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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救灾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各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

      为规范省级救灾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工作,提高应急救灾物资保障能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吉林省省级救灾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20年3月6日

      

     

    吉林省省级救灾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救灾和抢险应急能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的物资需求,规范省级救灾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用及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吉林省防汛应急预案》《吉林省抗旱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部门工作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救灾物资是指用于保障遭受自然灾害群众的基本生活且权属归省的各类物资。

      省级防汛抗旱物资是指国家下拨特大防汛费和省财政安排资金,由省粮食和储备局采购,或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防总办公室)调拨的用于支持遭受严重洪涝干旱灾害地区开展防汛抢险、抗旱减灾、救助受洪灾旱灾威胁群众应急需要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 省级救灾物资储备以保障应急救助需求为基本原则,在储备库储备实物基础上,结合我省自然灾害特点和物资需求,逐步推行协议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多种方式储备。

      省级救灾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管理坚持“定点储存、专业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省应急管理厅(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办”)组织编制省级救灾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具体品种目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我省地域、气候、灾害种类等特点确定,具体标准按照国家确定的相关物资标准执行,也可根据我省实际确定的个性化救灾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标准执行。

      第五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根据省级救灾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省级救灾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根据省应急管理厅(省防办)确定的省级救灾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布局,选定省级救灾和防汛抗旱物资代储单位,落实省级救灾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动(调)用指令。

      省粮食和储备局的省物资储备管理中心负责省级救灾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的服务性、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物资购置管理

      第六条 省应急管理厅(省防办)根据省级救灾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规划、调拨使用和核销报废等减少物资情况或应急救灾保障需求等情况,提出物资需求计划。省应急管理厅(省防办)牵头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向省政府上报所需物资购置申请,省财政厅综合考虑财力状况、相关规定及省政府批示意见等筹措安排资金。

      第七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将省级救灾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购置工作交予省物资储备管理中心,省物资储备管理中心按政府采购政策规定,购置省级救灾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并做好存储管理。

      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急需追加省级救灾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时,由省物资储备管理中心按省政府同意的应急采购计划实施应急采购。

      第八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建立省级救灾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入库验收制度。省物资储备管理中心按制度规定对入库省级救灾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实施验收,包含外观验收、数量验收、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省物资储备管理中心与供应商落实结算。

      第九条 接收省级救灾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的代储单位履行以下程序:

      接收省物资储备管理中心采购的救灾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时,凭省物资储备管理中心的《存储省级救灾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通知》,填写《省级救灾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入库单》,接收入库,并报告省物资储备管理中心。

      接收国家调拨的救灾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时,凭国家物资管理部门的调拨单,填写《省级救灾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入库单》,接收入库,并报告省物资储备管理中心。

      接收其他省级救灾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凭省物资储备管理中心的《存储省级救灾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通知》,填写《省级救灾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入库单》,接收入库,并报告省物资储备管理中心。

      第三章 物资储备管理

      第十条 省物资储备管理中心制定物资储备管理具体规章制度,组织省级救灾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代储单位对储备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专储,专人负责。省级救灾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代储单位对存储的所有物资,应建立物资台账、管理经费和会计账等,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要有完备的凭证手续,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储备基础设施和储备物资的信息化管理,实现储备物资信息部门间共用共享。

      第十一条 省级救灾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代储单位的储备仓库设施和管理参照国家有关物资储备库标准执行。库房应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对存储温度有特殊要求的物资应存放在温度适宜的库房。

      第十二条 储存的每批物资要有标签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编号、数量、质量、储存年限、生产时间、入库时间等。

      第十三条 储存的物资应当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定期对物资进行维护、通风晾晒。省级救灾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代储单位应定期清查库存救灾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确保帐物相符,并及时上报省物资储备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每月5日前汇总上月末省级救灾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的存储情况,内容包括物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数量、质量和储存地点等情况,形成汇总表和具体物资分项表,以纸质形式(加盖公章)通报省应急管理厅(省防办)。

      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统计汇总全省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和各县(市、区)救灾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数量、规格、质量和储存地点等情况,每月联同省级物资情况一并以书面形式通报省应急管理厅(省防办)。

      第十五条 对省级救灾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给予适当管理经费补助,专项用于管理、储存省级救灾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所发生的库房维护费、物资保险费、物资维护保养费、人工费和物资装运费等支出。管理经费实行包干使用,核定标准不超过上年实际储备物资总金额的6%,执行中根据储备物资类别和金额规模实行差额经费补助。

      对省级救灾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管理经费补助,由省物资储备管理中心根据管理经费补助政策和省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提出申请,经省粮食和储备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据此审定后将管理经费列入省物资储备管理中心部门预算。代储单位的物资储备管理经费由省物资储备管理中心拨付。管理经费专款专用,当年实际支出后如有结余,可调剂用于物资储备库功能提升改造。

      第十六条 省物资储备管理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和物资储备年限建议标准向省粮食和储备局提出质检及报废处置建议,省粮食和储备局商省应急管理厅(省防办)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第三方机构,由省粮食和储备局与省应急管理厅(省防办)联合开展质量检测,依据质检结果,对质量检验检测不达标的物资,参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由省粮食和储备局与省应急管理厅(省防办)共同向省财政厅提出处理意见,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核销或报废。如任何一方对应纳入质检或报废处置的物资有异议,需出具文件依据或说明特殊工作需要,并对这部分物资在使用过程中因质量产生的问题承担责任。省级救灾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报废处置的残值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章 物资调拨管理

      第十七条 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应先动用本级的储备物资。在本级储备物资全部使用仍不能满足抗灾救灾需要的情况下,可申请调拨使用省级物资。

      省应急管理厅(省防办)可根据灾害风险形势,提前将省级救灾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适当调拨给相关市(州)、县(市、区);遇有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演练等特殊情况需使用省级救灾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要求按程序进行动(调)用。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或者情况特殊时,省应急管理厅(省防办)可直接调用市(州)、县(市、区)两级救灾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所调用物资按省级物资进行管理,事后给予对等的物资补充或资金补偿。

      第十八条 申请使用省级救灾物资(防汛抗旱物资)应由受灾市(州)、县(市)应急管理部门(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省应急管理厅(省防办)提出书面申请。紧急情况下,申请使用省级救灾物资(防汛抗旱物资)的受灾市(州)、县(市)应急管理部门(防汛抗旱指挥部)可电话向省应急管理厅(省防办)申请,后按程序补办申请手续。

      省级救灾物资(防汛抗旱物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自然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种类、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数量;本地灾前救灾物资(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已动用本地储备物资品种和数量;需用救灾物资(防汛抗旱物资)种类、数量,申请省级救灾物资(防汛抗旱物资)品种和数量以及申请省级救灾物资(防汛抗旱物资)使用计划。

      对省级救灾物资申请,省应急管理厅相关业务处室进行初审并提出拟办意见,报省应急管理厅领导审定后,由省应急管理厅向省粮食和储备局发出动(调)用指令。

      对省级防汛抢险物资申请,由省防办进行初审并提出拟办意见,上报吉林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审批,省防办开具防汛抢险物资调拨单,发送到省粮食和储备局。

      紧急状态下,省应急管理厅(省防办)可以通过电话向省粮食和储备局发出动(调)用指令(可以用指定手机微信、短信等形式传达指令),后补发动(调)用手续。省应急管理厅(省防办)、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救灾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相关工作人员手机需全年保持开机状态,并随时接听工作电话。

      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相关运输部门建立省级救灾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紧急调运协同保障机制,落实《吉林省军地抢险救灾协同联动机制(试行)》。

      第十九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执行省应急管理厅(省防办)的动(调)用指令,并根据动(调)用指令中的具体安排向省物资储备管理中心及相关代储单位发出调拨手续。紧急状态下,省粮食和储备局可以通过电话发出调拨通知,后补发调拨手续。

      第二十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接到动(调)运指令后,应在12小时内将救灾物资运抵灾区。运输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对调运物资需办理保价手续。

      省物资储备管理中心应建立物资紧急调拨运输机制,与有关劳务公司和运输企业签订合同,做好物资装卸、人力、车辆方面准备,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将物资运抵指定地点。

      第二十一条 调用省级救灾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所发生的调运费用,由调出省级救灾物资、防汛抗旱物资代储单位负责。国家调拨给我省的中央救灾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所发生的运输费用,按照中央救灾和防汛物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省级救灾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出库应实行“保障优先,就近动(调)用、出旧存新”的原则,在第一时间保障受灾群众得到救助、保障防汛抗旱物资需求的前提下,力争做到保管时间长的先出,包装简易的先出,易变质的先出。

      第五章 使用及回收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省级救灾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挪用。救灾物资应坚持按需发放和使用原则,不得平均分配。接收使用省级救灾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的市(州)、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建立物资发放和使用制度。

      第二十四条 发放使用救灾和防汛抗旱物资时,应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相关应急管理部门(防汛抗旱指挥部)、救灾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应对救灾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使用者进行必要技术指导,教育使用者爱护救灾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不得出售、出租和抛弃救灾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

      第二十五条 省级救灾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分为省级回收类、市县回收类和非回收类。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品种由省应急管理厅(省防办)确定。

      调拨的省级回收类救灾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使用结束后,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回收,经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返还指定的省级物资代储单位。调拨的市县回收类和非回收类物资所有权归使用地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条 因管理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省级救灾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重大损毁和丢失的,由物资管理单位赔偿或追回,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情节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救灾和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应急管理厅(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省财政厅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吉林省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民发〔2015〕33号)同时废止。

  •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3月11日 09: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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