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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通告
  • 关于印发《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粮法〔2020〕45号

     

    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省粮食和储备局

      2020年6月10日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吉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吉政办发〔2019〕39号),为在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着力推进依法治省任务落实,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在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确保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有效,促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健全完善,实现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行政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真正做到行政执法信息公开透明、行政执法全程留痕、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有效,切实提高粮食、物资储备和盐业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明确公示的范围、载体以及公示信息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更新等内容。要主动全面准确及时地通过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要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1.强化事前公开。

      (1)公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工作实际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及时地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职责、权限和依据等内容,并实行动态管理。

      (2)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内容,完善行政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主动公开,动态管理。

      (3)完善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执法机关要主动公开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

      (4)要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受理条件、审批机构、审批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同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便于群众监督。

      2.规范事中公示。

      (1)要落实行政执法资格证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

      (2)落实告知制度。行政执法时,依法应当出示有关行政执法文书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出具,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救济等权利义务。

      (3)建立政务服务信息公示制度。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执法机关设立的政务(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要在明显位置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所属单位、姓名、职务、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3.加强事后公开。

      (1)落实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制度。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落实双随机抽查检查公开制度。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执法机关要实行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要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调整公开方式和范围。

      (3)落实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消、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要及时将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当事人认为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要求更正的,执法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执法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归档等方面的内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要合法、客观、公正、准确,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完善文字记录。

      严格执行国家《粮食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文书》,完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和内容。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统一使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盐业管理使用盐业管理行政处罚相关文书。

      2.规范音像记录。

      (1)健全音像记录制度。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时,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2)规范音像记录标准。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型、阶段和环节的特点,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明确记录的重点、标准和程序,确保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3)完善音像记录配套设施。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音像记录设备,提供询问、听证等音像记录场所。要按照工作需要、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执法工作具体情况确定。

      3.严格记录归档。

      (1)要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建立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

      (2)加强音像记录管理使用。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将音像记录信息移交存储,音像记录信息应当按照证据审查与认定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并存储在专用存储设备或者系统之中,要确定专人保管。任何人不得修改、删除或者损毁音像记录信息。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现场执法的音像记录。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规范化,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明确审核机构。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其内设的法制机构负责法制审核。原则上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要认真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积极探索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本系统内统筹调用的工作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2.明确审核范围。

      (1)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做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必须进行法制审核。

      (2)建立清单管理制度。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上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执法机关要对下一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执法机关加强指导,明确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标准。

      3.明确审核内容。

      (1)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要着重审核以下内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2)明确审核程序。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承办机构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向法制审核机构提供案件基本情况,相关证据、相关依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等。法制审核机构要依法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执法机关要完善本级法制审核的工作流程,明确送审材料的具体种类和报送要求,以及审核的方式、时限、运行机制等,要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

      4.明确审核责任。

      (1)完善审核责任制度。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做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2)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因行政执法人员、负责法制审核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行为,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执法信息管理,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法制审核流程规范有序。

      1.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依托“吉林祥云”大数据平台,大力推进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建设,逐步构建操作信息化、文书数据化、过程痕迹化、责任明晰化、监督严密化、分析可量化的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甚至不跑腿,切实提升优质高效便民政务服务。

      2.推进信息共享。要按照全省统一规范的执法数据标准,实现行政执法数据汇集和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吉林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互通,切实解决信息“孤岛”等问题。

      四、加大组织保障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三项制度”落实。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三项制度”推进落实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本系统工作要求、行业规范和标准,并进行细化和完善,及时研究解决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三项制度”严格规范实施。

      (二)加强督促检查,保障经费投入。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执法机关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类制定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和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要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要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

      (三)加强队伍建设,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执法机关要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对推行“三项制度”进行专题培训。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严禁无执法证件人员从事执法活动。鼓励和支持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简化或者免于执法资格考试。

     

  •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6月16日 16: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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