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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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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

    吉粮检联〔2016〕54号

     

    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局、发改局、财政局、农发行,中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粮食库存检查切实做好2016年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6〕48号),按照改进和加强粮食库存检查方式方法,提高检查实效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6年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对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和国家临储进口粮,下同)、地方储备粮,以及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粮库存进行全面检查。

      (二)检查内容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对应相符情况,以及账务处理是否规范、准确等。

      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结合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的主要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尤其突出2015年新收购国家临储玉米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政策性粮食各项质量指标情况的检查。同时,对企业质量检验人员和检化验设施配置,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

      3.储备粮轮换情况。重点检查2015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规范,轮换任务执行时间以及轮换的库点、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是否与计划一致,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等。

      4.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重点核实2015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以及国家临时存储粮保管费的拨补情况。

      5.企业仓储管理等情况。一是资格资质情况。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中储粮直属企业除外)及储存中央储备粮的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从事粮食购销活动的企业是否具有粮食收购资格,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是否符合相关条件。二是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是此次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将对储粮企业的仓储管理制度标准执行情况、责任落实情况、库存粮食安全储存情况、仓储设施设备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三是库存粮食储存安全情况。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对租仓储存、代储、简易仓囤等非正规仓房储粮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空白、查必彻底,坚决消除严重虫粮、高水分粮、霉变粮、发热粮等储粮安全隐患。四是仓储设施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尤其是储粮罩棚、露天囤垛搭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企业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情况。检查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严格履行政策性粮食出库义务情况,对执行2015年最低收购价水稻、国家临储玉米和大豆收购政策,以及租仓库点的政策性粮食和临储玉米划转国家一次性储备粮食库存要进行重点检查。对国家一次性储备粮检查结果分栏单列(见附表)。

      二、检查时点和方式

      (一)检查时点

      2016年5月末为检查时点。

      (二)检查方式

      采取市县督导企业自查并适当抽查(同时,中省直粮权企业指导所属收储企业自查),省级重点抽查和国家适时检查三步骤。

      具体检查方法和相关表格请到省粮食局网站 “通知通告”栏中下载。网址:http://grain.jl.gov.cn/。

      三、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1.制定检查方案。5月30日前,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本地检查实施方案。中省直粮食企业和地方粮食企业要按照权属关系对所属粮库作出部署,做好自查各项准备工作,必须逐户查验和督促所属企业认真编制检查工作底稿、平整货位。

      2.做好粮食库存分解登统。6月10日前,省粮食局将《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下达至市(州)、县(市、区)粮食局,作为检查依据,同时抄报国家粮食局备案。

      有关粮食库存分解登统的报送要求另行通知。

      3.其他准备。被查企业要准备好有关文件,账、表、卡,工作底稿及汇总表等资料,以及皮尺、测距仪、坡度仪、扦样器等检查工具,并对不规则货位进行形态整理。

      (二)市县督导企业自查并适当抽查阶段

      6月15日前,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导辖区内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承储企业进行全面自查,汇总检查情况,上报市(州)粮食局。并对辖区内重点企业进行抽查,原则上产区2户(数量不少于15万吨)、销区1户。同时,中储粮、中粮、中纺、中航要对所属企业的自查开展指导。市县对没有自查的企业要如实上报,省局将适时通报。

      (三)省级重点抽查阶段

      6月30日前,按照“双随机”的原则(随机选点、随机编组),由省局组织,9个地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各组织一支抽查组,省相关部门派员参加,中储粮吉林分公司派员配合,采取随机选点和交叉检查的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抽查,同时兼顾库存的品种和性质情况,特别是要结合临储粮验收监管工作,抽查比例(含市县组织的抽查)不低于纳入检查范围库存总量的15%。

      抽查期间,省相关部门将组成巡视组,由厅级领导带队,对抽查工作进行巡视。

      质量扦样、检验结合省级抽查一并进行。具体操作方法另行通知。

      (四)迎接国家检查

      省级重点抽查结束后,国家有关部门将对库存检查情况进行突击检查,各地要做好备查准备。

      (五)汇总报告阶段

      7月10日前,各市(州)粮食局对本辖区自查、抽查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按中央事权和地方事权分别汇总。7月31日前,省粮食局会同发改委、财政厅、农发行、中储粮吉林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全省自查、抽查结果核对、汇总,编写检查工作总结报告,上报国家粮食局。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认识库存检查的重要意义。加强粮食库存检查,依法开展粮食库存监管,摸清特定时点粮食库存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状态,是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法定的重要职责,是全面贯彻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重要措施。同时,从今年开始,粮食库存检查情况还将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范围。因此,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二)严密组织,落实责任。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从大局出发,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检查工作方案周密、分工明确、要求严格、措施到位。有关中省直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检查工作。要建立以组长负责制为基础的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职责,严肃纪律,规范检查的程序和手续,认真填写检查工作底稿,严格履行检查结果签字确认手续,层层复核检查结果,谁检查,谁负责,确保检查工作深入细致,检查结果客观公正,并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创新检查形式,突出检查重点。今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与往年相比,打破了固定的模式,在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和填报表格方面都做了调整,增加了对划转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单列检查等内容,突出了粮食安全及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等等。我省高库存、多露天、储存形态复杂等特殊情况,也要求各地要组织检查人员认真学习培训,对检查内容及附件进行全面阅研和掌握,开阔思路,自主灵活开创检查方法,突出检查重点,确保检查效果。

      (四)做好分解登统工作。做好统计数据的分解登统工作是库存检查工作的基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省直企业要严格按照检查时点和《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的填写要求,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计,确保登统数据与5月末上报统计报表一致,避免出现重统、漏统、错统现象,以及储存地址填写不详细、不准确等问题。分解登统表一经报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

      (五)切实整改发现的问题。库存检查是为了提高粮食库存管理水平,问题整改是实现库存检查目的的方法。为提高库存管理水平,就要不断解决发现的问题。要采取边查边改和总体整改2种方式,对发现的储粮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隐患,要做到边查边改;其他问题要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整改时限,跟踪抓好落实。各地在督导企业自查时,要认真检查工作底稿和工作程序,不能只开会动员部署,通过检查督导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企业自查能力,提高库存管理水平。各阶段检查发现的所有问题(包括现场已整改的问题),均需在《检查发现问题底稿》中现场记录、签字确认、逐级登统汇总后上报。汇总过程中要加强审核把关,确保问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细节详尽,发现隐瞒和篡改事实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属于地方事权粮食库存管理的问题,由地方粮食部门下达整改通知,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监督落实整改措施;属于中央事权粮食库存管理的问题,由检查组现场提出整改建议,并在《检查发现问题底稿》记录,逐级汇总上报国家粮食局。企业拒不执行整改要求或整改工作不认真、不到位的,由主管部门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发现问题但未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导致出现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追究检查人员责任。

      (六)落实库存检查工作经费。本次库存检查经费不得转嫁给企业,各市县组织企业自查及抽查时,可优先使用临储粮监管费;无监管费的市县所发生的检查费用由省里给予适当补助。各地应统筹安排好检查工作经费,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按规定使用好检查经费。

      (七)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规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类企业要按照国家保密制度的规定,切实做好粮食库存检查数据录入、汇总、传送等环节的保密工作,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所有检查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八)检查工作总结汇总要求。各地上报的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应包括检查基本情况、检查结果、问题及原因、整改情况、意见建议等内容,并附汇总表1-1、1-2、1-3、1-4、1-13、1-14及1-15。报送材料包括正式文字报告和相应电子文本(刻成光盘)。

      附件:1.粮食库存检查汇总表

            2.粮食库存实物检查方法及工作底稿

            3.粮食库存账务检查方法及工作底稿

            4.粮食库存质量安全检查方法及工作底稿

            5.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检查方法及工作底稿    

            6.中央储备粮代储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方法及底稿

            7.检查发现问题底稿

      

      

                                               吉林省粮食局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

                                                         2016年5月19日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25日 09: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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