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今天是:

erji.jpg
当前位置: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
  • 省粮食局 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粮办联〔2018〕23号

     

    各有关市(州)、县(市、区)粮食局、财政局,省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吉林中储粮粮油质监中心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财〔2017〕180号)要求,为更好地指导和规范“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吉林省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粮食局 吉林省财政厅

           2018年3月1日

     

     

    吉林省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省粮食检验监测体系建设管理,规范体系建设行为,确保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财〔2017〕180号),结合《粮食检验监测能力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粮食局负责全省体系建设的组织实施。省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作为体系建设技术支持单位,负责提供技术支撑,做好体系建设实施。

      第三条 国家粮食局授权挂牌的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站,以及隶属于市(州)、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油检验监测站,属于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范围。

      第四条 体系建设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建管并重的原则。资金筹措采取中央、省级财政补助与地方配套资金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 建立与完善各级粮食质检机构构成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推动重点产粮县(市、区)粮油检验监测机构的能力建设,重点向基础条件好,工作扎实,具备相应检验监测能力,积极性高,能够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的县(市、区)粮油检验监测机构倾斜。

      第六条 通过实施体系建设,使全省各级粮油检验监测机构的检验监测能力明显提高,具备与其承担检验监测任务相应的技术能力,构建面向全社会的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服务体系,逐渐形成“机构成网络、监测全覆盖、监管无盲区”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按照保障粮食质量安全、促进绿色、优质粮食发展的要求,各级粮食质检机构要承担并做好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工作。

      第二章 建设内容

      第七条 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配置检验仪器设备、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拟配备的检验仪器设备应紧密结合实际工作需要,遵循“适用优先、急用优先、常用优先”的原则,配备仪器设备种类和台(套)数可参考国家粮食局《仪器设备配置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参考目录》。

      第八条 省级粮食质量监测中心承担粮食质量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和快速反应机制研究,开展粮食质量安全调查、品质测报和监测,具备检验各种粮食质量指标、品质指标和安全指标的能力。

      第九条 市级粮食质量监测站主要承担粮食质量安全调查、品质测报和监测,开展相关的检验把关服务,具备检验主要粮食质量指标、品质指标、主要安全指标和域内必检指标的能力。

      第十条 县级粮食质量监测站主要承担粮食质量安全调查、品质测报和监测,开展相关的检验把关服务,具备检验主要粮食质量指标、主要品质指标和主要安全指标快检筛查的能力,同时具备原始样品转送能力。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省粮食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和监督指导,下达项目建设计划。省财政厅根据省粮食局建设计划,统筹安排和拨付补助资金。项目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体系建设计划,协调落实地方配套资金,保证体系建设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到项目建设市县财政部门,再由市县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设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统筹用于配置检验仪器设备,地方配套资金可用于配置检验仪器设备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成立粮食质检体系建设工作组,明确负责人,加强对项目建设的履职监督。

      第十五条省监测站负责审核项目建设单位需求、组织专家论证、组织实施中央及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仪器设备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及效果评估、项目建设完成后进行省级竣工验收、向国家报送项目进度情况。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申报拟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采购的检验仪器设备需求、招标完成后签订合同、到货验收、货款支付、技术培训、登记造册、固定资产入账。地方配套资金建设使用涉及政府采购及招投标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及时报告项目进展及运行情况。

      第十七条成立项目建设专家组,聘请省内科研院所和相关领域实验室的检测技术专家,负责项目建设相关技术咨询、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包括项目调研论证、市场询价、仪器设备配置标准等。

      市场询价。由省监测站组织对项目单位需求进行分类汇总,组织市场询价。询价内容主要包括大型检测仪器设备的质量性能、价格、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询价对象为仪器设备生产厂商或国内总代理,并向国内同行及其他相关机构咨询。

      专家论证。由省监测站组织专家对项目单位报送的需求计划和检验监测能力进行论证,确保项目完成后达到国家粮食局要求的检验监测能力;对拟购置的检验仪器设备配置参数、价格等进行论证,明确仪器设备采购标准和要求。

      第十八条项目实行季度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括:资金到位和拨付情况,招标采购和供货情况,配套设施改造进度,检验仪器设备安装调试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章 招标投标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组织实施检验仪器设备政府采购及基础设施建设施工等招标工作。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与检验仪器设备、配套设施建设施工等中标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合同需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省监测站备案。

      第二十一条通过招标结余的资金,应全部用于增配检验仪器设备、备品备件和消耗材料,以及实验室基础设施改造。

      第六章 验收与总结

      第二十二条仪器设备到位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仪器设备接收的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标准,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到货验收。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与中标供货商在实验室现场接收仪器设备,按照合同认真清点、登记,并合理摆放。进行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及技术培训,达到合同要求,双方签字确认,验收合格后(验收合格单附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支付仪器设备购置款,同时由中标供应商向项目建设单位缴存5%的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省级验收基本条件:检验仪器设备全部到位,经实载试验质量合格并投入使用;配套设施符合检验条件及合同要求;货物及工程款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形成竣工材料和申请省级验收材料。

      第二十五条省级项目验收程序和要求:由省粮食局组织项目验收小组进行现场验收。年度项目原则上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并在1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形成验收结论。验收结论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实施情况,检验仪器设备配置与质量情况,配套设施建设与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结算情况,检验监测能力提升情况,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工作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档案资料归集整理,仪器设备登记造册、财务处理、财产物资盘点核实等各项工作,做到账账、账表、账实相符,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复。

      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未能按要求落实地方配套资金或不能实施建设任务的,省里将调整投资计划,收回补助资金。

      第二十八条各项目建设单位对本建设项目所配检验仪器设备具有所有权、使用权和维修义务。

      第二十九条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项目建设单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状态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省粮食局负责全省体系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筹集使用以及其他有关情况的督办与检查,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粮食局和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3月01日 08:43:00]

  • 上一篇: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东北地区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
  • 下一篇: 关于印发《吉林省粮食局信访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