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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通告
  • 关于报送在吉林省食盐销售情况的函

     

    各有关食盐定点企业: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要求,请在吉林省开展食盐销售业务的定点企业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食盐销售情况告知我局,并对真实性负责。首次告知截止至2020年4月15日。

      请支持配合。

      联系人:杨方乾; 

      联系电话:0431-85673913、85618153(传真);

      电子邮箱:630099819@qq.com

      附件:在吉林省销售情况表

      省粮食和储备局

      2020年4月9日

  •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4月14日 10: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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