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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粮食局关于印发《省储备粮库存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粮检〔2014〕1号

     

    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省储备粮库存检查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省粮食局

      2014年1月3日

     

    省储备粮库存检查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准确掌握省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等情况,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吉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储备粮库存检查,是指对省储备粮承储企业粮食库存的检查。

      省储备粮承储企业为: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直属企业、公司同市(州)县(市、区)合作企业、代储省储备粮的其他性质企业。

      第三条 省储备粮库存检查每年开展二次,时间分别在4月和9月。检查时点为上月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

      第四条 省储备粮库存检查由省局监督检查处组织实施。检查人员从《吉林省粮油库存检查专业人才库》中安排。工作经费由省局负责,检化验费用执行相关规定。

      第五条 检查内容:

      1.粮食库存实物检查。检查粮食库存的性质、品种、数量情况。采取测量计算法核实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实际库存数量;

      2.粮食库存账务检查。分别核对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与粮食库存实物的性质、品种、数量是否相符,并核对账账、账表是否相符及财政补贴使用等情况;

      3.粮食库存质量安全情况检查。检查粮食质量达标率、储存品质宜存率。检查企业质量检验人员、检化验设备配置情况,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方面情况;

      4.储粮安全情况检查。检查省储备粮是否存在粮温和水分异常,品质劣变以及发生虫害等情况。是否存在超期储存、混存等情况;

      5.省储备粮计划执行和管理情况检查。检查省储备粮的购销计划和轮换计划执行情况,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情况,以及执行储备粮轮换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六条 每次检查的具体内容,可根据需要,适当调整。

      第七条 检查方法。

      执行国家粮食局制定的《粮食库存实物检查方法》、《粮食库存账务检查方法》、《粮食库存质量安全和仓储管理检查方法》。粮食质量扦样检验工作,委托省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组织实施。

      检查工作实施中,实行百分制考评,细化检查内容,量化各项指标。具体内容为:

      (一)确定五项一票否决内容。任何一项不达标准,即为省储备粮库存管理不合格单位。

      1.粮食库存实物总量与账面差率超过±3%的;

      2.虚报瞒报省储备粮数量、擅自动用省储备粮、空库虚库、未轮报轮的;

      3.在省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陈顶新、或擅自串换省储备粮品种的;

      4.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省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5.发生粮食重大及以上储存事故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从五方面检查并相应赋予分值,每方面扣分上限为各项满分值。

      1.库存实物检查20分;

      2.库存粮食质量检查30分;

      3.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检查20分;

      4.账务检查20分;

      5.省储备粮计划执行和管理情况检查10分。

      详见《省储备粮库存检查量化指标考评表》。

      第八条 检查的组织实施:

      (一)制定方案。根据省储备粮库存状况和工作需要,提出库存检查工作安排意见;

      (二)确定人员。从《吉林省粮油库存检查专业人才库》中,按检查业务类别,合理选配相关人员,做到“统一抽调,混合编组”;

      (三)组织培训。采取以会代训、专家授课、现场演练等方式进行培训,做到统一标准、统一方法;

      (四)实施检查。按照“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对省储备粮承储企业开展全面检查。坚持边查边改,以查促改,对发现的所有问题,均需现场填写《检查发现问题底稿》,详细记录,如实反映。对不立即纠正将严重危害安全储粮的,由检查组当场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企业立即整改,有关情况在《检查发现问题底稿》中如实反映;

      (五)汇总报告。汇总数据,梳理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核后上报局党组;

      (六)反馈意见。向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反馈库存检查工作情况,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跟踪了解处理、整改情况。

      第九条 检查人员职权:

      (一)进入被检查企业的经营场所,检查粮食库存实物及粮食仓储和检化验设施、设备;

      (二)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扦取粮食检验样品;

      (三)查阅原始凭据、证账、报表等相关资料;

      (四)了解询问被检查企业经营管理情况;

      (五)对检查中发现企业粮食库存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

      第十条 检查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非法干预被检查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被检查企业的商业秘密;

      (二)依法履行检查职责,正确填写检查数据,完整记录检查情况,作出检查结论,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粮食库存检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一条 被检查企业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挠、干涉检查人员的工作;

      (二)主动报告粮食库存的相关情况,如实回答询问,协助检查。如实提供粮食库存的原始凭据、证账、报表等相关材料;

      (三)对检查结果签字确认,不同意签字确认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理由;

      (四)服从并执行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被检查企业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对粮食库存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等事项有了解、知情的权利;

      (二)要求检查人员表明合法身份的权利;

      (三)对检查人员认定的事实有异议,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四)对检查人员的违规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第十三条 检查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落实以“组长负责制”为基础,监督检查处总负责的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谁检查、谁负责。履行检查结果签字确认手续,确保检查工作深入细致,检查结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发现检查工作走过场、遗漏重大问题、隐瞒问题、伪造结果,以及泄露秘密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检查结果以百分制考评得分确定为: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省储备粮库存管理达标单位;80分到90分的(含80分)为省储备粮库存管理需整改单位,限期整改相关问题;80分以下及一票否决的企业为省储备粮库存管理不合格单位,公司直属企业及合作企业建议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代储企业建议调整该单位的省储备粮储存指标。

      第十五条 检查中发现违反省储备粮管理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问题,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吉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省储备粮库存检查档案由省局监督检查处负责管理。包括库存检查的文件、工作方案、工作底稿等原始记录、总结报告与附表,以及其他库存检查的资料、文件、报表、凭证等。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包括小麦、稻谷、玉米、大豆、杂粮及其成品粮;所称粮食库存包括省储备粮、其他政策性粮和商品粮。

      省储备油和油料的库存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局监督检查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1月03日 15: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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