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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全省粮食行业百日安全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吉粮安〔2016〕24号

      

    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局,中储粮吉林分公司,中粮贸易吉林有限公司,吉林中粮生化有限公司,中纺油脂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中航国际吉林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省军粮供应管理中心,长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吉林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储备粮收储有限公司,吉林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的总体部署和加快推进责任落实、警示教育、隐患排查治理、考核评价和基础保障能力五大体系建设的具体安排,依据《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在全省组织开展百日安全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吉安委明电〔2016〕3号)要求,为确保全省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省粮食局决定在全省粮食行业开展百日安全整治专项行动。现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省粮食局

     

                                                                                                                                  2016年3月22日

      

     

      全省粮食行业百日安全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进入2月份以来,我省连续发生了3起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按照全省安全生产紧急视频会议部署和要求,省粮食局决定自3月15日至6月30日在全省粮食行业开展百日安全整治专项行动。

      一、整治内容

      针对全省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季节性、区域性特点,结合《省粮食局关于开展春季安全防火安全生产大排查的紧急通知》(吉粮明电〔2016〕6号)要求,在开展春季安全防火安全生产大排查的基础上,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整治:

      1.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

      2.现场作业和机械操作规范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违章作业行为。

      3.安全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4.防汛抗灾准备情况。

      5.企业管理到位情况。危险化学品管理是否安全,粉尘管控是否严格。

      二、实施步骤

      全省粮食行业百日安全整治专项行动分为企业自查自改、属地排查整治、省局抽查督导和总结评估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企业自查自改(3月15日至4月25日)。各涉粮(盐)企业要对照整治内容和有关标准,有针对性地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隐患,落实整改措施、责任人及整改时限,并形成自查报告,作为备查的一项主要内容。

      第二阶段:属地排查整治(4月26日至5月16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对本辖区涉粮(盐)企业进行复查,对排查出来的隐患一律登记建档,按照“谁排查、谁治理,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在规定期限内仍然没有整改的要坚决责令停产整顿。

      第三阶段:省局抽查督导(5月17日至6月17日)。省局秋粮收购检查组将按照“分片包干、一包到底”的原则,对各地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同时,省粮食局还将派出3个暗访组,按照“四不两直”要求,开展暗查暗访,强化重点督查。

      第四阶段:总结评估(6月18日至6月30日)。省局将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汇总,认真梳理存在的重大隐患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并报省局党组和省安委会办公室。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涉粮(盐)企业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百日安全整治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从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出发,把安全生产百日安全整治专项行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严密部署安排、细化责任分工、狠抓工作落实。

      (二)加强监管,严格责任落实。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制定百日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组织企业开展整治活动,落实整治责任,要逐一企业过、逐个仓囤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三)严肃追责,确保取得实效。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将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有机结合,依据《吉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对整治期间因工作不到位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要从严从重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各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省直涉粮(盐)企业要每月调度一次专项整治行动进展和落实情况,并及时向省局上报。

      联 系 人:闫晓春 梁玉国

      联系电话:0431-8852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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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03月28日 15: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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