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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建立健全与粮食流通相适应的监督检查体系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六部委《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正式颁布施行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作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已摆上工作议程。面对管理与执法并重的全新课题,通过实践,我们认为尽快健全与粮食流通相适应的监督检查体系更显得重要。

    2005年1月1日《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施行后,厦门市粮食局第一分局对所辖同安、翔安两区开展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不断加强、严格规范、依法行政,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监督检查的深度上只能以点带面,注重节假日的监督检查,忽略日常监督检查,整体效果并不十分明显,各县(区)粮食部门也普遍存在这些现象。究其原因:一是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建设跟不上实际需要,粮食行政管理内设监督检查机构不够健全,人员配备不足;二是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所需费用得不到有效落实;三是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法制宣传力度不够,人们接受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法律意识淡薄,存在着抵触或不愿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等情况,加大了粮食行政执法难度;四是市场经济特点以及经济成份经营主体的多样性也给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带来一定难度;五是粮食监督检查人员法律意识、执政能力和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加强和提高。

    国家粮食局提出的“十一五”期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目标是:到2010年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适应社会主义经济要求的依法管粮法规体系、质量标准体系和配套的工作制度体系。建成一个比较完善的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因此,要切实解决县(区)一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就必须按照国家粮食局对“十一五”提出的具体目标和要求,尽快建立和完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执法体系。

    第一、必须自上而下设置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专职机构,使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职能与粮食行政管理其他职能彻底分离。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虽属粮食行政管理范畴,但我们认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在对法律法规的认知、执法程度等方面均有一定的专业要求和工作难度,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则长期以来主要从事管理本部门的行政事务,指导和为粮食企业经营提供服务,如果没有专设机构和配备专门人员易造成粮食流通监督执法上的形同虚设、主次不分,最终被粮食行政管理其他事项挤出门外。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专门机构要在国家、省、市、县(区)一级层层设置,形成自上而下、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的执法机构和队伍,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套高效快捷的监督检查信息网络体系,才有利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执法信息的交流。

    第二,建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所赋予县(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长效机制。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均赋予粮食、质监、工商、价格、卫生等部门对粮食流通实施监督检查权力。由于各部门在执法和监督检查的内容、侧重点有所不同,因此,监管工作中难免会各行其道;对政策、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理解和解释也难免存在偏差。因此,如何协调部门间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中的相互配合、防止偏差是各垂直管理机构难于解决的。这就必须由县(区)一级政府指定具体部门统一协调、统一部署,以防止相互推托、相互扯皮,才能确保县(区)一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建立,也才能确保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正确施行。

    第三,建立县(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经费保障机制。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而又细致的执法工作,可谓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系统工程,它所涵盖的方方面面牵涉到各种经济成份、各种所有制关系和各种经济利益的市场主体,在执法过程中需投人大量的人、财、物力,需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部门做大量的宣传教育,所有这些都需要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大量的财力支持才能得以实施。因此经费保障是确保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的一大关键。

    第四,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遵循粮食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体系建设要与县(区)粮食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粮食经济市场化进一步加大,粮食市场主体多元化给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带来一定难度,这就要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遵循粮食经济客观规律,体系建设要与粮食市场发展相适应。既要掌握好监督检查的尺度把好关,又要正确运用法律法规规范好粮食市场秩序。要尊重粮食经济客观规律,充分考虑粮食产量、粮价、季节、灾害等影响,适时强化监督检查力度,调整监督检查的侧重点,才能确保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作者:黄启忠 庄开凡 单位:厦门市粮食局第一分局)
                           

 
     
 
 
  来  源:《福建粮食经济》2006/07
发布时间:2006-09-01 09:23 字体显示:
  发 布 人:粮食局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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