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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文件精神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第一次联席会议要求,指导各地区做好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现就《关于开展2016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发改粮食〔2016〕1426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的考核指标、年度考核目标任务和评分标准等有关内容作如下解释和说明。

      一、第一项考核内容“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

      该考核内容确定的重点考核事项有“保护耕地”、“提高粮食生产能力”2个大项。

      (一)关于“保护耕地”项目的考核。在本考核项目下设有“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质量监测网络”、“耕地质量等级情况”3个考核指标。

      1.关于“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国土资源部牵头)

      设立依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明确:“按照稳定和提高农业基础地位的要求,立足解决农村民生问题,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力度,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也有明确的规定。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2005〕52号,以下简称《耕地保护考核办法》)进一步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省长、主席、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指标涵义。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必须保有一定数量的耕地。省级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国务院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标准,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省级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评分说明。本考核指标2016年度考核的目标任务包括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2项,分值为产区7分,非产区6分,由国土资源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考核。具体考核要求按照《耕地保护考核办法》执行。各地区在开展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时,要做好与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的衔接。

      2.关于“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质量监测网络”指标(农业部牵头)

      设立依据。耕地是农业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中央高度重视耕地质量保护,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们必须把关系十几亿人吃饭大事的耕地保护好,决不能有闪失”。“耕地红线不仅是数量上的,也是质量上的”。李克强总理也强调:“要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严格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严格实行特殊保护,扎紧耕地保护的‘篱笆’,筑牢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2015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也要求:“强化农田生态保护,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加大退化、污染、损毁农田改良和修复力度,加强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

      指标涵义。各省(区、市)政府对耕地质量保护工作应有一个总体部署,指导耕地质量保护工作;安排资金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提升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同时,耕地质量的保护和提升,必须有系统准确的调查资料和监测数据作支撑。建立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和网络是做好监测工作的重要基础,对主产区和非主产区同等重要。

      评分说明。本考核指标2016年度考核的目标任务包括编制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规划或方案、安排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资金、建立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和网络、安排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建设资金4项,分值为产区5分,非产区4分。重点考核4个方面,一是编制完成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规划或方案的,产区得1.5分,非产区得1分。二是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产区得1.2分,非产区得0.8分,在此基础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增量的,产区得0.3分,非产区得0.2分。三是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耕地质量监测机构的得0.5分,建立完善监测网络的得0.5分,编制发布监测报告的得0.2分。四是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建设的得0.6分,在此基础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增量的得0.2分。

      3.关于“耕地质量等级情况”指标(农业部、国土资源部牵头)

      设立依据。《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国务院三定方案都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耕地质量保护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农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并对耕地质量进行定期监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规定,农业部负责“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

      指标涵义。耕地质量是指由耕地地力、土壤健康状况和田间基础设施构成的满足农产品持续产出和质量安全的能力。耕地质量是决定粮食单产水平的基础条件,是决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保障,是决定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关键因素。对耕地质量等级状况采取“奖进罚退”的政策,年度间对耕地质量等级变化情况进行评价,促进各地区耕地质量建设,稳定并提升耕地质量,严惩耕地质量降低的行为。

      评分说明。本考核指标2016年度考核的目标任务为提升耕地质量等级1项,分值为产区3分,非产区2分。评分采用扣分办法,以上一年度的耕地质量等级为基准,等级提高的得满分(产区3分,非产区2分),持平的得基准分(产区2.7分,非产区1.8分),等级降低的,在基准分基础上扣分,每降低0.1个等级,产区扣0.9分,非产区扣0.6分,扣完为止。

      (二)关于“提高粮食生产能力”项目的考核。在本考核项目下设有“粮食生产科技水平”、“粮食种植面积;粮食总产量”、“产粮大县等粮食核心产区和育制种大县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业节水重大工程建设”5个考核指标。

      1.关于“粮食生产科技水平”指标(农业部牵头)

      设立依据。《农业技术推广法》明确规定,加快农业技术的普及应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要针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开展引进、试验、示范等工作,重大农业技术的推广应当列入国家和地方相关发展规划、计划。2016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全面推进良种重大科研联合攻关,培育和推广适应机械化生产、优质高产多抗广适新品种,加快主要粮食作物新一轮品种更新换代。保障粮食安全的根本在于巩固提升产能,出路在于强化技术装备支撑。从长远来看,随着国家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农村劳动力大量向第二、第三产业转移,农业劳动力质量在逐年下降、成本在逐年上升。如果没有机械化生产全面替代,粮食生产这样劳动用工量大、劳动强度高的传统农业产业很难稳固。从现实上看,农业机械是先进农艺技术大规模应用的重要载体,机械化生产是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作业成本、保障作业质量的重要手段,机械化生产水平的高低已经成为影响农民种粮意愿的重要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到70%左右。

      指标涵义。主要考虑2015年粮食生产实现“十二连增”、农民增收实现“十二连快”,全国2500多个农业县在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支持下,大力开展主导品种主推技术遴选发布和推广,已基本实现90%以上的到位率,因此对于2016年提出主产区95%、非主产区90%指标,有利于督促各地区加大农技推广工作力度,提升科技对产业发展的贡献度。

      小麦、水稻和玉米是我国三大主粮,耕整、播种和收获是粮食生产过程中用工量最大、农时最紧迫的三个环节,迫切需要提升生产机械化程度。参考农业标准《农业机械化水平评价 第1部分:种植业》(NY/T 1408.1-2007),将作物的耕整地机械化程度、播栽机械化程度和收获机械化程度分别按照4:3:3的占比进行加权求和,得出该作物的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是一个综合指标,基本上能够反映该作物生产机械化程度的高低。考虑到农业机械化发展遵循一定的规律性,即经历起步、发展和成熟阶段,且每一阶段的发展速度是不一样的。一般地,在发展阶段,变化速度较快;到成熟阶段,变化速度又趋于缓慢。在汇总分析2011-2015年各省小麦、水稻、玉米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组织专家评议,农业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2016年度各省(区、市)主要粮食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发展指标的函》(农办机函〔2016〕4号),明确了各省(区、市)小麦、水稻、玉米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的具体发展指标。

      评分说明。本考核指标2016年度考核的目标任务包括主要粮食作物主导品种主推技术到位率和主要粮食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2项,分值为产区5分,非产区3分。其中主导品种主推技术到位率采取扣分办法计分,产区和非产区到位率达到95%和90%的,分别得2.5分和1.5分,每减少2个百分点的,相应扣0.5和0.3分,到位率低于85%和80%的,此项不得分。完成农业部提出的2016年度各省(区、市)主要粮食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发展指标的产区得2.5分,非产区得1.5分,否则不得分。

      2.关于“粮食种植面积;粮食总产量”指标(农业部、统计局牵头)

      设立依据。习近平总书记对发展粮食生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断。总书记强调,“粮食安全、‘三农’工作是一切工作的重要之基,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抓紧抓紧再抓紧”。“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上”。“任何省区市,无论耕地多少,都要承担粮食生产责任。如果一个地方真把粮食生产搞没了,就是抛弃了责任”。粮食生产是一个自然再生产的过程,受资源环境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政策科技投入、气候条件变化等诸多因素影响,其中种植面积和总产量是评价粮食生产能力的两个核心指标,面积是产量的重要基础,产量是能力的外在表现。

      指标涵义。我国粮食生产实现了历史罕见的“十二连增”,与2003年相比,粮食种植面积和总产量都增加较多。对各省粮食生产考核,以考核年度前五年平均水平为基数,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过去12年粮食种植面积和总产量逐年增加,刚开始几年的数据比较低,若以过去12年平均为基数,不能客观评价现有粮食生产能力和水平。二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五年为周期进行规划和设计,据此对粮食生产进行考核,只要高于过去五年平均值即可完成考核任务,低于平均值则酌情扣分,这样能更好地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指标保持同步性和协调性。

      评分说明。本考核指标2016年度考核的目标任务包括粮食种植面积和粮食总产量2项,分值为产区5分,非产区3分。评分采用扣分办法,重点考核2个方面,一是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前五年平均水平以上的,产区得3分,非产区得1.8分;低于前五年平均水平,每减少1个百分点(小数点自动进位)产区扣1分,非产区扣0.6分,扣完为止;低于前五年最低水平的不得分(符合国家规划要求的政策性调减除外)。二是粮食产量稳定在前五年平均水平以上的,产区得2分,非产区得1.2分;低于前五年平均水平,每减少1个百分点,产区扣0.5分,非产区扣0.3分;低于前五年最低水平不得分(符合国家规划要求的政策性调减,以及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的除外)。

      需要说明一点,粮食生产受国家政策和自然条件影响较大,对于因国家政策性调减,以及重大自然灾害导致的面积和产量低于前五年最低水平的情况,由农业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测算后评分。

      3.关于“产粮大县等粮食核心产区和育制种大县建设”指标(农业部牵头)

      设立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规定“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必须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国家高度重视育制种大县建设,2011年以来,《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国办发〔2012〕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9号),明确要求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育制种大县建设。产粮大县和育制种大县主要依据《财政部关于拨付2016年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及明确产粮大县名单的通知》(财建〔2016〕141、142、143、144、145、146、148号)、《国家南繁科研育种基地(海南)建设规划(2015-2025年)》、《农业部关于认定国家级杂交水稻和杂交玉米种子生产基地的通知》(农种发〔2013〕2号)确定。

      指标涵义。粮食主产区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了重大贡献,但粮食主产区财政较为困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央财政逐步建立起以支持粮食主产区为核心,覆盖粮食生产、流通、储存等各环节的政策体系,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支持力度,但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不能全靠中央。

      保障良种供应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现代农业持续发展。育制种大县的种子基地是集自然、经济、科技、人力等优势条件于一体的宝贵资源,是保障国家良种有效供应和种业安全的基础。育制种大县大多地处偏远、财政实力不强,基地建设、基地监管、纠纷调处等任务繁重,育制种产业难以给地方财政带来较大收入,对地方政府更多的是责任和压力,需要地方(包括省、市、县)财政加大支持力度。

      评分说明。本考核指标2016年度考核的目标任务是产粮大县等粮食核心产区和育制种大县建设1项,分值为产区5分,非产区4分。重点考核3个方面,一是对同时具有产粮大县和育制种大县的省份,安排省级财政资金分别予以支持的,产区得5分,非产区得4分;仅支持产粮大县等粮食核心产区建设的,产区得3分,非产区得2分;仅支持育制种大县建设的,产区得2分,非产区得2分。二是对仅有产粮大县或育制种大县的省份,安排省级财政资金予以支持的,产区得5分,非产区得4分。三是对北京、天津和上海3个既无产粮大县,也无育制种大县的省份,该项视同完成,自动得4分。

      4.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指标(国土资源部牵头)

      设立依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对做好新时期农业农村工作作出了重要部署。农业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现代化的基础,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必须着力强化物质装备和技术支撑,着力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建设高标准农田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和必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中对农田现代化建设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指标涵义。各省(区、市)应加大投入力度,整合建设资金,创新投融资机制,建成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稳产高收、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优化建设布局,在粮食主产区建设确保口粮安全的高标准农田,健全管护监督机制,明确管护责任主体。将高标准农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

      评分说明。本考核指标2016年度考核的目标任务是高标准农田建设1项,分值为产区5分,非产区4分。由国土资源部独立牵头考核,考核仍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中的考核办法执行。因此,该指标的考核由国土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各地在开展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时,要做好与当地国土部门的衔接。

      5.关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业节水重大工程建设”指标(水利部牵头)

      设立依据。我国的自然地理气候环境决定农业生产离不开灌溉排水。北方地多水少、南方地少水多,且降水主要集中在每年的6-8月,洪涝、干旱对农业生产的冲击日显频繁和强烈,所以加强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大力发展节水灌溉是实现农田灌溉排水的基础手段,也是建设高标准农田实现农业稳产高产的基本保障,只有重视、完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才能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顺利实现。

      指标涵义。鉴于目前我国农田水利建设体制机制不完善、投入严重不足、管理滞后的现状,在制定年度考核目标任务时重点突出组织动员、落实责任和健全管护机制,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快重大工程项目目标任务完成和建设进展,确保投资效益及时发挥等方面内容。

      评分说明。本考核指标2016年度考核的目标任务包括组织开展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持续加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入和加快推进农业节水重大工程等农田水利建设3项,分值为产区5分,非产区4分。重点考核3方面内容,一是组织开展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其中动员部署农田水利建设得0.4分;省级领导带头参加,产区得0.2分,非产区得0.1分;逐级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产区得0.3分,非产区得0.2分;明确部门分工,逐级签订责任书,产区得0.2分,非产区得0.1分;落实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主体,创新管护机制,产区得0.3分,非产区得0.2分;建立健全绩效考评和实行奖惩的得0.1分。二是持续加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入,其中出台政策文件,保持省级财政投入持续增加的得0.6分;及时足额落实地方投入,产区得0.3分,非产区得0.2分;加强涉及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整合用于农田水利建设,产区得0.3分,非产区得0.2分;出台有关金融支持或税收优惠,以及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政策等,产区得0.3分,非产区得0.1分;足额落实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经费得0.3分。三是加快推进农业节水重大工程等农田水利建设,这是落实国务院加快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其中强化项目投资计划执行,保证项目建设进度,当年中央投资计划当年完成90%以上得0.6分,其余按照实际完成率除以0.9乘以0.6得分;如期完成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各年度项目目标任务,产区得0.7分,非产区得0.6分;农田有效灌溉面积稳定或提高,产区得0.2分,非产区得0.1分;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每年考核目标得0.2分。

      二、第二项考核内容“保护种粮积极性,财政对扶持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投入合理增长,提高种粮比较收益,落实粮食收购政策,不出现卖粮难问题”

      该考核内容围绕粮食扶持和收购政策,确定考核事项有“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2个大项。

      (一)关于“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项目的考核。在本考核项目下设有“落实粮食补贴政策”、“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及社会化服务体系”2个考核指标。

      1.关于“落实粮食补贴政策”指标(财政部牵头)

      设立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明确:“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必须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各级财政要继续支持保障粮食安全的相关工作”等,《财政部关于大豆目标价格补贴的指导意见》(财建〔2014〕695号)明确:“试点省(区)应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及时下拨补贴资金,要细化实施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和财政资金安全。”《财政部关于建议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财建〔2016〕278号)明确:“有关省(区)要及时下拨补贴资金,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

      指标涵义。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的粮食补贴政策是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流通稳定发展的重要举措,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出台本地的具体实施方案等相关制度办法,确保各项粮食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严禁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等违规行为。作为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责任主体,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也应切实加大对保障粮食安全方面的投入,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

      评分说明。本考核指标2016年度考核的目标任务包括严格执行国家粮食相关补贴政策,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出台粮食相关补贴发放制度办法;省级财政从省级预算直接安排粮食补贴3项,分值为产区4分,非产区1分。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补贴,没有出现违规发放的,产区得1.5分,非产区得0.25分;省级政府或其他部门出台粮食相关补贴发放制度办法,产区得1分,非产区得0.25分;省级财政预算直接安排粮食相关补贴,产区得1.5分,非产区得0.5分。

      2.关于“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及社会化服务体系”指标(农业部牵头)

      设立依据。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要把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一项重大战略,并在2016年小岗村农村改革座谈会上再次进行了强调。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和“十三五”规划纲要以及多年的中央1号文件,都对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出了明确要求。

      中央高度重视农业社会化服务。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和“十三五”规划纲要以及多年的中央1号文件,对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作出了具体部署。

      自2012年以来,连续5个中央1号文件以及中办、国办多个重要文件,都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作出了全面部署。特别是2016年的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指出,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把职业农民培养成建设现代农业的主导力量。

      指标涵义。近年来,农村土地流转扎实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发展,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大量涌现。目前,全国土地规模经营面积占到1/3,家庭农场超过87万家,依法登记农民合作社达到169万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达到12.9万家,为提升农业组织化规模化水平提供了坚实的微观基础,在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民增收和现代农业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引领作用。新形势下,针对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和农业兼业化实际,解决“地怎么种好”问题,迫切需要大力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着力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保障粮食安全、促进现代农业建设提供基础支撑和有力保障。同时,粮食类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是新型职业农民的重要来源和构成。加快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提高职业农民占农村务农劳动力的比例,加快构建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有利于有效应对农村劳动力结构性变化的新挑战、培养农业后继者,有利于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提升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的比较效益、增强农业整体竞争力。

      评分说明。本考核指标2016年度考核的目标任务包括获得财政资金扶持的种粮大户及粮食类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的数量,财政支持粮食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的资金规模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程度考核3项,分值为产区3分,非产区1分。重点考核3个方面,一是每年省级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种粮大户及粮食类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产区得0.5分,非产区得0.2分,在此基础上,每年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扶持的种粮大户及粮食类新型经营主体数量有增量的,分值相应增加,产区增0.5分,非产区增0.2分,无增量的不加分。二是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粮食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产区得0.5分,非产区得0.2分,在此基础上,每年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增量的,分值相应增加,产区增0.5分,非产区增0.2分,无增量的不加分。三是完成年度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任务、达到当年发展指标的,产区得1分,非产区得0.2分。

      (二)关于“抓好粮食收购”项目的考核。在本考核项目下设有“执行收购政策;安排收购网点”、“组织落实收购资金”2个考核指标。

      1.关于“执行收购政策,安排收购网点”指标(粮食局牵头)

      设立依据。粮食收购政策是落实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的重要措施。2004年以来中央1号文件连续出台了在粮食主产区实施最低收购价政策,国家有关部门每年公布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要求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和委托收储库点必须严格按照预案的有关规定遵照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取得收购资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6〕16号)明确“积极培育发展和规范多种粮食市场主体”“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执行预案,健全最低收购价启动机制、补贴机制和监督机制”。

      指标涵义。合理布设收购网点、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切实抓好粮食收购工作,对于兜住“种粮卖得出”的底线,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各省(区、市)政府要强化抓好粮食收购的主体责任,健全粮食收购工作机制,适时出台有关政策措施,引导多元市场主体积极入市收购,积极贯彻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根据粮食种植布局和交通条件统筹设立粮食收购网点,并公布政策性粮食收购库点名单,方便农民售粮,避免出现农民“卖粮难”。

      评分说明。本考核指标2016年度考核的目标任务包括执行粮食收购政策,引导多元市场主体入市收购,严防出现农民“卖粮难”,维护正常粮食收购秩序,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粮食生产布局和交通条件,合理设立粮食收购网点,方便农民售粮2项,分值为产区5分,非产区2分。重点考核2个方面,一是以多种方式宣传国家和地方粮食收购和质价政策,让农民卖“明白粮”,产区得1分,非产区得0.4分,采取具体措施鼓励和引导多元市场主体入市收购的,产区得1分,非产区得0.8分,督促粮食收储企业严格执行政策,对违反质价政策,扰乱市场秩序等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的,产区得1分,非产区得0.8分。二是向社会公布政策性粮食收购库点名单的得0.3分,粮食收购网点向重点产粮区倾斜,方便农民售粮,没有出现局部农民“卖粮难”的得1.5分,收购企业对售粮农民提供便民服务的得0.2分。

      需要说明一点,本考核指标的第二项考核目标任务“根据粮食生产布局和交通条件,合理设立粮食收购网点,方便农民售粮”只对粮食主产区考核计分,非主产区不计分。

      2.关于“组织落实收购资金”指标(粮食局牵头)

      设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粮食收购者,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收购贷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当保证中央和地方储备粮以及政府调控用粮和其他政策性用粮的信贷资金需要,对国有和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大型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粮食购销企业,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信贷资金支持”。

      指标涵义。组织落实粮食收购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兑付农民售粮款,是粮食收购活动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是农民售粮变现、增产增收和保护种粮农民积极性的关键所在。各地区根据当年粮食收购形势,积极组织落实粮食收购资金,确保粮食收购活动顺利进行,防止因资金问题出现“打白条”“卖粮难”情况。对于政策性粮食收购,要协调农业发展银行及时足额落实政策性粮食收购信贷资金。对于没有启动政策性粮食收购活动的粮食品种和区域,以及企业自主收购粮食所需资金,要积极协调辖区有关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企业的信贷力度,支持企业积极入市收购。对因特殊情况出现区域性“卖粮难”的,地方政府应及时出台调控政策、组织资金收购,并落实风险补偿措施,及时有效化解“卖粮难”,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评分说明。本考核指标2016年度考核的目标任务包括落实政策性粮食收购资金贷款,以及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企业自主收购粮食的支持力度。对因特殊情况出现区域性“卖粮难”的,能够及时出台调控政策、组织资金收购,并落实风险补偿措施2项,分值为产区3分,非产区1分。重点考核2个方面,一是在政策性粮食收购中主动协调农发行安排收购贷款,落实有效风险防控措施,满足收购需要的产区得1分,非产区得0.4分。因收购资金不到位导致“卖粮难”,以及对企业挤占挪用政策性收购资金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化解的不得分。二是没有及时主动协调辖区内金融机构支持多元主体入市收购,多元主体自主收购粮食贷款难问题突出,出现区域性卖粮难的,产区在所赋分值上扣1分,非产区扣0.3分;出现突发问题和特殊情况影响收购时,省级政府未能及时出台调控政策并安排好收购,导致发生区域性“卖粮难”的,产区在所赋分值上扣1分,非产区扣0.3分。

      三、第三项考核内容“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增强粮食仓储能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安全”

      该考核内容确定的重点考核事项有“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管好地方粮食储备”2个大项。

      (一)关于“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项目的考核。在本考核项目下设有“仓储物流设施建设”、“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升级”、“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3个考核指标。

      1.关于“仓储物流设施建设”指标(发展改革委、粮食局牵头)

      设立依据。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做为农业基础设施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李克强总理指出,要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确保储备数量实、质量好、调得动、用得上。经国务院批准,发展改革委、食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规划(2015-2020年)》中,将“建设粮油仓储设施、打通粮食物流通道”作为“粮安工程”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对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的目标任务、建设内容等进行了详细描述。

      指标涵义。各省(区、市)政府对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有总体部署,制定与国家规划相衔接的本行政区域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规划或方案;安排相应投资,满足辖区内建设需要(含地方对使用中央资金的项目配套落实的资金);根据所编制的规划或方案,开展相关设施建设工作,并落实项目建设和财政资金使用的管理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和项目进度,确保建设资金使用安全。

      评分说明。本考核指标2016年度考核的目标任务是加大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力度,满足粮食储运需要。支持粮食核心产区和新型经营主体粮食整理烘干设施建设1项,分值为产区3分,非产区4分。制定与国家规划相衔接的地方建设规划,产区得0.5分,非产区得0.8分;安排相应投资满足辖区内建设需要的(含有中央补助投资项目,地方落实相应的资金),产区得2分,非产区得2.7分,没有完全到位的,按资金到位比例计算得分;落实项目管理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和项目进度,资金使用规范的得0.5分。

      需要强调一点,对于辖区内建设项目(含中央补助投资项目),地方应安排相应资金满足建设需要,对于没有完全落实到位的,按资金到位比例相应计算考核得分。

      2.关于“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升级”指标(财政部、粮食局牵头)

      设立依据。粮食仓储设施是粮食收储供应的基础保障,对粮食仓储设施进行维修改造升级是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规划(2015-2020年)》中,将“维修改造‘危仓老库’”作为“建设粮油仓储设施”的重要内容提出。

      指标涵义。各省(区、市)政府对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升级有总体部署,制定与国家规划相衔接的本行政区域粮食仓储设施修改造升级规划或方案;安排相应投资,满足辖区内维修改造升级需要(含地方对使用中央资金的项目配套落实的资金);根据所编制的规划或方案,开展维修改造升级相关工作,并落实项目实施和财政资金使用的管理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和项目进度,确保建设资金使用安全。

      评分说明。本考核指标2016年度考核的目标任务是完成“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工作任务1项,分值为产区和非产区各3分。制定与国家规划相衔接的地方建设规划得0.5分;安排相应投资满足辖区内维修改造需要的(含有中央补助投资项目,地方落实相应的资金)得2分,没有完全到位的,按资金到位比例计算得分;落实项目管理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和项目进度,资金使用规范的得0.5分。

      需要强调两点,一是对于辖区内“危仓老库”维修改造项目(含中央补助投资项目),地方应安排相应资金满足建设需要,对于没有完全落实到位的,按资金到位比例相应计算考核得分。二是2016年度没有“危仓老库”改造任务的自动得分,以前年度的“危仓老库”改造工作资料无需提供。

      3.关于“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指标(粮食局牵头)

      设立依据。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保护工作,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提出“确保粮仓用于储粮,对挪作他用的要坚决纠正、严肃问责”。《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提出“建立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

      指标涵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是粮食流通的物质基础,是粮油仓储物流能力的硬件依托,是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40号)于2016年8月1日起实施,各地区对于贯彻落实该办法应有具体部署。

      评分说明。本考核指标2016年度考核的目标任务是宣传贯彻落实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制定并实施本地区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措施1项,分值为产区1分,非产区2分。重点考核2个方面,一是结合本地实际,通过会议培训、专家解读、媒体发布、发放印刷品等多种方式宣传贯彻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的,产区得0.4分,非产区得0.5分。二是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实施意见、具体措施等并组织落实,对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提供有效保护的产区得0.6分,非产区得1.5分,如果出现非不可抗力导致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严重损坏或仓储能力减退,影响当地粮食收储和供应安全的不得分。

      (二)关于“管好地方粮食储备”项目的考核。在本考核项目下设有“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完善轮换管理和库存监管机制”、“落实储备费用、利息补贴和轮换补贴”2个考核指标。

      1.关于“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完善轮换管理和库存监管机制”指标(粮食局牵头)

      设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粮食储备制度。粮食储备用于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其他情况”。《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6〕16号)明确,进一步充实地方粮食储备。要按照“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核定和充实地方储备粮规模。粮食供给比较薄弱的产销平衡区,可比照销区确定地方储备粮规模。有关部门要积极指导和督促地方储备粮充实到位。地方储备粮要严格管理,及时轮换,确保质量合格、数量真实。2014年国务院明确,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地方粮食储备规模为下限保底计划,各地必须按期完成;地方储备规模落实情况将作为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重要指标予以考核;地方行政首长要逐级向上一级政府递交落实地方粮食储备责任承诺书并报送粮食主管部门备案。李克强总理强调,“要明确中央、地方两级储备责任,增加地方特别是主销区的储备规模,采取适当措施促进主销区按要求充实粮食储备”“定了目标,就要严格落实到位”。“要充分发挥储备粮的调节作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粮食储备在稳定市场、保障安全方面的责任重大,必须保持足够的数量和合理的结构。

      指标涵义。地方储备粮是地方政府保应急、控粮价、稳市场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区域内粮食应急保供的第一道防线,对于构建多层次的粮食安全供应保障体系,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十分重要。

      评分说明。本考核指标2016年度考核的目标任务包括落实地方储备粮规模计划;完善地方储备粮管理各项制度,做好储备粮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制度,确保储备粮常储常新3项,分值为产区4分,非产区5分。重点考核3个方面,一是落实地方储备规模计划。各省(区、市)政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地方储备粮规模和完成时限,及时下达储备计划,完成入库数量,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层层建立责任制。对于全部完成的得满分,未全部完成但完成率在90%(含)以上的,按满分的50%计分,完成率90%以下的此项不得分。二是制定地方储备粮管理制度,上下级政府签订责任承诺书,产区得1分,非产区得1.5分;每年省级部门至少组织开展1次地方储备粮库存专项检查,没有出现严重的亏库、坏粮事件的,产区得0.5分,非产区得0.5分。三是出台地方储备粮油轮换等相关管理办法和操作规范,产区和非产区各得0.5分;及时下达储备粮油轮换计划并完成轮换任务,确保地方储备粮常储常新的,产区和非产区各得0.5分。

      需要说明几点,一是国家只考核省级人民政府出台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情况,市、县是否出台由各省自行考核。二是“出台地方储备粮油轮换等相关管理办法和操作规范”,既可以是单独成文的专项管理制度,也可以是一个大的制度中有专门的章节。三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增加地方粮食储备规模的通知》(国粮调〔2014〕275号),“在现有实际规模基础上新增的地方储备核定规模在2014年新粮收储季节结束前至少要落实到位30%,2015年底前要全部落实到位。此次增储幅度在80%以上的省份,完成期限可延长至2016年底”,即所有省份都应在2016年底完成增储任务。已经落实但处于轮空期,即轮出未轮入的粮食,可视作已完成的数量,但必须有相关轮换文件。对于采取动态轮换方式储存的地方储备粮,只要粮权属于地方政府,也可视作到位。

      2.关于“落实储备费用、利息补贴和轮换补贴”指标(财政部牵头)

      设立依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明确:“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条例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增加地方储备粮规模的通知》(国粮调〔2014〕275号)要求:“地方粮食储备动用和轮换价差补贴由地方政府落实到位。”

      指标涵义。为确保地方粮食储备充足,促进本区域粮食安全,地方应制定出台本地区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资金管理的相关制度办法,安排利息费用补贴资金。

      评分说明。本考核指标2016年度考核的目标任务是制定并落实地方储备粮费用、利息和轮换价差补贴制度办法1项。对于制定相关利息和费用补贴制度并落实到位的,产区得1分,非产区得2分。落实储备粮轮换差价补贴,建立轮换风险准备金制度的,产区得1分,非产区得2分,没有落实影响轮换的不得分。

      需要说明一点,“制定地方储备粮保管利息、费用补贴制度或办法”,既可以是单独成文的专项管理制度,也可以是一个大的制度中有专门的章节。

      四、第四项考核内容“完善粮食调控和监管体系,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不出现脱销断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完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粮食应急供应”

      该考核内容确定的重点考核事项有“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加强粮情监测预警”、“培育发展新型粮食市场主体”4个大项。

      (一)关于“保障粮食市场供应”项目的考核。在本考核项目下设有“粮油供应网络建设;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完善粮食应急预案;粮食应急供应、加工网点及配套系统建设;落实成品粮油储备”1个考核指标,由粮食局牵头考核。

      设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应急预案”。《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2008-2020年)》提出“积极发展城镇粮油供应网络和农村粮食集贸市场”。《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化军粮供应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6〕50号)明确:“军粮供应网点经营设施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纳入计划,主要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担,中央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明确要求“各地要建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确保严重自然灾害或紧急状态时的粮食供应。每个乡镇、街道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人口集中的社区,每3万人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并配套相应的应急加工企业、储备设施和配送中心。大中城市和价格易波动地区的成品粮油储备要达到10-15天市场供应量。”要“进一步完善粮食交易中心功能,加快联网竞价交易平台建设,推进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

      指标涵义。各地区要加大粮油供应网络建设,确保军需民食。省级政府应组建区域性粮食交易中心,并纳入到全国粮食统一竞价交易平台,承担各类政策性粮食竞价交易。省、市、县三级政府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粮食应急预案,并采取企业自愿、政府认定、签订合同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和经营企业承担应急供应任务并给予必要支持,推进应急供应、军粮供应、成品粮储备、放心粮油、主食产业化五位一体融合发展。落实地方成品粮油储备,保障区域粮食安全。

      评分说明。本考核指标2016年度考核的目标任务包括健全粮油供应网络,推进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制定省级粮食供应和质量安全应急预案,建设粮食应急供应体系;落实大中城市成品粮储备要求,增强市场调控能力3项,分值为产区5分,非产区15分。重点考核3个方面,一是加大粮油供应网络建设投入,积极支持各类粮食批发、零售和成品粮市场建设,满足居民日常消费需求,不出现脱销断供等情况,产区得1分,非产区得3分;省级政府对健全军粮供应网络体系有总体部署,负责制定、健全本行政区域军粮供应网络规划、布局方案,指导做好军粮供应工作并对军粮供应网络提出明确要求,产区得0.5分,非产区得1分;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购销轮换采取联网方式公开竞价交易的,产区得1分,非产区得3分。二是出台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并组织培训,3年内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产区得0.5分,非产区得1分;按国粮调〔2013〕115号建立应急网络,积极整合优势资源,将硬件条件较好、具有较大型仓库的军粮供应站升级改造为军民融合综合应急保障基地的,产区得0.5分,非产区得2分;出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培训,3年内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产区得0.5分,非产区得1分。三是在36个大中城市和价格易波动地区建立满足10-15天市场供应量的成品粮储备,确保应急调控所需,产区得1分,非产区得4分;达到5-9天的,产区得0.5分,非产区得2分;5天以下不得分。

      需要说明几点,一是考虑到全国粮食统一竞价交易平台刚刚建立,各省(区、市)推进联网交易还有个过程,因此今年只要有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在区域性或全国粮食交易平台上公开竞价交易的,此项得分。以后年度考核方向是各省组建区域性粮食交易中心,并将政策性粮食交易纳入到全国粮食统一竞价交易平台,承担各类政策性粮食竞价交易。二是考核标准中所指“政策性粮食”不仅包括地方储备粮,还包括最低收购价和临储粮,地方储备粮没有联网交易,其他政策性粮食有联网交易的,即可得分。三是国家主要考核36个大中城市,即31个省会城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的成品粮储备落实情况,价格易波动地区由各地区自行确定并考核。四是地方成品粮储备测算方式为:(2015年末当地城镇人口+需购买商品粮的农村人口)*1斤/人/天*10~15天。城镇人口指居住在城镇范围内的全部常住人口;农村人口指除上述人口以外的全部人口;农村需购买商品粮人口,主销区按农村人口的30%测算,主产区和产销平衡区按15%测算。

      (二)关于“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项目的考核。在本考核项目下设有“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1个考核指标,由粮食局牵头考核。

      设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9〕27号)中规定国家粮食局监督检查司“组织指导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

      指标涵义。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方面。从粮食行政执法角度看,重点是做好粮食收购、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和粮食库存的监督检查工作。粮食行政执法的重心在基层,压实省级,特别是基层粮食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是执法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

      在收购检查中,建立部门联动和区域协调监管机制,能有效避免部门职能交叉或缺位,形成监管合力,同时消除监管盲区,实现监管全覆盖,增强执法效能。收购检查与收购活动同步,防止出现断档期,真正做到边收购、边检查,以检查促收购。各地区因地制宜组织开展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于媒体披露或群众举报向售粮农民“打白条”、出现“卖粮难”等问题,能在第一时间进行核查依法处置,及时回应媒体关切,维护农民利益。

      在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检查中,各地区加强对定向销售粮食出库监管,建立与批发市场常态化信息沟通机制,实时掌握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动态,建立有效监管机制。对于媒体披露或群众举报“出库难”问题,能在第一时间进行核查并协调解决,确保政策性粮食及时出库,保障市场供应。按照《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6〕12号)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建立粮食销售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

      在库存检查中,各地区按照国家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和细化本地区的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依法依规按时完成方案规定的工作任务,同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建立台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到位,真正达到“以检查促整改,以整改强管理”的目的,确保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切实夯实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的物质基础。

      评分说明。本考核指标2016年度考核的目标任务包括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督检查,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加强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督检查,确保政策性粮食有效投放市场;加强粮食库存检查,夯实粮食宏观调控的物质基础,增强粮食区域调控能力3项,分值为产区4分,非产区7分。重点考核3个方面,一是建立部门联动和区域协调监管机制,产区得0.2分,非产区得0.5分;夏秋季粮食收购期间同步开展收购检查有具体举措的,产区得0.4分,非产区得1分;对媒体披露或群众举报向售粮农民“打白条”、出现“卖粮难”等问题,经查实并予以解决的,产区得0.4分,非产区得1分。二是地方有关部门建立“出库难”监管机制的,产区得0.2分,非产区得0.5分;媒体披露或群众举报“出库难”问题经查实并得到解决的,产区得0.4分,非产区得0.5分;落实国粮检〔2016〕12号有具体举措的,产区得0.4分,非产区得0.5分。三是制定粮食库存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的具体检查方案,产区得0.4分,非产区得1分;依法依规完成检查方案规定的工作任务,产区得0.8分,非产区得1分;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建立台账,限期整改到位的,产区得0.8分,非产区得1分。

      重点就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督检查,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有具体举措说明两点,一是对粮食收购和检查工作能做到同研究、同部署,层级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健全,检查工作具体措施落实到位。对辖区内的各类粮食收购主体能做到监管全覆盖,特别是粮食经纪人登记造册纳入监管范围。二是积极应对媒体反映和群众举报“打白条”“卖粮难”“出库难”等问题,事前有预案,应对及时,处置得当,违规违法行为依法得到严肃处罚。

      (三)关于“加强粮情监测预警”项目的考核。在本考核项目下设有“落实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及时发布粮食市场信息”1个考核指标,由粮食局牵头考核。

      设立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第二十四条要求:“切实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统计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企业自觉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等基本数据和情况的义务。”《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第二十一条要求:“加强粮食监测预警。健全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和消费调查统计体系,完善产粮大县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制度,确保调查数据及时准确。落实粮食经营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督促各类涉粮企业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建立经营台账,定期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发挥物联网、大数据信息技术在粮食监测预警中的作用,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

      指标涵义。各省(区、市)政府贯彻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落实粮食流通统计机构、编制和经费,指导督促粮食企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通过网络直报统计报表,开展粮食统计业务培训,开展粮食统计咨询和信息服务,将粮食统计监督检查纳入年度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并组织开展。同时,建立粮食价格监测点,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和分析,定期发布粮食市场信息。

      评分说明。本考核指标2016年度考核的目标任务包括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稳定统计人员队伍,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建立粮食价格监测点,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和分析,发布粮食市场信息2项,分值为产区2分,非产区4分。重点考核2个方面,一是地方各级特别是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落实粮食统计职能,产区得0.3分,非产区得0.6分;指导督促辖区内入统对象建立统计台账,并按要求通过网络直报统计报表,产区得0.2分,非产区得0.4分;按要求设立城乡居民固定调查户,指导调查户建立台账并按时收集调查信息,产区得0.2分,非产区得0.4分;统计数据真实可靠,产区得0.3分,非产区得0.6分。二是建立粮食市场价格信息监测直报点的,产区得0.4分,非产区得0.8分;督促指导直报点定期准确报送市场价格信息和价格分析材料的,产区得0.3分,非产区得0.6分;通过省级信息平台发布粮食市场信息的,产区得0.3分,非产区得0.6分。

      需要说明的几点,一是落实粮食统计职能,是指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定期开展培训,统计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等。二是统计数据是否真实可靠,主要通过库存检查数据、统计专项检查和日常报送数据质量等方面来评判。三是对未独立设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地区,落实了粮食统计职能的,相应给分。四是市、县粮食部门落实粮食统计职能,需要提供相关正式文件为考核依据。五是“督促指导直报点定期准确报送市场价格信息和价格分析材料的”中的直报点,包括国家直报点和地方直报点;国家直报点的报送周期为每周一次,地方直报点的报送周期按各地制定的本地市场信息监测方案要求确定。六是省级信息平台包括省级粮食部门政府网站。

      (四)关于“培育发展新型粮食市场主体”项目的考核。在本考核项目下设有“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培育主食产业化龙头企业”1个考核指标,由粮食局牵头考核。

      设立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明确提出“继续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推进国有粮食企业兼并重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民营粮食企业和粮食经纪人发展;培育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推动粮食产业升级”。《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切实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提出“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2016年全国粮食流通工作会议提出“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培育发展多元化市场购销主体,积极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创新企业经营方式和发展模式,激发企业发展活力”。

      指标涵义。各省(区、市)政府研究制定本地区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推动粮食产业升级、培育大型国有粮食企业集团的方案、规划或措施,指导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充分利用粮食行业既有资源优势,与非国有粮食企业合作,开展混合所有制企业试点,总结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积极培育新的产业经济增长点,结合本地实际,支持一批粮食加工转化骨干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推进主食产业化发展,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并取得明显成效。同时对研究制定的各项措施、方案或规划开展监督检查,有评估、有报告。

      评分说明。本考核指标2016年度考核的目标任务是建立粮食企业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粮食产业,培育辐射范围广,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1项,分值为产区和非产区各3分。对培育多元市场主体,引入社会资本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有部署、有举措的,产区和非产区各得1分;地方政府对发展粮食产业有政策扶持的,产区和非产区各得1分;立足区域实际发展特色粮食产业,延伸产业链条,增强粮食产业实力的,产区和非产区各得1分。

      需要说明3点,一是引入社会资本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有部署、有举措,是指出台相关指导性文件,并有改革改制成功案例,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和模式。二是地方政府对发展粮食产业有政策扶持,是指制定本地粮食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出台相关金融、用地等方面的扶持政策。三是立足区域实际发展特色粮食产业,延伸产业链条,增强粮食产业实力,是指大力发展精深加工,培育品牌名牌。有条件的地方要大力发展绿色粮食产业,比如“仓顶阳光工程”新能源项目,“秸秆经济”等;推进“绿色全谷物口粮工程”;打造“粮油网络经济”等。

      五、第五项考核内容“加强耕地污染防治,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和超标粮食处置能力,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该考核内容确定的重点考核事项有“加强源头治理”、“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体系”2个大项。

      (一)关于“加强源头治理”项目的考核。在本考核项目下设有“耕地土壤污染防治”“粮食生产禁止区划定”2个考核指标。

      1.关于“耕地土壤污染防治”指标(环保部牵头)

      设立依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生态环境特别是大气、水、土壤污染严重,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要强化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加快土壤重金属污染区治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12个部门编制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今年5月底,国务院印发《土十条》,并向社会公布。《土十条》第三十二款明确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要于2016年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

      指标涵义。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土好才能粮好。土壤污染直接关系百姓日常生活和身体健康,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监测是掌握耕地污染状况、实施针对性管控措施的重要基础。张高丽副总理提出,要摸清底数,严格监管,综合施策,提出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意见。环境保护部陈吉宁部长指出,土壤污染防治不是大治理工程,要特别强调风险管控,重点是要夯实摸清底数、建立法规两大基础。

      评分说明。本考核指标2016年度考核的目标任务包括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及开展耕地土壤质量监测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2项,分值为产区和非产区各2分。重点考核2个方面,一是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得0.5分;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得0.5分。二是制订本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得0.5分;落实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得0.5分。

      需要说明两点:一是各省(区、市)政府根据《土十条》要求,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情况。考虑到方案的公布需要省政府或省委批准,评分标准分为两部分,制定完成方案的即可得分,完成方案公布的则可得满分。二是制定实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方案情况。这是开展耕地土壤污染防治的基础工作,评分标准同样分为两部分考核,制定完成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的即可得分,按方案落实的则可得满分。

      2.关于“粮食生产禁止区划定”指标(农业部牵头)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据此,农业部制定了《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1号),对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的划定和调整作出了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编制农产品产地安全状况及发展趋势年度报告”。

      《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要求,“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划定结果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规定,“土壤受污染严重地区要采取耕地土壤修复、调整种植结构、划定粮食生产禁止区等措施,从源头上防治粮食污染”。

      指标涵义。农产品生产禁止区,是指农产品产地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并导致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并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完成建立分类清单。考虑到目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监测评估基础性工作不足,难以科学划定粮食生产禁止区,因此,2016年只要求制定粮食生产禁止区划定方案,并开展相应试点工作。

      评分说明。本考核指标2016年度考核的目标任务包括耕地土壤污染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粮食生产禁止区划定2项,分值为产区和非产区各2分。重点考核2个方面,一是对耕地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进行调查监测和风险评估,形成评估报告的得1分。二是制定粮食生产禁止区划定方案并开展试点的得1分,对于没有粮食生产禁止区划定任务的地区,该项自动得1分。

      (二)关于“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体系”项目的考核。在本考核项目下设有“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及质量监测机构建设;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及检验监测业务经费保障;库存粮油质量监管”2个考核指标。

      1.关于“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指标(粮食局牵头)

      设立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中明确提出要“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加强监测预警,严防发生区域性、系统性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加大粮食重金属污染风险监测经费投入,扩大监测范围”。《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国粮发〔2004〕266号)要求“建立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的抽查、监测制度”“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的粮食质量和卫生监督抽查与监测、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所需的费用,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指标涵义。粮食质量安全是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的第一道关口,严把粮食质量安全关,及时处置污染粮食,严防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生产经营,是地方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应明确各相关部门的监管内容和职责,落实人员,细化责任,做到既无监管盲区,又避免交叉重复与职责不清,并按照国务院要求积极推动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建立。有关职能部门主动作为,履职尽责,积极开展粮食质量监管工作,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及时处置并严肃追责。建立粮食质量调查工作制度,开展质量调查工作。

      评分说明。本考核指标2016年度考核的目标任务包括落实地方政府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开展收获粮食的食品安全监测和质量调查,严防不合格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生产经营2项,分值为产区和非产区各3分。重点考核2个方面,一是出台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具体措施,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责任的得0.5分;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违规问题进行处理问责的得1分;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的得0.5分。二是完成收获粮食的食品安全监测样品数量达到国家计划样品数量2倍以上(含)得0.4分;监测经费同比上年增加的得0.2分;开展粮油质量调查工作的得0.1分;加强原粮真菌毒素等污染监控,督促粮库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仓储出入库检验的得0.1分;未发现不合格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得0.2分。

      需要说明2点,出台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具体措施是指,一是按照国家制定的粮食质量监管政策性文件和全年重点工作要求,各地区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贯彻落实方案等,明确细化监管内容、监管责任和工作要求;二是建立完善质量监管机构,保证质量监管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

      2.关于“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及质量监测机构建设;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及检验监测业务经费保障;库存粮油质量监管”指标(粮食局牵头)

      设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检查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职责;《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要求“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实行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制度”。

      指标涵义。专业的监测监管机构是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的技术基础,各省(区、市)政府采取措施切实强化检验监测体系建设,确保“机构成网络、监测全覆盖、监管无盲区”落到实处,确保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落到实处;加强监测监管能力建设,保障检验监测仪器和监管执法装备等能够满足业务需求;安排资金,切实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工作顺利开展。配合国家相关部门做好库存粮油监测抽查任务,并按要求自行开展当地库存粮油质量安全监测检查,完成省级监测计划按国家监测计划的2~4倍确定。对监测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粮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分类处置,对检查出的质量管理问题,及时整改并加强问责。

      评分说明。本考核指标2016年度考核的目标任务包括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监测机构建设;配备粮食质量安全检测执法装备,保障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业务经费,以及开展库存粮油质量监测和检查,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妥善解决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粮食2项,分值为产区和非产区各3分。重点考核2个方面,一是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监测专业技术机构数量保持稳定或增加的得0.5分;执法装备(包括检验监测仪器设备及取样车、流动检验车等配套设备)满足监管检测要求的得0.5分;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工作经费有固定保障,能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的得0.5分。二是完成国家下达的库存粮油质量监测和检查任务的得0.5分;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开展粮油质量监测和检查工作的得0.5分;对监测发现的不合格粮食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对检查出的质量管理问题进行及时整改的得0.5分。

      六、第六项考核内容“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确保责任落实、人员落实”

      该考核内容确定的重点考核事项有“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落实工作责任”2个大项。

      (一)关于“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项目的考核。在本考核项目下设有“非主产区及时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等考核指标,由财政部牵头考核。

      设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1998〕17号)要求:“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到位,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粮食风险基金,严禁用各种方式套取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明确:“应由地方财政配套的自筹资金,要按政策及时足额配套到位”,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1〕69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建〔2004〕75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风险基金决算管理的通知》(财建〔2012〕1010号)等文件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等均作了明确要求。

      指标涵义。粮食风险基金是国家为保护种粮农民积极性、平抑粮食市场而设立的专项调控资金。为更好地发挥粮食风险基金作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地方政府应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其中非主产区政府应及时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部分。取消主产区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改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后,鼓励主产区将原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部分继续用于粮食相关支出,以更好地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

      评分说明。本考核指标2016年度考核的目标任务包括省级财政积极支持保障粮食安全的各项工作,非主产区及时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2项,分值为产区和非产区各2分。重点考核2个方面,一是产区将原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部分继续用于粮食相关支出的得1分;非产区及时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的得1分。二是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得1分。

      (二)关于“落实工作责任”项目的考核。在本考核项目下设有“保障粮食安全各环节工作力量;细化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等考核指标,由农业部、粮食局牵头考核。

      设立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明确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国务院“三定”方案,将定机构、定编制、定职能作为政府机构改革的主要内容,通过加强工作力量、细化分解责任,为落实好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提供保障。

      指标涵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为什么要坚持‘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就是各地都要行动起来,共同加强粮食生产能力、储备能力、流通能力建设”。为促进各地行动起来,切实落实责任,重要的一条是明确部门职责,提供有力工作保障,同时建立起有效的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粮食安全保障工作力量发挥应有的作用。

      评分说明。本考核指标2016年度考核的目标任务包括建立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细化考评细则;农业和粮食等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明确,行政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落实地市以下农业、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力量,建立责任追究机制3项,分值为产区和非产区各6分。强化人力、物力、财力支持,是确保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到实处的关键。重点考核3个方面:一是建立考核工作机制,制定并印发工作方案和考评细则的得0.5分,加强日常监督考核,及时报送信息的得0.5分。二是各级农业和粮食等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明确的得2.5分;行政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的得1分。三是建立省级政府对地市政府在落实行政执法工作力量方面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执法工作力量、所需资金和装备落到实处的得1.5分。

      七、定性考核指标

      定性考核指标包括省级人民政府粮食生产扶持政策、省级人民政府配合加强进口粮食质量安全把关、省级人民政府开展粮食产销合作、省级人民政府“放心粮油”工程建设、省级人民政府节粮减损5项。定性指标评分采用加减分办法,即完成的在总分中加分,没有完成的相应减分。

      (一)关于“省级人民政府粮食生产扶持政策”指标(农业部牵头)

      设立依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中央义不容辞,承担首要责任。中央财政要从重大水利设施建设、中低产田改造、科技创新推广、信息化服务、市场体系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产区转移支付等方面,加强对粮食生产的支持。各级地方政府要树立大局意识,增加粮食生产投入,自觉承担维护国家粮食安全责任,不能把担子全部压到中央身上”。

      指标涵义。省级人民政府粮食生产扶持政策是指省级人民政府通过安排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粮食生产方面的政策,应主要包括对粮食主产县转移支付、产粮(油)大县和育制种大县奖励、粮食生产能力建设和耕地资源保护投入、粮食重大技术推广、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金融保险保障等方面的政策。

      评分说明。本考核指标2016年度考核的目标任务是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政策扶持1项,分值为产区和非产区各2分。具体评分标准为省级财政安排扶持粮食生产专项资金,比上年增加10%以上(含)的加2分,增加5%以上(含)的加1.5分,增加5%以下的加1分,不增加的不加分。比上年减少5%以下的减1分,减少5%以上(含)的减1.5分,减少10%以上(含)的减2分。

      (二)关于“省级人民政府配合加强进口粮食质量安全把关”指标(质检总局牵头)

      设立依据。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第11条规定,“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明确提出:“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督制度。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机场、港口、车站、仓库、加工厂、农场等生产、加工、存放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场所实施动植物疫情监测。”

      2016年,质检总局制定出台了《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177号令),对进口粮食检疫监管及疫情防控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

      指标涵义。进口粮食是初级农产品。近年来,我国进口粮食突破亿吨。进口粮食经常携带大量检疫性有害生物,影响我国农林业生产安全与生态环境安全。进口粮食必须符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地方政府职能,进口粮食质量安全把关评价标准,主要以地方政府直接组织进口的储备粮为主,同时兼顾辖区各类企业进口粮食的疫情防控展开。

      评分说明。本考核指标2016年度考核的目标任务包括地方政府严格进口地方储备粮食调运管理;健全进口地方储备粮食疫情防控制度;有效防控进口地方储备粮疫情3项,分值为产区和非产区各2分。重点考核3个方面,一是存在未经口岸、所在地及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同意,擅自调运进口粮食或将进口粮食调运至非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生产、加工、存放地点的减1分,否则得1分。二是按照检验检疫机构要求建立进口粮食质量管理体系和疫情防控体系并能够有效开展的得0.5分,否则减0.5分。三是按照要求开展疫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有效防控进口粮食疫情的得0.5分,否则减0.5分。

      需要说明3点:一是关于严格进口粮调运管理。针对进境粮食装卸、运输、储存、加工等多个环节,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确保有效监管,严禁非法调运至不具备相应检验检疫防疫条件的场所。二是关于健全进口粮食疫情防控制度。从事进境粮食储备、加工经营单位应建立有效的进口粮食质量管理体系和疫情防控体系,且有效运行。未经有效除害处理、加工处理,进境粮食不得直接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三是关于有效防控疫情。进境粮食加工、储存等单位,应在口岸、加工厂、储存库及周围定期开展外来杂草等粮食疫情监测,并配合检验检疫机构采取铲除等处置措施。

      (三)关于“省级人民政府开展粮食产销合作”指标(粮食局牵头)

      设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国家鼓励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以多种形式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明确提出“加强粮食产销合作”。

      指标涵义。发展粮食产销合作,是统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引导粮食合理、有序流通,促进粮食市场和价格基本稳定,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途径。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粮食生产和消费的区域性特征比较明显。近年来,粮食生产逐渐向主产区集中,主销区粮食产需缺口逐渐加大,粮食供求的区域性矛盾更加突出。加强粮食产销合作,有利于调剂产销区粮食余缺,更好地发挥产区资源优势和销区市场优势,促进区域粮食供求平衡;有利于有效配置粮食资源,跨区域粮食经济和物流服务业发展,提升粮食产业经济发展水平;有利于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和种粮农民持续增收,促进农村和农业经济全面发展;有利于销区企业到产区收购,缓解产区仓容紧张矛盾;有利于保障销区粮食供应,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评分说明。本考核指标2016年度考核的目标任务是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1项,分值为产区和非产区各1分。产区与销区签订产销战略合作协议,确立长期稳定购销合作关系的得0.5分;出台促进粮食产销合作发展具体政策措施的得0.5分;否则相应减分。

      需要说明两点,一是省级人民政府对产销合作的重视是此项工作深入推进的前提,省际间应签订产销合作协议,包括政府或部门间签订的合作协议,加大指导和协调力度,加强信息服务,积极引导产销区企业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领域的产销合作。二是“出台促进粮食产销合作发展具体政策措施”既包括出台专门的文件,也包括在相关文件中有相关措施。

      (四)关于“省级人民政府‘放心粮油’工程建设”指标(粮食局牵头)

      设立依据。2009年国务院印发的《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15号),明确“生产与安居工程……‘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示范工程等相配套的轻工产品”。2014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提出,“2018年年底前,在城乡普遍建立‘放心粮油’供应网络”。

      指标涵义。“放心粮油”是粮油质量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粮食应急供应体系的重要载体。“放心粮油”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有利于提升粮食企业管理水平,引导和带动全社会粮油供应质量的提高,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目前“放心粮油”网点达23万多家,但存在着覆盖范围不全面、供应网络不完善、区域发展不平衡等突出问题,各地重视程度不一,进展参差不齐。

      评分说明。本考核指标2016年度考核的目标任务是扩大“放心粮油”覆盖面1项目,分值为产区和非产区各1.5分。制定推动“放心粮油”工程具体扶持措施的得1分;安排专门资金用于“放心粮油”质量管理的得0.5分;否则相应减分。

      需要说明一点,要完成好“放心粮油”工程建设,首先应解决的问题是扩大“放心粮油”覆盖面,在这方面各地均有进一步推进的空间,在此基础上才能惠及城乡,真正成为民生工程。各地应出台金融等扶持政策推动“放心粮油”工程建设,同时安排专门资金用于“放心粮油”质量监管。

      (五)关于“省级人民政府节粮减损”指标(粮食局牵头)

      设立依据。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中办发〔2014〕22号)和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俭养德全民节约行动的通知》(中宣发〔2014〕21号)精神,大力促进节粮减损反对粮食浪费,国家粮食局印发了《关于大力促进节粮减损反对粮食浪费的通知》(国粮发〔2014〕160号)和《关于粮食行业带头爱粮节粮反对浪费的指导意见》(国粮发〔2014〕105号)。《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要求:“ 加强粮食生产、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消费等环节管理,有效减少损失浪费”“在粮食流通各环节推广节粮减损新设施、新技术,出台节粮减损具体措施”“粮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好每年世界粮食日和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活动,组织开展爱粮节粮先进单位和示范家庭创建活动,开展节约一粒粮行动”。

      指标涵义。我国粮食产后损失浪费严重,有效减少产后损失,特别是流通环节的损失,树立“减损就是增收”的理念,对于节约粮食资源,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积极作用。省级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节粮减损工作,督促和指导相关部门把促进节粮减损作为一项经常性、长期性重点工作。

      评分说明。本考核指标2016年度考核的目标任务是有效减少流通环节粮食损失,推进粮食流通节粮减损1项,分值为产区和非产区各0.5分。积极推广使用节粮减损新设施、新技术、新装备(如现代粮仓科技示范新技术、储粮“四合一”技术、基于横向通风粮食储运成套新技术、“四散”物流新技术、农户储粮新技术新装具、粮油适度加工技术等),使用绿色储粮技术(如低温准低温储粮新技术,富氮气调储粮技术),粮情保持总体稳定,没有发生严重的霉粮、坏粮重大损失的得0.4分;在世界粮食日和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全国粮食科技活动周等宣传活动中开展爱粮节粮进社区、进学校、进军营、进家庭、进食堂等宣传的得0.1分;否则相应减分。

      八、考核注意事项

      (一)关于考核依据。为全面客观真实反映考核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国家考核工作组除对各省自评打分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外,还会对被抽查省份开展实地抽查,查看实际工作开展情况,核验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视情况选取部分非抽查省份,对部分重点考核事项进行实地核查,核验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对实地核查情况与报送文件资料存在较大出入的,将取消相应得分,并将有关情况抄送省级人民政府。

      (二)关于各地区自评分。各地区自评分在考核得分中占有较大权重,打高分能提高总分,但它也是确定抽查省份的重要依据,如果自评分与部门评审分差距较大,就可能被确定为抽查省份。一旦在国家实地抽查中发现虚报问题,不仅取消相应得分,还会向省政府进行通报。请各地区在自评打分时务必客观真实、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瞒报虚报。

      (三)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考核工作涉及多部门,省粮食局作为牵头部门,除做好相关指标考核工作外,更重要的是履行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的沟通协调、综合汇总职责。此次考核指标解读不可能涵盖所有考核工作细节,如在考核中遇到涉及其他部门的具体问题,可请省里有关部门直接与其上级主管部门联系解释,并将有关情况向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备案。

      (四)加快推进业务工作。考核是手段,目的是推进工作。国家具体怎么考核,关键是看各地区如何按照考核内容和评分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和落实保障粮食安全的相关工作,并取得实效。只要采取的每项措施,落实的每项工作都有记载(文字或视频),在考核时能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符合评分标准相应要求的即可相应得分。

      (五)其他事项。对2016年度考核评分标准中出现“局部”“区域”“合理”等提法的考核事项,由于各地区情况千差万别,在国家层面难以统一,请各省(区、市)自行掌握。此外,在考核评分标准中出现,但个别省份没有此项考核内容的,自动得分。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10月17日 09: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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