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粮食局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吉林分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
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央事权粮食粮权管理措施的通知
吉粮检联〔2014〕93号
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直属企业,国家临储粮分贷分还承贷企业:
国家临储粮粮权归属国务院,属中央事权粮食。为进一步强化中央事权粮食粮权管理措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签订粮权确认书
各级国家临储粮验收和监管办公室要组织临储粮分贷分还承贷企业与其代储库点、租赁库点签订《中央事权粮食粮权确认书》(详见附件1)。要在签订《国家政策性粮食仓储保管合同》或《仓储设施租赁合同》基础上,通过签定粮权确认书,进一步明确国家临储粮的粮权归属,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用。并在储粮仓房、露天货位明显位置悬挂中央事权粮食标识牌,或用油漆喷涂粮权说明。
二、发布粮食权属公告
各承贷企业要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发布《中央事权粮食粮权公告》(详见附件2),通过向社会发布公告信息,进行风险提示。
三、做好同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
各级国家临储粮验收和监管办公室要主动协调或报告当地政府,请政府出面协调当地金融监管机构,要求金融监管机构对所监管金融企业进行风险提示。需要协调的金融监管机构包括省银监局各分局或办事处、省工信厅所属中小企业局、金融管理办公室等。各分贷分还承贷企业要主动向上述单位报备国家临储粮承贷企业及其代储和租库储存情况,要求金融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资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明确不得以中央事权粮食为抵质押物发放贷款。
四、切实加强驻库监管
各级国家临储粮验收和监管办公室要按照吉林省粮食局、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农发行吉林省分行《关于做好2013年国家临储粮验收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吉粮检联〔2014〕8号)认真抓好驻库监管工作。同时要求各承贷企业落实驻库监管制度,确保人员到位,监督检查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对仓房及露天货位要设置警戒线,仓门上锁,标识上墙,确保中央事权粮食库存处于严密监管之下,确保粮食库存管理安全。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督导检查
加强分贷分还中央事权粮食的库存监管工作,是各级国家临储粮验收和监管办公室的应尽职责。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局要切实履行国家临储粮监管牵头部门的责任,既要协调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直属企业共抓监管形成合力,督导承贷企业落实各项管理要求,还要对各临储粮分贷分还承储企业开展不间断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上述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请于9月底前报省国家临储粮验收和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和农发行吉林省分行。
附件:
1. 中央事权粮食粮权确认书(样本)
2. 中央事权粮食粮权公告(样本)
吉林省粮食局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吉林分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
2014年8月27日
附件1
中央事权粮食粮权确认书
(样本)
甲方:
乙方:
为明确甲方在乙方储存的中央事权粮食权属,确保库存粮食安全,双方签订如下粮权确认书:
根据双方于2014年 月 日签订的《国家政策性粮食仓储保管合同》或《仓储设施租赁合同》约定,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乙方或租用乙方仓储设施(含仓房、储粮业务活动场地、粮食质量检验场地和检化验仪器设备、安全消防、仓储管理等设施设备)收购和储存的中央事权粮食,其中,国家临储粮共计 吨,(玉米 吨,大豆 吨);最低收购价水稻 吨,粮权归属国务院,与乙方无任何权属关系。乙方不得擅自动用。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2014年 月 日
附件2
中央事权粮食粮权公告
(样本)
在 市(县、区)范围内,下列企业的粮食库存为中央事权粮食(详见附表),粮权属国务院,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用。如有粮食收储企业以库存粮食进行抵质押担保、贷款或偿债时,金融机构事前要严格审核抵押粮食的粮权归属,需到当地粮食局、农发行和中储粮直属企业核实情况。
特此公告。
附表:中央事权粮食代储、租赁储粮库点名单
(承贷企业名称)
201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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