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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吉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19年1月30日,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了《吉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吉粮检〔2019〕10号),出台了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6年9月8日,国家发改委令第42号颁布了《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从2016年10月8日起实施。同时,2004年12月30日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认证认可委联合发布的《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废止。9月30日,国家粮食局办公室文件转发《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要求各地组织宣传培训贯彻落实。

      为贯彻落实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吉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健全和完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制,确保全省粮食质量安全,打击各类粮食质量安全违规违法行为,制定《吉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和过程

      (一)制定依据。依据《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2号),参考了25个省已经印发的实施细则或监管办法。

      (二)起草过程。去年12月我局征求了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厅的意见并沟通达成一致。今年1月经我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并通过法规处合法性审查。

      三、主要内容

      《吉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共八章51条,分总则、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粮食经营质量安全管理、粮食检验、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对粮食收购到销售的全过程质量监管做了规定,突出的内容有:细化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关于质量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要求建立收购和储存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入库出库检验制度,质量安全档案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粮食召回制度。对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置做了明确规定,对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工作机制和条件做了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明确了处罚规定。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新要求,一是明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区域性粮食污染情况,应当按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处理方案及时处理,防止流入口粮市场。二是明确粮食收储经营者应具有必要的粮食质量安全项目检验能力,个体工商户可委托具有检验能力的机构进行质量安全项目检验。三是明确在常规储存条件下,粮油正常储存年限一般为小麦5年,稻谷和玉米3年,食用油脂和豆类2年。四是明确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评估考核制度。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全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考评工作,对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年度考评,并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评价。

      制定《吉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作用。一是完善质量安全监管的工作体制和机制;二是明确质量监管工作的责任;三是解决执法依据不充分问题。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10月23日 09: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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