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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储备粮轮换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受吉林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委托,吉林粮食批发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采用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承担吉林省储备粮轮换竞价销售交易组织工作。为保证竞价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 吉林省储备粮轮换销售采用现场和网上同时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管理公司作为出卖人,负责签订交易合同,并协助交易中心做好交易交割、资金结算、商务处理等工作。吉林省储备粮收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收储公司”)具体负责所属企业粮食出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交货仓库为出卖人指定的承储企业(实际储存库点)。参加竞价交易的竞买人为依法注册或具有经营资格的国内 粮油贸易、加工(用粮)、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

      第三条 交易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交易活动。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四条 粮油交易采用会员制。参加交易的竞买人须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grainmarket.com.cn)进行预报名,并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银行开户证明》等资料,经交易中心审验后成为会员。交易中心将交易密钥、CA证书、用户代码、交易密码等作为会员参与交易的资格凭证,会员应妥善保管。因会员自身原因导致密钥遗失损坏、信息泄露、非本人使用等情况产生的任何损失,由会员自行承担。会员必须按要求参加交易中心会员年审。

      第五条 买卖双方须向交易中心预交入市保证金10万元和履约保证金150元/吨,在竞价交易会前一个工作日汇至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具体详见《吉林省储备粮轮换竞价销售交易会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第六条 出卖人须于竞价交易会前向交易中心提供《竞价销售交易委托书》《竞价销售交易清单》。出卖人提供的竞价交易标的应包括承储库名称、所卖粮油的实际存储地点、库点代码、品种、数量、生产年限、货位、等级和近期的水分、杂质等质量指标及品质指标,以及承储库正常日出库能力、常用的出库运输方式(公路、铁路)、是否具备大型运输车辆(40吨以上)装车计量能力、有无铁路专用线、实际储存库点管理归属等情况。

      第七条 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和吉林粮食批发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于每次竞价交易会前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grainmarket.com.cn)、吉林粮食市场网站(http://www.jllssc.com)或吉林粮食交易网(www.jllsjyw.com)等媒体公开发布《交易公告》、交易清单、《交易细则》、《交易授权书》样本、《交易合同》样本、《交割协议书》样本等相关信息,交易清单及其他交易事项如有变更,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将及时发布补充公告。

      第八条 竞买人在取得竞价交易资格并按预买数量交纳保证金后,可在《公告》公布的看货期限内,持交易中心出具的书面看货通知到出卖人承储库实地验看粮食(验看粮食数量应与交纳保证金相匹配),相关承储库应积极予以配合。竞买人如需取样带走,出卖人承储库可根据《公告》要求收取相应费用。

      第三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九条 交易时间在公告交易日进行。

      第十条 交易地点设在交易中心二楼交易厅(即长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地址:长春市净月区天富路1111号潭泽东南明珠21栋101)。

      第十一条 因公共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中心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参加场外网上交易的买受人,因其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不影响本次网上竞价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二条 参加现场交易的交易代表凭交易代表相关证明按时入场。参加场外网上交易的要按时登录网上交易系统(http://www.grainmarket.com.cn)。

      第十三条 交易代表应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自觉维护场内秩序。交易厅内禁止吸烟、大声喧哗及打电话等行为。

      第十四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交易中心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严禁恶意串通、扰乱秩序等可能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危害交易秩序的人员,交易中心有权责令其离场并取消其交易资格。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六条 竞价交易成交价格为出卖人承储库库内货位交货价格,不含包装。包装物费用按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如需要在库内汽车板交货的,板前费用为30元/吨,由买受人负担。汽车板前费用是指粮食从库内货位出库到装车所发生的正常合理费用,具体包括:散装出库时,包括装车、过磅(包括确需库外过磅的)等费用;包装出库时,还包括灌包、标包、封口、口绳、装车等费用。出卖人按买受人交割数量收取汽车板前费用30元/吨后,应由收款方开具发票。承储企业是代储企业及万来粮库的由省储备粮管理公司统一收取,承储企业是省级储备粮库(不含万来粮库)的由收储公司统一收取。

      第十七条 竞价交易按交易清单委托标的序号顺序,依次按交易节(一般以5个标的为一个交易节)进行。

      第十八条 开市后,竞买人利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起点价格开始报价,并以每吨10元的价位递增报价。

      第十九条 在标的底价无人应价时,则该笔标的流拍,撤销该笔交易。

      第二十条 竞买人应点击计算机报价,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保证金所能购买数量的不可再参加竞价。

      第二十一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销。

      第二十二条 竞买人在新的价位应价并被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竞买人报价后,在规定时间内如无其他竞买人以更高价格报价,则以该报价为标的的成交价,该竞买人为标的的买受人。

      第二十三条 合同自系统确认之时起生效。交易结束后,参加现场交易的买卖双方须签订《吉林省储备粮竞价销售专用合同》。参加网上交易的,须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吉林省储备粮竞价销售专用合同》。

      第六章 交割与结算

      第二十四条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出卖人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省储备粮出库工作,确保粮食按质、按量、及时出库。

      第二十五条 每笔成交合同的交货期为自合同成交起60天(日历天,下同),同一买受人在同一库点、同一批次购买粮食数量超过7000吨以上,出库时间可延长15天。

      第二十六条 买受人必须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交易中心指定的结算账户。同一买受人在同一库点、同一批次购买粮食数量超过7000吨以上,付款时间可延长15天。交易中心收到货款后,按买受人要求开具《出库通知单》,同时通知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安排出库事宜。

      第二十七条 买受人需要包装物时,包装物由买受人自理或者委托出卖人承储企业代办。如买受人自愿采取散装散运或自备包装物,承储库不得强迫买受人购买包装物。

      买受人如需使用出卖人承储企业内铁路专用线运输,在交纳30元/吨的出库费用后,须另行交纳铁路专用线使用费用。费用标准按有关规定收取,由买受人支付给出卖人承储企业。

      第二十八条 出卖人承储企业接到出库通知后,应安排足够人员、设备,积极组织出库。如遇特殊情况,双方要及时沟通,出卖人承储企业要积极配合,保证出库时间。

      第二十九条 买受人提货时应派人在出卖人承储企业组织现场验收并监装。粮食质量以公示的质量指标为参考,具体以实际出库时买受人与出卖人承储企业共同检验结果为准。数量以合同为依据,以承储库计量衡器为基准。承储库计量衡器必须是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且在鉴定的有效期内。承储库应当允许买受人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同一合同的粮食质量经过双方确认后,买受人必须全部接收,交易中心不再受理因此产生的质量纠纷。

      买受人与出卖人承储库验收出库粮食无误且开具发票无争议的,一次性签署《交割协议书》。如承储企业是代储企业的,由买受人将《交割协议书》送至管理公司和交易中心确认;承储企业是省级储备粮库的,由买受人将《交割协议书》送至收储公司、管理公司和交易中心确认,交易中心据此办理货款结算手续。出卖人应严格按照现行税务政策规定向买受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在交割期限内,出卖人承储企业不得在出库验收前强迫买受人签署《交割协议书》。

      第三十条 管理公司应会同收储公司督促相关出卖人承储企业及时出库。到期未出库的,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延期发运部分由买受人与出卖人承储企业签订委托储存协议并按每月10元/吨标准支付保管费用,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具体事宜由买受人与出卖人承储企业协商确定。

      第三十一条 出卖人出库的粮食品种以交易合同为准。具体质量指标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对水分、杂质等与国家标准有差异的,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第4.2.1、4.2.2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买卖双方出现商务纠纷,如承储企业是代储企业的,由管理公司与承储库、买受人三方协商解决;承储企业是省级储备粮库的,由收储公司与承储库、买受人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3日内向交易中心提交调解申请书,并附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合同成交后,交易中心按合同成交金额的1.5‰分别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买受人交易手续费从预交的入市保证金中扣除,剩余部分可转为货款或退还。出卖人交易手续费由交易中心从粮食销售货款中按规定扣除。交易中心收取的双方交易手续费不予退还。

      第三十四条 买受人预交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转为货款。未成交的,在交易结束后,凭交易中心开出的《保证金收据》和《保证金返还委托书》,经交易中心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退回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和入市保证金。对于部分成交的,未成交部分对应的入市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按上述规定退回,也可转为货款。

      第三十五条 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10天后,交易中心仍未收到《交割协议书》,由承储库根据出库进度折合标准水、杂数量单方面出具《交割协议书》并附情况说明,上报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审核盖章后送达交易中心,交易中心与买卖双方核实后,与省储备粮管理公司结清货款。

      第七章 违约及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合同成交后,参加交易的买卖双方代表不签订合同的视为违约,如发生违约,交易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将违约方的履约保证金结付给对方,合同终止。

      第三十七条 买受人不能在交易细则规定的交款期限内将全额货款汇至交易中心指定账户的,未交款部分视为买受人违约。交易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将违约部分的履约保证金结付给出卖人,合同终止。

      第三十八条 出卖人承储企业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交货,视为出卖人违约,合同终止。若出卖人承储企业部分违约的,交易中心负责为双方结算已履约部分货款,并从出卖人货款中扣除违约部分的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划拨给买受人;对于全部违约的,交易中心将从出卖人其他货款中扣除其履约保证金,划拨给买受人。

      出卖人承储企业不得设置障碍或以不当理由影响出库,不得在规定标准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买受人故意歪曲事实、弄虚作假、诬告陷害、严重违背诚实守信等行为,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由交易中心给予警告、通告、取消交易资格等处罚;对违规违纪行为,由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变化原因,导致已成交的粮食无法正常出库的,交易中心会同管理公司、收储公司核实后,可由买受人自愿选择以下一种方案解决:(一)终止合同,退还买受人履约保证金和已付货款;(二)适当延长出库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待出卖人承储库点具备发货条件后再通知买受人付款并执行合同。如出库期延长1个月后仍未出运的,合同自动终止,未发运粮食重新组织竞价销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6月27日 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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