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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印发《省储备粮库存检查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现将《省储备粮库存检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粮食和储备局

                                                                                                                                                                                  2019年11月6日

     

    省储备粮库存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准确掌握省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等情况,规范对省储备粮承储企业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监督和指导省储备粮承储企业加强库存管理,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吉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局组织实施的,对省储备粮承储企业(含代储企业)库存所有粮食(含成品粮储备)开展的检查,适用本办法。

      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应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第三条 省储备粮库存检查实行省局直接组织检查或委托市(州)开展检查方式,采取全面检查和随机抽查两种形式,全面检查每年开展一次,检查前印发工作方案。根据工作需要,对重点企业和成品粮储备开展随机抽查。

      工作经费由省局负责,检化验费用执行相关规定。

      第四条 检查内容

      库存粮食数量。粮食库存实物数量、品种和粮权归属情况,以及不同年份、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分仓(货位)储存管理情况。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台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库存粮食质量。省储备粮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库存商品粮和成品粮储备不做质量检查。检查企业质量检验人员、检化验设备配置情况,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方面情况;

      储粮安全情况。检查省储备粮是否存在粮温和水分异常,发热、霉变、生虫、雀鼠迹象等情况。是否存在超期、超设计仓容储存及混存等情况。

      对企业执行省储备粮收购政策、储备粮轮换管理、省储备粮库贷挂钩、财政补贴拨付等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验证库存粮食的真实可靠性。

      每次检查的具体内容,可根据需要,适当调整。

      第五条 检查方法

      执行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统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集团公司《关于印发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方法的通知》(国粮发〔2019〕52号)。粮食质量扦样检验工作,委托省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组织实施。

      第六条 检查的组织实施

      (一)制定方案。根据省储备粮库存状况和工作需要,提出库存检查工作具体方案;

      (二)确定人员。按照“双随机”要求,分业务类别,确定检查人员,做到“统一抽调,混合编组”;

      (三)组织培训。采取以会代训、专家授课、现场演练等方式进行培训,做到统一标准、统一方法;

      (四)实施检查。按照“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对省储备粮承储企业开展全面检查。坚持边查边改,以查促改,对发现的所有问题,均需现场填写《检查发现问题底稿》,详细记录,如实反映。对不立即纠正将严重危害安全储粮的,由检查组当场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企业立即整改,有关情况在《检查发现问题底稿》中如实反映;

      (五)汇总情况。汇总数据,梳理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六)反馈意见。向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反馈库存检查工作情况,跟踪了解处理、整改情况。

      第七条 检查人员职权

      (一)进入被检查企业的经营场所,检查粮食库存实物及粮食仓储和检化验设施、设备;

      (二)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扦取粮食检验样品;

      (三)查阅原始凭据、证账、报表等相关资料;

      (四)了解询问被检查企业经营管理情况;

      (五)对检查中发现企业粮食库存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

      第八条 检查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非法干预被检查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被检查企业的商业秘密;

      (二)依法履行检查职责,正确填写检查数据,完整记录检查情况,作出检查结论,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粮食库存检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履行签字手续。

      第九条 被检查企业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挠、干涉检查人员的工作;

      (二)主动报告粮食库存的相关情况,如实回答询问,协助检查,如实提供粮食库存的原始凭据、证账、报表等相关材料;

      (三)对检查结果签字确认,不同意签字确认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理由;

      (四)服从并执行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

      第十条 被检查企业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对粮食库存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等事项有了解、知情的权利;

      (二)要求检查人员表明合法身份的权利;

      (三)对检查人员认定的事实有异议,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四)对检查人员的违规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第十一条 检查结果形成报告,经分管副局长审定后向局长办公会报告。

      第十二条 检查中发现的违反省储备粮管理规定等问题,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吉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移交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省储备粮库存检查档案由省局执法督查处负责管理。包括库存检查的文件、工作方案、工作底稿等原始记录、总结报告与附表,以及其他库存检查的资料、文件、报表、凭证等。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包括小麦、稻谷、玉米、大豆、杂粮及其成品粮(油);所称粮食库存包括省储备粮、其他政策性粮和商品粮。

      省储备油库存数量、储存和执行政策情况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质量检查办法在检查方案中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省储备粮库存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吉粮检〔2014〕1号)作废。

     

      《省储备粮库存检查办法》政策解读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11月06日 13: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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