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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出台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措施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5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综合[2002]250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省政府对当前粮食生产和流通工作中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相应的措施意见。
    一、 按照粮食供求关系,因地制宜调整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
    当前全国粮食库存充裕,总量供过于求。我省粮食库存积压严重,农民增收滞缓。考虑到全省玉米、水稻大量积压的实际情况,各级政府要以市场为导向,进一步推进优化粮食品种、品质结构,坚决淘汰劣质品种,积极发展粮食产业化、规模化经营。引导农民搞好产业结构调整,与龙头企业建立产销连接,发展订单农业,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养殖业和粮食深加工,促进粮食转化增值。各地要结合调整结构减少普通玉米、水稻的种植面积。东部山区半山区、西部农牧区、城市郊区应大力压缩普通玉米种植,该种效益较好的经济作物。
    二、 合理确定秋粮收购保护价
    国发[2001]28号文件明确规定"当市场粮价低于粮食生产成本时,为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使农民得到适当收益,省级人民政府可制定收购保护价"。我省现行粮食不仅明显高于正常年景粮食生产成本,而且多年高于市场粮价,导致种植结构调整缓慢,粮食销售困难,库存积压。为此,省政府决定从今年秋粮收购开始,对粮食保护价政策进行调整,合理确定粮食收购保护价,引导农民通过加快种植业结构调整增加收入。今年秋粮收购保护价水平要调低,按正常年景粮食生产成本加适当收益确定。当市场粮价高于保护价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随行就市收购,发生的费用、利息和盈亏由企业自行承担。当市场粮价低于保护价时,为保护农民利益,省政府委托符合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收购。
    三、 对秋粮收购等级、水分的要求
    为了防止越区种植,减少高水晚熟品种,增加粮食成熟度,提高粮食质量,增加农民收入,对今年秋粮收购的玉米水分要求在22%以内,水稻要求在15.5%以内。保护价收购的粮食为三等(含三等)以上的玉米和二等(含二等)以上的优等水稻。
    四、 积极探索实行对农民进行直接补贴
    为了保护农民;利益,适应世贸组织规则的通行做法,今年在省内3个县实行对农民的直接补贴试点,探索经验,完善办法,为进一步推广创造条件。
    五、 理顺市、县粮食管理体制
    根据国发[2001]28号文件关于"稳定市县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职能"的要求,总结1998年以来的粮改实践,各级政府要稳定市州、县(市)粮食局,撤销市州、县(市)履行政府职能的粮食收储经销公司,实行政企职能分开。粮食局要严格定员、定编,科学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各级粮食局要强化对粮食企业的社会管理职能,代政府行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负责粮食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管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领导班子。但粮食局不准向粮食企业摊派费用,不得自办经济实体或企业,不得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粮食局领导不得在企业兼任职务。此项工作必须在今年5月1日前完成。各级政府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确保平稳过渡。
    六、严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按照国发[2001]28号文件“关于加快粮食购销企业内部改革步伐,坚持实行减员增效”的要求,为下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减员分流创造一个好的条件,各级政府要严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人关,不允许再进新人。凡2002年1月1日以后所进人员(不含计划安排的复转军人、大学生),一律列入下岗分流范围,不享受减员分流政策。
    七、千方百计抓好粮食销售和出口工作
    当前全省粮食库存积压严重,远远超过历史最高水平。粮食销售工作事关全省经济工作大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销售和出口工作组织领导力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大力开拓粮食市场,全力促销泻库。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当前粮食生产和流通的几个问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重。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认真抓好落实。各级干部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用户,搞好宣传工作。各级粮食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多做深入细致的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把省政府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

(2002-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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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11-25 22:09 字体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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