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粮检[2006]88号
关于开展2006年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局,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省粮油质量检验监测站: 为切实掌握粮食库存情况,保证库存检查工作制度化、科学化,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06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06]117号)要求,从2006年9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包括所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粮库、加工厂、军供站、供应企业、饲料企业和在省外的企业)和承担政策性粮食业务的其他所有制企业储存的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其他政策性粮食和商品粮。 二、检查内容 (一)粮食库存实物检查。一是库存粮食数量、品种、性质情况;二是中央储备粮实际承储库点分布及承储数量情况;三是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代储资格情况。(具体检查方法详见附件1) (二)粮食库存账务检查。一是企业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二是企业粮食库存账务处理情况;三是不同性质和品种的粮食是否按规定进行分账管理,分仓储存;四是储备粮轮换情况,重点检查2005和2006年度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五是中央储备粮代储费用补贴情况。(具体检查方法详见附件2) (三)库存粮食质量、原粮卫生及储粮安全检查。一是库存粮食质量情况,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和品质宜存率;二是原粮卫生情况,具体工作要求和安排按《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全国原粮卫生状况专项调查的通知》(国粮发[2006]26号)等文件执行;三是库存粮食储存年限情况(以收获年度为准);四是粮食储存安全情况。(具体检查方法详见附件3) (四)涉及粮食库存管理的其他情况。 三、检查时间和办法 粮食库存检查以2006年8月31日粮食库存统计月报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粮食库存检查方法,采取自查、复查、抽查三个阶段进行。具体程序: 1、自查。9月1-10日。对粮食库存自查,要区分粮食性质,分别检查。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局组织所属粮食企业对库存粮食(含代储库的中央储备粮)进行自查;中储粮吉林分公司组织其直属粮库和代储粮库对中央储备粮库存自查;省储备粮管理公司组织对省级储备粮库存自查;吉粮集团和中谷长春粮油公司组织其所属粮食企业对粮食库存自查。在自查中,各检查单位要严格按照实物检查、帐务检查和质量检查规定的办法进行,并认真填报工作底稿,用于填报检查库存汇总表和备查。 2、复查。9月11日-15日。自查工作结束后,由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农发行以及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对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其他政策性粮食和商品粮进行复查。复查的粮库个数不少于被检查企业的10%。 3、抽查。9月15日以后。国家粮食局将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工商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储粮管理总公司,派出联合工作组,对粮食库存检查结果进行验证。 四、检查结果的汇总和报送 自查结束后,粮食企业要将自查结果及时上报市、县粮食局,中央储备粮代储库对代储的中央储备粮自查结果,分别上报市、县粮食局和中储粮吉林分公司。 县级粮食局对所属企业粮食库存检查结果进行核对、汇总后,于9月10日前报地区粮食局。地区粮食局负责对所辖县(市、区)粮食局上报的数据进行核对、汇总。 中储粮吉林分公司负责对中央储备粮直属库及代储库储存的中央储备粮检查结果进行整理、核对和汇总。 省储备粮管理公司负责对省级储备粮检查结果进行整理、核对和汇总。 地区粮食局、中央储备粮吉林分公司、吉粮集团、中谷长春粮油公司和省储备粮公司要将粮食库存检查汇总表(见附件4)于9月15日前报送省粮食局。 五、组织领导 各级粮食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粮食库存检查。要逐级建立检查粮食库存责任制,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参加检查的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上报的库存核实结果相关人员要签字,并对签字负责。对核实粮食库存过程中存在的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要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1、粮食库存实物检查办法 2、粮食库存账务检查办法 3、粮食质量、原粮卫生和储粮安全检查办法 4、粮食库存检查汇总表及其填报说明
(详见本文附件)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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