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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公开-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部门:吉林省粮食局 填表时间:2014年7月31日
项目编号 220000-LS-CF-010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未在粮食收购场所明示《粮食收购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未向售粮者出具粮食收购凭证的处罚
项目分解
设置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第三十六条:未在粮食收购场所明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未向售粮者出具粮食收购凭证,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第三十六条:未在粮食收购场所明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未向售粮者出具粮食收购凭证,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实施主体 吉林省粮食局 承办机构 监督检查处
共同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查阅方式 省政府政务公开网站 投诉电话 0431-88585875
责任人 李志敏 咨询电话 0431-88584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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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7月31日 10:3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