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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粮盐函〔2020〕2号
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盐务管理局、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中盐吉林盐业有限公司: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企业要据此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盐业主管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加强行业和市场监管。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各类食盐经营主体、餐饮机构、食品加工用盐企业、集中用餐单位等广泛进行政策宣传。
省粮食和储备局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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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1月15日 12:20:00]