国家、企业和农民利益。对监督检查中违反质量标准和收购政策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进一步规范了粮食收购秩序,保证了依质论价政策的贯彻落实。
新的管理办法为吉林省粮食收购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和指导粮食购销企业质量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不仅保证了收购入库的粮食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收购政策要求,体现了粮食的优质优价,而且充分发挥了吉林省各级粮油质检机构的行业管理服务职能,建立了省、市、县、企业四级粮食质量保证体系。
(200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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