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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粮食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粮食仓储设施和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吉粮仓函〔2016〕101号

      

    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局,中省直粮食企业:

      为落实《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粮食流通统计年报和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6〕248号)要求,现就做好2016年度全省粮食仓储设施和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年报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填报要求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各集团企业要结合粮食收储能力月报、“粮安工程”建设规划、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粮油仓储企业备案管理、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监督检查、仓储技术服务等工作进行填报。要抓住重点,突破难点,指导督促入统对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提高依法统计意识,严格执行统计制度,提高统计质量,实事求是地反映企业仓储设施及投资建设情况。统计中要避免漏报、错报、重报,确保全面、准确、及时掌握本辖区内粮食企业的基础数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统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粮食宏观调控。

      二、时间要求

      粮食仓储设施和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年报的统计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企业务必在2017年1月20日前完成网上年报数据填报和报送。在企业报送年数据的同时,县级、市级粮食部门要通过直报系统及时在线审核。省局将于2月20日前完成审核提交国家粮食局。

      三、工作要求

      (一)统计对象。吉林省境内各类粮油企业。

      (二)统计分工。原则上统计实行属地管理,统计对象向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并由其汇总后上报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将数据报送省粮食局;除中储粮直属库外,其他中省直企业的相关年报工作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粮食部门组织填报。暂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可填报纸质报表,加盖公章后报送当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由其代为网上录入。

      (三)审核方式。各级粮食部门要对年报数据进行逐级审核,未经审核的数据不得上报。县级粮食部门要前移数据质量控制关口,对数据逐一进行审核把关。对异常数据要深入核实,对发现的错误数据要查明原因,并立即督促企业予以纠正,确保统计数据准确性。对发现统计数据造假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市级粮食部门要重点对本级和下级单位的统计汇总表进行审核。要注重年度间纵向对比审核,以及报表间横向衔接验证,注意与吉林省粮油仓储管理系统、国家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等数据相互校验。要随机抽查部分企业的基础数据,对统计汇总表数据进行分析评估。省局将对重点市县的年报数据进行随机实地审核。

      (四)统计系统网址及联系方式。“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网址为http://123.124.142.130:8001/。请各级粮食部门和企业认真阅读统计软件使用说明和统计指标解释说明,使用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裴春华、薛忠宝

      电  话:0431-88580027、88545023

      电子邮箱:cc@jl.gov.cn

      附件:1.粮油仓储设施统计年报表(表样)

      2.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情况年报表(表样)

      3.主要指标解释

      

      

      吉林省粮食局

      2016年12月26日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29日 10: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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