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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事项须知

     

      一、事项名称: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

      二、申请条件:(一)生产经营能力 1.在省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实施前持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企业; 3.拥有自主的食盐注册商标; 4.能够持续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建立真实完整的生产销售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5.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能够持续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品种食盐,且上一年品种食盐产量占其食盐总产量的60%以上; 6.定点企业生产食盐的原料盐应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

      (二)技术和设备设施条件 1.定点企业从事食盐生产应有固定的自有厂房和设备设施; 2.定点企业食盐包装设备应当采用全自动的包装和箱(袋)装设备; 3.定点企业生产加碘食盐应采用自动控制加碘设备。

      (三)质量管理 1.定点企业应通过GB/T19001或ISO22000或HACCP体系等管理体系认证; 2. 定点企业应符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GB/T19828)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的相关要求; 3.食盐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21)和《食用盐》(GB/T5461)等相关标准; 4. 定点企业所生产的食盐应当有国家级盐业专业检测机构每年一次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5.定点企业应当建立食盐电子追溯系统并有效运行。

      (四)信用和储备管理 1.定点企业应当建立信用信息记录、信用信息公示以及社会资本(含企业和个人)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准入前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等; 2.定点企业未被列入食盐生产经营者“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未因有严重失信行为而被相关部门联合惩戒;3.定点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建立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相关信用信息,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盐行业信用管理与公共服务平台、“信用中国”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4.定点企业应当建立食盐社会责任储备、轮储、贮存、出库管理制度,轮储和出入库食盐有相关凭证;食盐储备量应有详细的食盐社会责任储备库存记录。  

      三、企业申请材料:1、符合GB/T19828和GB14881要求的说明材料;2、生产的品种食盐明细(包含对应的相关标准);3、原料盐购进的凭证;4、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核申请书;5、从事食盐生产的固定的自有厂房和设备设施的说明材料;6、上一年月度和年度品种食盐生产报表;7、食盐包装设备采用全自动的包装和箱(袋)装设备的说明材料;8、国家级盐业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两年内的企业食盐质量检测报告;9、食盐电子追溯体系项目验收报告;10、年度审计报告;11、通过GB/T19001或ISO22000或HACCP管理体系认证的证书;12、原料盐购进的采购合同;13、信用等级评价证书;14、能体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销售记录的相关凭证;15、食盐商标注册证书(或说明材料);16、采用自动控制加碘设备的说明材料;17、食盐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21)和《食用盐》(GB/T5461)标准的说明材料;18、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19、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建设合同;20、食盐社会责任储备详细记录材料;21、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追溯情况报告。

      四、法定依据:1.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九条规定;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9号)《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 

      五、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B01窗口。

      七、咨询电话:0431-85618163

      八、投诉电话:0431-85673913

      

  •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4月30日 09: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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