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今天是:

erji.jpg
当前位置: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
  • 《吉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编制说明

     

      为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规范省级储备粮代储行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了《吉林省省级储备粮代资格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编制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落实粮食宏观调控需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等的管理”。实行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是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吉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细化和落实。

      (二)落实依法管粮需要。“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全面提高粮食流通治理现代化水平,用强大的法治力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符合国家发展粮食市场经济的要求,对保证省级储备粮安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规范省级储备粮代储秩序需要。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化,粮食购销市场化步伐的加快,产权制度多元化的发展,省级储备粮代储企业的所有制也将向多元化发展,迫切需要规定一个统一的标准,体现行业内的公平、公开、公正。“办法”首先,明确了代企业的具体条件,对代储企业的资格认定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标准;其次,建立了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机制,使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更加公平、公开、公正、规范。企业取得代储资格以后,并不代表就可存储省级储备粮,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还要从优化布局、提高效益、创新业绩等方面择优选择代储企业,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在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第三,明确省级储备粮代储活动中相关方的义务和责任,便于进一步规范省级储备粮代储市场秩序。

      (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需要。“办法”不仅对企业的硬件做出了明确规定,而对企业人员配备、管理措施等也提出了要求。这些要求是参照中央储备粮企业,结合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规范化管理需要提出的。企业申请代储资格的过程,也是企业完善自身管理的过程,通过资格认定管理工作,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促进企业提高仓储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制定依据

      根据《吉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代储企业选定办法由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行政许可法》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第二节审查与决定;《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深化“减证便民”行动”相关要求。“办法”符合《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确认和公布的若干规定》(吉政令第147号)关于“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以及国家关于规范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选定等要求。

      三、制定过程

      (一)拟制初稿。对办法制定的背景、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后,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于2021年3月组织起草《吉林省省级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

      (二)征求意见。8月1日,向有关厅局,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中省直企业和省局机关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等67个单位征求意见,收到有修改建议反馈意见1份共2条,其中未采纳2条;对未采纳的意见与被征求意见单位进行了沟通,达成一致。经与法规处、省储备粮管理公司研讨修改,删除与代储资格认定无关内容形成修订稿。

      (三)合法性审查。8月19日,通过省局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形成审议稿。

      (四)会议审议。9月2日,经分管领导批准,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五)公开发布。9月8日,本办法以省局名义印发,并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全文公开。

      四、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资格申请和认定、延续和变更、管理与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25条9个附件。

      一是对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实行告知承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服务流程,方便快捷高效。二是在告知书中细化了代省级储备原粮、食用油、成品粮的资格认定具体条件,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三是强化了对代储资格延续和变更的管理。四是坚持依法管粮。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对省级储备粮代储企业的选定进行监督,依法对代储企业承储省级储备粮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五是规定了“市(州)、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取得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六是提出对资格认定、企业选定、承储活动的违法违规处理。

      《办法》内容的主要事项如下:

      (一)适用范围:在吉林省境内从事与省级储备粮代储企业选定管理有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二)告知承诺:提出省级储备粮代资格认定工作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资格条件:从申报企业设施硬件、管理制度、人员配备、财务状况等方面细化了代省级储备原粮、食用油、成品粮的具体条件。(申请企业必须在申请时符合该资质,若不满足该条件,则不授予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

      (四)资格申请与认定:省粮食和储备局在官方网站中一次性告知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对申请企业通过网上服务平台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场做出书面行政确认决定。

      (五)申报材料要求:申请企业应在受理时限内登录吉林省粮食和储备局官方网站,选择“政务服务”,点“办事服务”进入“吉林省网上办事大厅(吉事办)”(需提前注册法人账户),搜索“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事项,进入“在线办理”,按照附件1《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承诺制许可告知书》有关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材料。

      (六)资格延续和变更。取得省级储备粮代资格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认定资格有效期为3年。

      (七)现场核查。取得代储资格企业在开展省级储备粮承储业务前,由省粮食和储备局组织对其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企业实际情况与申请及承诺内容不符的,撤销其代储资格。被撤销代储资格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并对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八)企业选定。省储备粮公司根据省级储备粮布局和宏观调控需要,在通过省粮食和储备局现场核查合格的代储企业中,优先选定管理规范、仓储设施好、经济实力强、诚信可靠的代储企业,报省粮食和储备局。

      (九)监管责任。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法对省级储备粮代储企业承储省级储备粮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市(州)、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取得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十)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9月08日 10:38:00]

  • 上一篇: 《吉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 下一篇: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兴粮”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